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違約金

先前跟閃光聊到她同窗被這種東西婊…

老實說,台灣的雇主特別喜歡吃別人的狗,然後再把不乖乖給他們吃狗的人稱作草莓族。

簡單來說,對他們來講年輕人只有兩個選擇,一種是當被吃的狗,另一個是當被他們數落的草莓。

離職違約金就是一點,老闆跟雇員簽約,並約定雇員在合約期間要被當狗操,如果撐不下去走人還要賠錢。老闆說理由就是他們訓練這些人投資的成本…

最大的問題在這種行為竟然在台灣是合法的。像去年以前被台灣媒體膜拜但到今年三月後瞬間被台灣超越的日韓,都在法律裡規定違約金違法,連日本這種可以完全剝削勞工的系統都覺得離職違約金有問題,但在台灣唯一的約束力就只有民法,規定賠償數字不可以「超乎常理」而已。

超乎常理的意思就是雇主不可以規定說你做不滿一年要賠兩年的薪水這樣…

其實這很奇怪啊,勞資關係的本質就是勞工提供勞務,雇主則支付薪資以取得勞務,這是互相的。至於雇主所謂要「訓練」勞工的支出,問題在那出自於雇主的意願,理由多半是如果勞工不透過這些訓練則無法融入雇主希望勞工發揮的環境,也就是這些訓練之所以會有,就因為它是對雇主有利的。雇主在雇用勞工後,為了讓勞工能融入雇主建立的體系而教授他一些作業流程等等,以減少讓勞工自行摸索而浪費的時間。既然是出自這個目的,那拿「我有訓練你,所以你在期限內離職要賠我錢」作理由根本有問題,不然大不了就不要訓練啊,到時苦的可不是勞工,而是聘到人要白付他薪水等他一兩個月進入狀況的雇主。

如果說雇主是基於「培養」名義有出錢讓勞工到外頭上課,那提出補償辦法還有話說。自己公司內部要搞訓練然後要勞工離職賠訓練費,這種比黑心補習班還黑心哩。

真的要規定這樣賠,我覺得拿辦營養午餐的名義還比較正大光明點,我每天給勞工訂偷工減料牌麵包當午餐,他離職後我用每天八十元算餐費要他賠…

不過話說回來,依台灣的情況,其實我覺得還是有勞工需要注意的地方,也就是雇主是否濫用違約金的權利。

台灣的勞工契約主要有定期跟不定期兩種。定期約就是跟勞工簽幾年,約滿後兩不相欠;不定期契約就是大部份勞工的模式,沒有規定何時合約結束,只要勞工不離職且雇主不解雇勞工就可以一直存續下去。

問題就在這裡,勞基法不允許「不定存續契約」。

不定存續契約的問題,大家會想到的就是以前中華職棒跟球員訂的婊人約,合約有五年期限,但五年期限內雇主可以任意解雇球員無須補償,而且雙方在合約期限滿之後未做表示則自動延長一年。

這種合約的問題在,你要說它是定期可是他其實放著不管就會一直延長下去,要說它不定期可是它又有約定年限。不符合勞基法允許的合約種類。

所以,依現行的法規跟判例,一般來說法律允許雇主規定在合約的前一段時間內若勞工離職可要求賠償,也就是像兩年約的話勞工提前走人要賠兩個月薪水,或不定期契約若勞工在前兩年就走人要賠兩個月薪水之類。所以按照這兩種情況,勞工只有在一間公司前幾年還很菜的時候有可能要賠違約金,要嘛是跟公司訂定期契約卻提前離職,要嘛是不定期契約卻在前幾年就離職。

但雇主想跟勞工每兩年就簽一次約,每份約都規定勞工提前離職要賠錢?這樣就等於勞工只要受雇於雇主就永遠要被離職違約金綁住?這當然是不合規定的。因為只要勞工有「持續在一間公司工作」的事實,也就是在定期契約滿期並延續下去後,勞工跟雇主的關係就改為不定期契約,雇主不可以用兩年換一次約的方法讓勞工一直受離職賠償金的控制。且基於離職違約金的設計主要是為補償雇主在員工身上花下的職業訓練等等成本,故定違約金希望員工不可以在學到東西後不對雇主做奉獻就跑,所以照理來說,若雇主自己要在不定期契約裡規定三個月試用期,那就不可以在試用期內要求勞工離職賠錢(你都說只是試用,說你有投資在人家身上不是很可笑?)。另外,離職賠償金的精神應該是勞工服務越久就越低,因為他已經將雇主付出的職業訓練等成本藉一定時間的勞務回饋掉了,如果雇主訂的賠償金竟然是勞工做越久越高,那也不符情理。最後,如果勞工可以證明雇主根本沒有對勞工做訓練,自然也可以要求不付賠償金。

