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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相關回應：就來談摸胸十秒吧</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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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如果是想要成為人上之人，不達到最低限的智能程度是不行的。</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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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阿ㄈ</title>
		<link>http://blog.lester850.info/archives/2007/09/17/564/comment-page-2/#comment-24156</link>
		<dc:creator>阿ㄈ</dc:creator>
		<pubDate>Fri, 19 Sep 2008 05:24:34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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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919/2/166st.html

我覺得上頭那個&quot;是學術界（以及法學院的學生）「都知道」的解釋方法，畢竟，對方法論的堅持，是學術界特有的，稀少的德性&quot;, 非常的ㄅㄅㄐㄐ...

就此案, &quot;二審合議庭認為強制猥褻的定義，並不只限用類似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才構成，不論行為者以何種手段，只要違反被害人意願，即成立本罪。&quot;. 不知道是不是要說二審法官沒有對方法論的堅持, 不具德性, ...

至於其實方法論跟上頭講的東西有啥關聯性嘛....有看過這理論的人都會覺得奇怪吧, 有個屁關係!?</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a href="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919/2/166st.html" rel="nofollow">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919/2/166st.html</a></p>
<p>我覺得上頭那個&#8221;是學術界（以及法學院的學生）「都知道」的解釋方法，畢竟，對方法論的堅持，是學術界特有的，稀少的德性&#8221;, 非常的ㄅㄅㄐㄐ&#8230;</p>
<p>就此案, &#8220;二審合議庭認為強制猥褻的定義，並不只限用類似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才構成，不論行為者以何種手段，只要違反被害人意願，即成立本罪。&#8221;. 不知道是不是要說二審法官沒有對方法論的堅持, 不具德性, &#8230;</p>
<p>至於其實方法論跟上頭講的東西有啥關聯性嘛&#8230;.有看過這理論的人都會覺得奇怪吧, 有個屁關係!?</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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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Kiantix</title>
		<link>http://blog.lester850.info/archives/2007/09/17/564/comment-page-2/#comment-24110</link>
		<dc:creator>Kiantix</dc:creator>
		<pubDate>Thu, 04 Sep 2008 18:45:56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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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稍微看了一下，感覺好像阿ㄈ跟捲同學是在不同的平台上交戰。

基本上，捲所說「學法律的都知道」的解釋方法，確實是學術界（以及法學院的學生）「都知道」的解釋方法，畢竟，對方法論的堅持，是學術界特有的，稀少的德性。

「其他」這種概括規定的解釋，之所以要與「例示」相關，理由在於「相同事件、相同處理」；如果不參酌例示規定，就無法判斷是否「相同」。當然，例示事項中，到底哪些要素具有重要性，能用來判斷相同與否，永遠都有討論的空間，但法律裡面，除了數字以外，沒有什麼可以機械性地適用。

至於立法委員當初立法是怎麼想，就更不相干了。法官的責任是依法裁判，不是依立法者的意圖裁判－－法官受立法者的原意拘束，但不受其支配，這在歐洲是19世紀就已經解決的爭議。

在刑法上，更重要的是：概括規定的「其他行為」，如果認定上不要求對性自主的侵害強度，與列舉的行為相當，就會導致不法內涵不同的行為，被論以相同罪名。

說「遭到十次觸身球的球員，不能跟選到十次四壞球的球員相提並論」會不會比較容易理解？

但實務判例不要求行為的侵害強度，因此一直受到學界的批評；而補習班會教考生在考試時兩說並陳。

法官既然都是法學院畢業的，怎麼會不知道「大家都知道」的解釋方法呢？那是因為，判例已經選了相反的立場，而判例對法官有一定的拘束力，通常，法官不會、不願、不能或不敢挑戰判例。

