有關一些見不得光的事
先前公司裡有件辦公室戀的婚事鬧得很大,不過這其實只是小事。
這種小事情鬧很大的原因,是因為男女雙方交往幾乎沒人知道,除了我在一年前就偶然知道以外,其他人全然沒發現,顯然想都沒想到。還有就是姐弟戀,而且男方似乎做人失敗,大家都在狂批男方配不上女的…
滿無聊的,就算男的長的像鬣蜥,也有戀愛娶妻的自由吧![]()
可是就我偶然發現的事來說,這是最無趣的一件。
公司內有幾對已婚男女私通款曲,這情況當然在很多職場辦公室環境會發生,給人的感想就是成年人跟小孩子的差別,只是小孩子在自私的做對自己爽的事情後會被爹娘吊起來打,而成年人在自私的做對自己爽的事情後不但不會被打,還可以自圓其說「這就是成人世界」而已。
這裡男性比較賤,多半是有豐富逢場作戲經驗的業務,也很多有在酒店惹過什麼的。而女生則是較乖的內勤人員,不是那種會被認為涉入這種關係的人。
狀況呢多半是男方跟女方先是工作上的業務往來,久了後就會私底下聊聊啊,慢慢的就會聊到私事。然後當然男女雙方都已婚,所以都會說我們是普通朋友而已,說難道男女生就不可以只有純友誼嗎?畢竟配偶欄上都有填名字,還有小孩子了,哪有可能有什麼發展呢?
前面說這裡男生跑業務的多半都比較賤,就會跟女生談說自己的家庭生活其實不是很好啊,說其實跟老婆之間只剩親情而已,生活滿苦悶啊,只有女生最了解他的心啊,然後說啊如果早點認識女生就好了之類的話。女生會察覺可能有異,但在拒絕之後仍然跟男的常聊天散心,說我們在業務上工作伙伴不理他會很尷尬之類的,並說她知道對方已婚,自己也不是笨蛋理智很清楚,怎麼可能答應當人家小老婆之類的。
故事的後續,都是某一次女方遇到什麼大事很脆弱無助的時候,身為「工作伙伴」兼「心靈之友」的男生伸出寬大肩膀,於是女方就改變看法,認為這男生是真心對她的,只是他們在錯誤的時間相遇,也因為這樣,她願意跟另外一個人分享這個男生,只希望能當彌補其內心空虛的最重要的一塊,不求表面上的名位云云。還會加附說自己是成年人,知道自己在做什麼,而且知道有一天自己可以瀟灑離開。
於是,就有人戴綠帽了。
說也奇怪,看到的這幾對幾乎都是走同樣的途徑。女生也都說她只要能當對方心裡的唯一就好,就算此關係見不得光也無所謂。至於男方?我知道其中一個在公司外頭也有交幾個女朋友啦,不確定是不是也都用同樣的方法讓對方陷下去,不過似乎每個也都認為自己是那個唯一![]()
先用已婚身份讓對方失去戒心,說我們之間只是談私事的普通朋友(不過是瞞著自己配偶跟同事私底下來往的),在這些機會裡慢慢試探對方底限,等對方開始覺得像被追求時,仍會礙於不希望做不成朋友還有不希望公務來往時怪怪的,只能消極的請對方控制一下分寸,而不會保持距離。也就是當女方會捨不得這個「重要的友人」時,就成功一半。然後因為這些人每天跟同事在一起的時間會比自己配偶長,早晚會有一個好機會(特別是工作上被釘,或跟先生相處有摩擦)男方可以當傾訴的對象,然後一場不倫戀就開始了…
聽到這種事情都嘛會覺得滿笨的,畢竟這可不是嘴巴說說「我懂自己在做什麼」就算了的。跟有婚姻關係的人有染,私底下交往頂多只是道德上的爭議,再怎樣也不該有肉體關係,這可是犯法的事情。
雖然似乎這些人好像是隱藏的功力不錯,或他們的配偶只是睜一眼閉一眼,但如果有人不想善罷干休的話,那可是很嚴重的。這些女生並不知道說,一般被抓包的情況是男方妻子請人去查,如果跟警察一塊去抓姦並人贓俱獲的話,第三者一定會被控告妨害家庭,而妻子通常會原諒丈夫,然後第三者就要負民事(賠幾十萬以上)或刑事(關半年到一年,可易科罰金的樣子),如果還笨到保留限制級紀念照之類的,那就是重犯得加重0.5倍。
玩不玩得起是一回事,但要玩也要考慮自己會不會觸法的問題吧![]()
喔,當不是說只要不要上床就可以玩這種不倫啦
還是不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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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然見不得光,在這裡說會否埋下某件家庭糾紛的爆料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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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算不算是一種手冊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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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啊…….
這條早該作古的法條還存在才是最神奇的事情
為何應屬民事的婚姻
當有一方違背婚姻制度時卻是處以刑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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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求諸己,如果發生在自己身上,你希望以民事解決還是刑事解決?
同理呀,去外面吃飯是跟老闆之間的民事買賣關係,但吃死人老闆可是要負上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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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男女關係的維繫是雙方的事, 出了問題就要對方去坐牢, 沒意思.
而且你說的這種, 根本就不是聖人說的”反求諸己.” 你這叫作:
“要是哪天衰小的是我, 我才不會那麼有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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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
殺人是刑事罪
不論是過失還是蓄意
當然都是刑事解決
為何會跟民事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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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啦,之所以婚姻關係因第三者破壞時,立法者希望藉由刑法來遏止,否則有錢賠的起的就可光明正大成為西門慶。
ALOHA 說的沒錯,我修正。不過那天輪到自己,可會民事解決?至少我不會。
至於殺人當然是刑事,而「妨害家庭罪妨害家庭罪,乃因家庭為社會之基礎組織,加以破壞,影響社會組織,且有損於良風民俗,法律乃加以保護」而且妨害家庭乃屬於侵權的另一種形式,需要法律加以保障。
如果第三者應以民事解決,我只能說大家各唱各的調,沒有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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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民事還是刑事並不重要, 重要的在妨害家庭罪成立時, 最爛的通常是已婚身分出軌的那個, 而不是第三者. 但現行法令跟執行面上卻往往將第三者打得最慘, 外遇的那個反而有機會沒事, 這才是問題.
刑事責任的話民事賠款也是逃不掉的, 精神賠償這幾個字很好用
還有, 我不鼓勵偷情, 請不要把它當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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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偷做筆記
,話說回來…阿ㄈ應不是如此八卦的人,連你都知道風聲了,你們辦公室的”風氣”會不會太開放了點
不知為何,看到這種東西我就有點怒,莫非是因為我在嫉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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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才說,這會不會成為爆料證據?尤其日前有你們公司的人來踢館,這下緋聞案可能開始傳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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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開了是好事
說不一定能讓女方更看清男方的真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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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男女的人間遊戲罷了… 也沒啥大不了. 你情我願. 怪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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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問我也是不會講的
那他家的事.
至於人間遊戲嘛, 三角關係啊或婚外情這點屬於道德上的爭議, 算不算錯你是可以說各人觀點不同, 可是如果和法律上有婚姻關係的已婚者有肉體關係, 依現行法規觸法刑法, 犯法的事情並不是隨人解讀那麼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