不過這些都需要勞工主動舉證跟民事法庭爭取,應該大多數台灣人都不敢吧。雖然我是不知道為什麼啦,如果在職時覺得靠北會被秋後算帳就算了,都離職了還乖的跟喵一樣實在沒意義啊。且只是聲請說對方提出賠償條件太不合理而已,說要怕在業界名聲會不好,就是想太多,或是把自己看的太有名了。

其實台灣對離職賠償金的規定還是偏向資方,應該改為跟日韓一樣禁止這種賠償條款才合理。不然難道一個兩年定期契約,時間未到雇主就要勞工走人,雇主會補滿兩年薪資嗎?不會啊,那雇主不受定期約的約束,為何勞工就要賠錢?

在〈離職違約金〉中有 6 則留言

  1. 說得好!
    以前待過長榮集團
    也是要簽約三年
    未滿三年陪十萬 兩年陪八萬 一年陪五萬

    但是只要你認識個立委或啥的
    “關說”一下 就不用賠了
    真正倒楣的事那些善良沒有靠山的小老百姓…(grim)

  2. 日本人有進企業是要做一輩子的觀念,台灣人則是跳槽一次談一次薪水。
    說實在的,台灣有很多草莓族真的很惡劣,如果真的像日本不準訂這種條款,某些中小企業將會倒,新鮮人將永遠沒有機會就職。
    以我所在軟體業來說,剛畢業新鮮人啥都不會,他在前數個月對公司的產出是近於零,好不容易經過數個月的教育訓練,而後帶著他做一步一步學,約一年終於學成可以獨當一面時,就跳槽到大公司去領股票。小公司再怎麼加薪,也比不上大公司發的股票。公司經過三四次經驗後結論是兩個,一是永不錄取新鮮人,二是要訂立兩年合約。
    請問阿ㄈ如果你是這樣的公司雇主,沒有合約約束新進員工,你是要每年從頭帶新人呢?還是永不錄取新鮮人?

  3. 我先前也待過資訊相關業界. 我覺得你想太多了.

    而且我原文也寫了. “依現行的法規跟判例,一般來說法律允許雇主規定在合約的前一段時間內若勞工離職可要求賠償,也就是像兩年約的話勞工提前走人要賠兩個月薪水,或不定期契約若勞工在前兩年就走人要賠兩個月薪水之類”. 也就是說實務上允許雇主用”教育訓練”的名義跟員工綁兩年約, 員工提前離職要賠錢. 這可以約束上頭你說的新進員工學完就跑的狀況.

    可是部份惡質的雇主是用兩年約滿再續兩年, 一路續下去的不定存續制, 也就是不管員工做多久, 假設他做七年要離職好了, 會因為他在第六年時跟雇主延長的第三個兩年約未到期提前離職要賠錢. 你說這樣子合理嗎?

  4. 請問~若沒有試用期呢?
    我剛畢業,今年去一間公司上班,六月中上到七月六號,每天都是下午的三~四個小時。 七月六號轉正職,但我不認為這是試用期…
    進去之後,雇主要我們簽約,未做滿一年者要賠償兩個月薪水..這樣合理嗎?當初簽約我們手上並沒有保存一份,也就是雇主並沒有一式兩份。這樣一來我們就沒辦法重新看到合約的細項…

  5. 雇主花多少成本訓練你們? 是花錢把你們送去外頭機構上課拿證書? 請專業講師開課教學? 還是只給你們坐會議室講講話, 還是根本連講講話都省了?

    如果他無法提出證據證明他花費這麼高成本就是在訓練你們的話, 那合約當然無效. 真的被扣的話就申訴吧.

  6. 我的狀況也很像 不過契約是6個月 違約金3萬
    沒有試用期 進公司第一天直接簽契約、也沒有一式兩份

    所以照你說的 如果覺得公司不太ok 按照正常程序(預告離職?)是可以不用賠償的嗎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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