另外，實務界對方法論的忽視，其實也不是什麼不得了的事。法學界會自覺地從方法論去看問題，也不過是將近二十年的事。

類似的問題也出現在準強盜罪：大部分的刑法學者認為，準強盜罪的強暴威脅，要達到致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不法內涵與強盜相當，才能論以強盜罪，偏偏實務見解又採相反立場。所幸大法官在釋字630，對這點採取近似學界見解的立場，稍微改變了實務的傳統見解。

捲所講的，比較像是站在學界的應然立場，對實務的分析與批判（當然，其論述可能連在技術層面都有待加強）XU，阿ㄈ要講的應該是實務操作上的實然。但前者以為後者在處理應然問題，後者又以為前者在講實然問題，雙方對於「法律是什麼」這個問題，各自站以不同的法律實踐為基準，當然不會有交集。</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稍微看了一下，感覺好像阿ㄈ跟捲同學是在不同的平台上交戰。</p>
<p>基本上，捲所說「學法律的都知道」的解釋方法，確實是學術界（以及法學院的學生）「都知道」的解釋方法，畢竟，對方法論的堅持，是學術界特有的，稀少的德性。</p>
<p>「其他」這種概括規定的解釋，之所以要與「例示」相關，理由在於「相同事件、相同處理」；如果不參酌例示規定，就無法判斷是否「相同」。當然，例示事項中，到底哪些要素具有重要性，能用來判斷相同與否，永遠都有討論的空間，但法律裡面，除了數字以外，沒有什麼可以機械性地適用。</p>
<p>至於立法委員當初立法是怎麼想，就更不相干了。法官的責任是依法裁判，不是依立法者的意圖裁判－－法官受立法者的原意拘束，但不受其支配，這在歐洲是19世紀就已經解決的爭議。</p>
<p>在刑法上，更重要的是：概括規定的「其他行為」，如果認定上不要求對性自主的侵害強度，與列舉的行為相當，就會導致不法內涵不同的行為，被論以相同罪名。</p>
<p>說「遭到十次觸身球的球員，不能跟選到十次四壞球的球員相提並論」會不會比較容易理解？</p>
<p>但實務判例不要求行為的侵害強度，因此一直受到學界的批評；而補習班會教考生在考試時兩說並陳。</p>
<p>法官既然都是法學院畢業的，怎麼會不知道「大家都知道」的解釋方法呢？那是因為，判例已經選了相反的立場，而判例對法官有一定的拘束力，通常，法官不會、不願、不能或不敢挑戰判例。</p>
<p>另外，實務界對方法論的忽視，其實也不是什麼不得了的事。法學界會自覺地從方法論去看問題，也不過是將近二十年的事。</p>
<p>類似的問題也出現在準強盜罪：大部分的刑法學者認為，準強盜罪的強暴威脅，要達到致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不法內涵與強盜相當，才能論以強盜罪，偏偏實務見解又採相反立場。所幸大法官在釋字630，對這點採取近似學界見解的立場，稍微改變了實務的傳統見解。</p>
<p>捲所講的，比較像是站在學界的應然立場，對實務的分析與批判（當然，其論述可能連在技術層面都有待加強）<img src='http://blog.lester850.info/smilies/foxx_xu.gif' alt='&#88;&#85;' class='wp-smiley' width='19' height='19' title='&#88;&#85;' />，阿ㄈ要講的應該是實務操作上的實然。但前者以為後者在處理應然問題，後者又以為前者在講實然問題，雙方對於「法律是什麼」這個問題，各自站以不同的法律實踐為基準，當然不會有交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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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阿ㄈ</title>
		<link>http://blog.lester850.info/archives/2007/09/17/564/comment-page-2/#comment-23882</link>
		<dc:creator>阿ㄈ</dc:creator>
		<pubDate>Mon, 04 Aug 2008 07:26:0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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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我想我的原文就已經寫的很清楚了, 閣下似乎沒有看到這一句: &quot;事件當時沒有性騷擾防治法&quot;, 是閣下誤會了才對.

