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民站看到有人在講偽造文書罪…
內容是說如果客戶代簽保單,日後那紙保單被宣告無效,保險公司就算沒有金錢上的損失,還是可以告其偽造文書,因為保險公司有個啥洨投保內容管理正確性的損害。
提出這論點的人還引了一些裁判書的案例來證明。
真是一群天真無邪沒告過人也沒被告過的傢伙啊。
該討論串談的偽造文書罪,是指這一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的「損害」,定義如下︰
偽造文書罪之基本性質是對於公共信用的侵害加以處罰,保護公共信用與法律交往上的安全,其主要規範之法條。
偽造文書罪必須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且以足生損害之虞即可,亦即以偽造之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危險即行成立,並不以實際發生損害之事實為要件,亦 即公眾或他人所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有遭受損害之虞即是。又所謂損害亦不以有經濟價值為限,如於物之所有人之使用、收益、處分權有所損害,亦屬之。
也就是這個有損害並非限於經濟上的定義,被無限擴大解釋,然後就真的有人誤以為保險公司可以聲稱說自己經手的保單因代簽被判定無效後,他們可以聲稱一個什麼誤信保單有成立造成投保內容管理正確性受損,然後拿這個來告簽保單的人。
真是可笑。
講一個故事好了,之前有個人因私怨跑去告我,當然就在地院檢察署開了偵查庭,檢察官找了原告被告證人等等來問話。檢察官當然就開始問那傢伙問題啦。
「你要告誰?」「告他觸犯什麼罪?」「犯罪事實為何?」
那位仁兄也滿扯的,他自認為是法律系畢業,強調說他家在法律界很知名,還認識很多律師替他處理這個案子,所以他的回答就是…
「我要告FOXX觸犯了刑法第339條XXXX罪,他的犯罪事實就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把法條內容從頭到尾唸一遍)」
然後就瞬間被檢察官打槍了。
「我是在問你犯罪事實,不是問你這一條是什麼,我知道這一條的內容是什麼,不需要你提醒。」
「他的犯罪事實就是利用詐術,讓本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
「他使用了什麼詐術?」
「他用言論對本人做莫須有的不實指控。」
「你受到什麼損害?」
「因為他的不實言論,讓本人失去別人的信任。」
「你的財產有受到損害嗎?」
「我的名譽也算我的財產啊!」
當講到這裡的時候,我感覺到連檢察官都差點笑出來吧-_-
這裡給各位一個觀念,你要告人很簡單(你看像這種案子都可以告,然後我就要特地去跑一趟聽那種笑話-_-),可是要告得成就沒那麼簡單(功課不做足就是會這樣被打槍),就算給你告成真正打起官司來又很費事。
所以被人家告根本就沒必要害怕,有認識當檢察官或書記官的,應該也會告訴你他們每天有很多時間耗在偵查庭的案子都是這種奇怪的東西。
反正那個庭很快的就結束了,他被檢察官說「請你回去找你認識很有名的法界人士朋友,把要告什麼法條搞清楚後再來吧」打發掉了,然後我們被叫去的有種白跑一趟的感覺-_-
所以問題很簡單啊,保戶繳交保費,在保險公司對那張保單光收錢還沒有理賠的情況下,他們要怎麼按鈴控告保戶因為偽造保單簽名讓他們蒙受損害?
一控告,檢察官一定會問「犯罪事實是什麼?」「你受到了什麼損害?」
保險公司難道要回說「因為我們公司誤信保單有效,害我們的投保內容管理正確性受損」嗎?用大腦想一下,哪一個正常人聽到這種說詞會買單的?
八成馬上就被噹回去了吧。他如果還好心問你「一張保單因代簽被判定失效對你們的信用會有什麼損害嗎?」就不錯了哩。
上地檢署告人偽造文書可不是單抱著一個「我本來相信它是真的,結果它是假的,所以我受到傷害了」這句話就可以的事啊。又不是共匪,成天在那邊情感受到傷害。
當然保險公司可以告,可是要成案的機會很低,頂多就是偵察庭階段會傳兩邊人馬傳到大家都煩死了而已。而且如果保險公司要聲稱他們受損,頂多也只能說因保單失效害他們白付給承辦的業務員佣金及獎金而已,只能在控告業務員的時候將代簽的保戶用共同犯的名義包起來告而已。
可是這樣子他們也很難全身而退,這年頭特別是常辦這種保險糾紛的人,都看的出保險公司每當遇上糾紛時就斷尾求生講成都是業務員私人行為的情況,真的搞大下去對保險公司未必有利。
順道提最上頭講過的,拿出什麼投保內容管理正確性的裁判書來說嘴那人,提的是刑事類裁判字號98年度上訴字第4177號案。有興趣的可以自己去看。
不過內容大概是這個樣子︰
某甲的丈夫有跟某人壽公司的某乙業務買壽險,但某甲因為欠某乙錢,便兩人協議偽造其丈夫的簽名,將其保單做部分贖回,向保險公司拿走幾十萬元。
非本人就可以把別人的保單做部分贖回並把錢拿走,對保險公司來講當然構成信用上的損害。可是只是一個代簽動作,保險公司就可以主張自己擁有相當的信用損害嗎?天底下沒有那麼美的事情好嗎-_-
結論:只是代簽保單的人有沒有可能被保險公司控告?答案是可能,畢竟連我碰過那種搞笑案例都可以進偵察庭了。可是有沒有可能被告成?單純這樣做機會沒很大啦,嚇阻人的成分還大一點。
原來阿ㄈ被告過-_-
阿ㄈ你的觀念有錯喔…
我也認為很多時候代簽保單沒有偽造文書的問題…
但問題是在於根本沒有所謂的”偽造”的故意…
而不是沒有損害的發生…
偽造文書保護的法益是文書在法律生活交往中文書的安全可靠性…
如果以”偽造”文書的方式破壞了這個文書使用的安全…
當然有可能會構成偽造文書罪…
舉個例…
甲以乙的名義在保單上代簽乙名…
如果甲是以乙有同意或誤以為乙有同意的想法簽名…
那他主觀上就沒有”偽造”的故意…
如果甲明知乙不同意仍再保單上簽甲名…
當然符合偽造的概念…
但不管甲是誤認乙同意或明知乙不同意而代簽乙名..
都很可能破壞了此份保單的信用性和真實性…
都已經符合足生損害的概念..只不過此罪不處罰過失犯…
至於甲是明知或誤認…那是舉證的問題…
又至於保險公司有何損害…被代簽人有何損害….
要不要求償怎麼舉證那是民事的問題…
基本上我們國家的立法是大雜抄…
像偽造貨幣,有價證券罪章是山寨德國的…只要想使用而偽造就犯罪…
偽造文書章是山瑞的..要達到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但德瑞她們在上面講到的罪章用語都一致…實務上也是使用了或想使用而偽造了就成罪…
但”中華民國”那時在抄卻抄了個阿撒布魯..搞到常人對法律也是亂解一通(…)
如果甲明知乙不同意仍再保單上簽’甲’名…
‘乙’才對zzz
To QA:
你應該先搞清楚別人寫什麼喔.
我上頭寫的案例是”甲有乙的同意去簽乙的名字”, 是某些保險公司會威脅保戶說如果代簽的保單要失效的話就要告代簽的甲和同意的乙偽造文書. 跟你說的完全沒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