既然沒有該法可適用, 那自然就只有兩個選擇, 一是雖然有犯罪但要判無罪, 二是雖然犯的罪不重但還是要判六個月或更重. 既然都是犯法, 為什麼會因為覺得六個月太重所以應該要判無罪呢? 這不就跟&quot;我覺得殺人判死刑太重, 所以連續姦殺三人我也要判三個無期徒刑&quot;的法官一樣?

這種情況下最好的作法就是判六個月易科罰金. 而不是在那邊靠北說這麼輕的罪卻只能判六個月以上喔那我就當你無罪好了.</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我想我的原文就已經寫的很清楚了, 閣下似乎沒有看到這一句: &#8220;事件當時沒有性騷擾防治法&#8221;, 是閣下誤會了才對.</p>
<p>既然沒有該法可適用, 那自然就只有兩個選擇, 一是雖然有犯罪但要判無罪, 二是雖然犯的罪不重但還是要判六個月或更重. 既然都是犯法, 為什麼會因為覺得六個月太重所以應該要判無罪呢? 這不就跟&#8221;我覺得殺人判死刑太重, 所以連續姦殺三人我也要判三個無期徒刑&#8221;的法官一樣?</p>
<p>這種情況下最好的作法就是判六個月易科罰金. 而不是在那邊靠北說這麼輕的罪卻只能判六個月以上喔那我就當你無罪好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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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小杜白雲</title>
		<link>http://blog.lester850.info/archives/2007/09/17/564/comment-page-2/#comment-23880</link>
		<dc:creator>小杜白雲</dc:creator>
		<pubDate>Mon, 04 Aug 2008 05:57:15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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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閣下本篇意見，似對此問題的源流有所誤會，我寫了一篇，請指教。

http://hsuotto.blogspot.com/2008/08/blog-post.html</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閣下本篇意見，似對此問題的源流有所誤會，我寫了一篇，請指教。</p>
<p><a href="http://hsuotto.blogspot.com/2008/08/blog-post.html" rel="nofollow">http://hsuotto.blogspot.com/2008/08/blog-post.html</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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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雨</title>
		<link>http://blog.lester850.info/archives/2007/09/17/564/comment-page-2/#comment-11603</link>
		<dc:creator>雨</dc:creator>
		<pubDate>Thu, 04 Oct 2007 18:45:15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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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請大大救救我!!
請您們教教我要怎麼樣才能對抗惡勢力~
司法敗類,司法壞蛋
我的奇摩部落格有敘述事件的緣由
 
http://tw.myblog.yahoo.com/jw!TlKTarOfGRn_RGS5mZfYwQ--/article?mid=93
 
 
請各位好心人救救我,謝謝!

&gt;_&lt;</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請大大救救我!!<br />
請您們教教我要怎麼樣才能對抗惡勢力~<br />
司法敗類,司法壞蛋<br />
我的奇摩部落格有敘述事件的緣由</p>
<p><a href="http://tw.myblog.yahoo.com/jw" rel="nofollow">http://tw.myblog.yahoo.com/jw</a>!TlKTarOfGRn_RGS5mZfYwQ&#8211;/article?mid=93</p>
<p>請各位好心人救救我,謝謝!</p>
<p><img src='http://blog.lester850.info/smilies/foxx_smile.gif' alt='&#62;&#95;&#60;' class='wp-smiley' width='19' height='19' title='&#62;&#95;&#60;'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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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作者：阿ㄈ</title>
		<link>http://blog.lester850.info/archives/2007/09/17/564/comment-page-2/#comment-11469</link>
		<dc:creator>阿ㄈ</dc:creator>
		<pubDate>Sat, 29 Sep 2007 10:00:56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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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我想這位有個地方搞錯了. 像&quot;上天有好生之德&quot;這個, 是該法官親自在自己的網頁上直言不諱還為自己辯護的. 這絕對不是媒體刻意斷章取義.

先前還有個很扯的, 有位法官先是利用職權性騷擾女助理, 後來更進一步對其性侵. 結果此案以利用職權性交罪被告上了法院, 但&quot;勿枉勿縱絕不徇私&quot;的法官呢, 則將自己的同事給判了&quot;緩起訴&quot;, 理由是&quot;念其初犯, 不願讓此前科傷害其大好前程&quot;. 之後這被告的法官就出國進修去了, 自然就不可能在期限內再因另案被起訴.

我尊重法律, 但不尊重強姦法律的司法人士啊.</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我想這位有個地方搞錯了. 像&#8221;上天有好生之德&#8221;這個, 是該法官親自在自己的網頁上直言不諱還為自己辯護的. 這絕對不是媒體刻意斷章取義.</p>
<p>先前還有個很扯的, 有位法官先是利用職權性騷擾女助理, 後來更進一步對其性侵. 結果此案以利用職權性交罪被告上了法院, 但&#8221;勿枉勿縱絕不徇私&#8221;的法官呢, 則將自己的同事給判了&#8221;緩起訴&#8221;, 理由是&#8221;念其初犯, 不願讓此前科傷害其大好前程&#8221;. 之後這被告的法官就出國進修去了, 自然就不可能在期限內再因另案被起訴.</p>
<p>我尊重法律, 但不尊重強姦法律的司法人士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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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作者：Hazyyy</title>
		<link>http://blog.lester850.info/archives/2007/09/17/564/comment-page-1/#comment-11467</link>
		<dc:creator>Hazyyy</dc:creator>
		<pubDate>Sat, 29 Sep 2007 04:49:02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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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看完各位大大的高見, 不得不說實在是太精采了...

姑且不論法條內容與細節(我相信不會有任何一種語言文字可以做到完全明確的文字規定), 單就大原則來看, 法律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是要據以保障當事人雙方(原告與被告)應有的權利!!

在被告方面的權利當然就是以&quot;無罪推定原則&quot;來表達... 

想要說的是, 其實大家真的不用這樣激憤, 認為出現了一堆白癡判決, 腦殘法官等等... 畢竟我們沒有參與整個過程, 而媒體往往是斷章取義單挑特別聳動或誇張的文字做放大處理(例如:上天有好生之德...這一類的)!!
兩造雙方也都會盡量挑選對自己有利的片段對外界呈現!!以突顯自己的正當性...

於是, 在這種情況下, 我個人選擇是尊重承審法官的判決...

如果連法律都不能夠尊重, 那我們還剩下什麼呢???</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看完各位大大的高見, 不得不說實在是太精采了&#8230;</p>
<p>姑且不論法條內容與細節(我相信不會有任何一種語言文字可以做到完全明確的文字規定), 單就大原則來看, 法律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是要據以保障當事人雙方(原告與被告)應有的權利!!</p>
<p>在被告方面的權利當然就是以&#8221;無罪推定原則&#8221;來表達&#8230; </p>
<p>想要說的是, 其實大家真的不用這樣激憤, 認為出現了一堆白癡判決, 腦殘法官等等&#8230; 畢竟我們沒有參與整個過程, 而媒體往往是斷章取義單挑特別聳動或誇張的文字做放大處理(例如:上天有好生之德&#8230;這一類的)!!<br />
兩造雙方也都會盡量挑選對自己有利的片段對外界呈現!!以突顯自己的正當性&#8230;</p>
<p>於是, 在這種情況下, 我個人選擇是尊重承審法官的判決&#8230;</p>
<p>如果連法律都不能夠尊重, 那我們還剩下什麼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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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作者：Pig</title>
		<link>http://blog.lester850.info/archives/2007/09/17/564/comment-page-1/#comment-11344</link>
		<dc:creator>Pig</dc:creator>
		<pubDate>Sun, 23 Sep 2007 09:47:0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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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我們沒有雙重標準，我們用比上次更嚴格的標準來認定」

(好啦，這個不是法官講的我知道)</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我們沒有雙重標準，我們用比上次更嚴格的標準來認定」</p>
<p>(好啦，這個不是法官講的我知道)</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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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作者：jimmy</title>
		<link>http://blog.lester850.info/archives/2007/09/17/564/comment-page-1/#comment-11341</link>
		<dc:creator>jimmy</dc:creator>
		<pubDate>Sun, 23 Sep 2007 07:26:2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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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提供個人一些看法：

在強制性自主相關罪責的章節中，所謂的強暴、脅迫這種行為，在這裡是屬於「高度強制」，也就是強制的行為必須達到被害人「不能抗拒」。

但是，例如搶奪罪中的「趁人不備」、使用「不法腕力」的條件，乃是強化個人法益的保護，讓「趁人不備」的搶奪行為得到合理的制裁，不致於過度輕判。又，強制猥褻的行為顯然比強制性交更容易、更頻繁地出現在社會之中，如果把強制猥褻的強制行為過度解釋為與強制性交相同的認定標準，恐怕與本章立法強化「個人」性自主法益保障的意旨有違。

因此，我認為「趁人不備」的猥褻行為，仍可納入「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的「強制」之中而購成本罪。</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提供個人一些看法：</p>
<p>在強制性自主相關罪責的章節中，所謂的強暴、脅迫這種行為，在這裡是屬於「高度強制」，也就是強制的行為必須達到被害人「不能抗拒」。</p>
<p>但是，例如搶奪罪中的「趁人不備」、使用「不法腕力」的條件，乃是強化個人法益的保護，讓「趁人不備」的搶奪行為得到合理的制裁，不致於過度輕判。又，強制猥褻的行為顯然比強制性交更容易、更頻繁地出現在社會之中，如果把強制猥褻的強制行為過度解釋為與強制性交相同的認定標準，恐怕與本章立法強化「個人」性自主法益保障的意旨有違。</p>
<p>因此，我認為「趁人不備」的猥褻行為，仍可納入「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的「強制」之中而購成本罪。</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作者：Sheets</title>
		<link>http://blog.lester850.info/archives/2007/09/17/564/comment-page-1/#comment-11338</link>
		<dc:creator>Sheets</dc:creator>
		<pubDate>Sun, 23 Sep 2007 03:12:07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blog.lester850.info/archives/2007/09/17/564/#comment-11338</guid>
		<description>好吧，既然是法條設計的問題，那過去所有因為偷摸而被判罪的人都是冤獄了？

我瞭解那個「其他違反意願」應該要有跟前面同等級程度，這樣解釋是對的，不過還是有法官不這樣想阿，而且也是他判了就算，拿他一點沒皮條～

信不信？拿出過去其他法官判強制猥褻罪的判決書，上頭那位法律人一樣可以告訴我們法官這樣判是對的，所以一樣的行為，判有罪或無罪在法律上都是對的

所以關鍵在法官本人的想法嘛～(yawn)</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好吧，既然是法條設計的問題，那過去所有因為偷摸而被判罪的人都是冤獄了？</p>
<p>我瞭解那個「其他違反意願」應該要有跟前面同等級程度，這樣解釋是對的，不過還是有法官不這樣想阿，而且也是他判了就算，拿他一點沒皮條～</p>
<p>信不信？拿出過去其他法官判強制猥褻罪的判決書，上頭那位法律人一樣可以告訴我們法官這樣判是對的，所以一樣的行為，判有罪或無罪在法律上都是對的</p>
<p>所以關鍵在法官本人的想法嘛～<img src='http://blog.lester850.info/smilies/foxx_yawn.gif' alt='&#40;&#121;&#97;&#119;&#110;&#41;' class='wp-smiley' width='19' height='19' title='&#40;&#121;&#97;&#119;&#110;&#41;'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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