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文共賞二則

其實他後面接的比較好笑XD 這就是寬以律己嚴以待人吧XD

據說這位「老闆」是法官!

雖然當事者將那篇刪了,可是已經備份完成XD 他的意思是,當感覺一個人有罪,但是證據力不足時,就要努力找方法來找出可以判他有罪的理由,以符合內心那個認定他有罪的感覺!有這種法官,不覺得毛骨悚然嗎-_-

9/9補充:

當事者有在plurk回應,原文照登。

muzik 說 hey 我那篇原噗 是我表達有誤 讓你和我的朋友誤解了 所以我還是把它刪除 由於包括你的回文 希望你能諒解

muzik 說 我那篇意思的前提是 必須要審視現有的事實證據之下 所形成的法律想法 但是那個想法並不一定是最終的結果或真正的事實 必須要證據論證和事實間的緊扣 以及用嚴謹的文字去論述

muzik 說 譬如有甲證人證述和其他間接證據 拼湊以後 你心中所想可能是符合刑法A罪 但要怎將事實和證據對應法律要件 是需要論證的過程 如果無法論證的時候 便導不出A罪的結果 心證無法形成便只能判決無罪

這樣聽起來比較像話。可是很遺憾的,還是不合理。

應該說,合不合理要看當事人是什麼樣的身份。如果當事人是檢事的話,這種觀念是可以的,從當前的證據下先有一個是否起訴,和該起訴什麼罪刑的想法,再根據該想法去找尋手上握有的證據跟該想法相關連的資料。不過如果找不到,檢察官應該再去找尋新的證據來加強對應力,這點原po倒是沒有講到,感覺上好像就是努力用論證去拼,拼不出來就算了。可是實際上應該是,拼不出來表示證據力不足,應該找尋更有力的證據,找不到的話就該反過頭來懷疑自己最初的感覺。

可是如果有這想法的是法官呢?Oh,那真的是麻煩大了。要知道,法官的職責就是從檢方和被告方提出的證據跟論證中,評斷是否有犯罪事實,有的話該判什麼樣的刑度。所以,法官是不可以在還只有「甲證人證述和其他間接證據」且還沒有「事實和證據對應法律要件」時,就自己在腦裡先去拼湊,還拼出一個可能是什麼罪。這就是有罪推定啊。

將證據和起訴的犯罪罪名用論證聯結在一起,這是檢察官的任務。律師的任務則是用證據和論證去打斷這個聯結。至於法官,他只是在聽完兩邊各自提出的證據和論證後,做出判決說明哪一邊比較接近事實而已。當法官的人怎麼可以跟檢察官一樣自己腦中先有個罪名,再去努力找尋證據和罪名的關係呢?無怪乎會有陪審團制度了,將這個確認被告有沒有罪的責任從法官身上抽開,避免法官在法庭上像第二個檢察官一樣滿腦子想著入人於罪。

法官不可以做聯結證據跟法律要件的論證,他是負責分析別人的論證合不合理的啊。法官在庭上竟然跟「職責就在證明被告有罪的檢察官一樣」還沒聽到檢方的論證就已經先對案子有法律想法了,這還是非常恐怖呢。

在〈奇文共賞二則〉中有 36 則留言

  1. 我好像沒有同意你把我的言論放在你的部落格吧?
    更何況你是用這麼鄙視的態度去看嘲笑別人的看法
    實在沒辦法讓人苟同-_-

  2. 把無罪推定烏鴉成有罪推定
    真強(good)
    真速強(good)
    真速太強(good)
    真速有夠強(good)
    有速他X的強(good)

  3. to:aso 說別人的看法好笑,這不是嘲笑和不尊重別人是什麼?
    to:路過看看男2 誰烏鴉了?你有在認真看嗎?真強大
    to:bbgg 你也不錯笑,呵呵-_-

  4. 重點是我沒有”同意”你放我噗浪的東西在你的部落格
    個人有被清犯的感覺,要轉連問都沒問
    更何況那只是我的一些想法
    我又不是執法人員
    評論我的看法有任何意義嗎?-_-

  5. 我不是鄙視你啦!

    只是被告無須自證無罪

    是現代法治國家因為尊重人權

    必須採取的辦法

    這樣懂了嗎?

  6. 我覺得第二篇反而比較嚴重,無罪推定大一刑總就開始教,是法律系再基本不過的東西了。如果要用一開始就已經有罪推定的預設來當辦案前提,以感覺凌駕實體證據來決定辦案方向,那強調太多法理都沒有意義了,靠凌姓來解決法律問題就可以了,反正法學緒論裡面提到解釋法的方法有很多種啊。

    第一篇所講的倒是不覺得有啥錯誤,只是正常人都應該知道文明國家為什麼會採用前者。很多人的心態只因為他不是被告,沒真正面對到法律案件就生出莫名的正義感而急於看到”可能性極高”的容疑者入罪、為案件負責的結果。畢竟對一個旁觀者而言,”錯殺一百”對他沒損失,”不放一人”看了卻很爽。

  7. 尊重不是天上掉下來的,是用言行贏取的。
    說別人不尊重你前,怎麼不問問自己哪一點值得別人尊重?

  8. 照你這種邏輯,之前叫災民去死的大學生也不需要痛哭道歉了,他只要說他的文章又不是寫給鄉民看的,他也沒准鄉民轉貼或人肉搜索不就OK了?網路上的東西既然會被人看到就是可受公評之事,你不為自己的看法辯護反而把焦點轉移到人家轉貼你的文章上面,找爭點也不是這樣找的吧。

    一個言論要是禁不起考驗,被幹爆是遲早的事啊,還是你純粹覺得阿ㄈ這麼一轉貼就已經該當了害你丟臉的構成要件?不至於吧,至少比第二個好很多啊~

  9. 狄恩裂脊者:
    你注冊噗浪前大概沒有仔細看Terms of Service就按下[同意]吧

    你在噗浪的留言 內容版權雖然屬於你
    但是同時也授予噗浪自由傳播的權力
    因此從噗浪轉載內容
    不需要你的同意
    轉載文章有註明出處 算是對原作者的尊重
    哪還有什麽不尊重的問題

    評論你的看法
    除了大家複習一下基本邏輯外
    的確沒有什麽意義
    不過有娛樂價值啊
    不像第二篇
    真的很恐怖啊(grim)

  10. 這倒不需要跟噗浪的使用者合約有關。

    為評論時事所需,在合理範圍內引用別人已公開的著作,在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裡,本來就是可以不經原作者同意的,原作者連反對的權力都沒有。

    這裡原作者唯一能著力的,就只有引用範圍合不合理而已。

  11. 我的感覺與阿班兄一致
    如果沒有註解,我倒沒有什麼感覺,
    可是阿ㄈ補的幾句話,讓人有這裡有兩個笨蛋說的蠢話,
    大家快來笑他的味道。

    部份人的留言,給我一種『知識份子的傲慢』
    人家不是讀法律,沒學過邏輯、離散等
    何必這樣咄咄逼人呢?

  12. 不同意樓上

    我的感覺與阿班兄不一致
    如果沒有註解,我倒沒有什麼感覺,
    可是阿ㄈ補的幾句話,讓人有這裡有兩個笨蛋說的蠢話,
    大家要引以為誡的味道。

    說真的
    詞窮理虧就開始牽拖五四三,或是紮個稻草人猛打
    就好像打輸別人,卻牽拖對手用的招式不夠帥氣一樣 -_-

  13. 很難懂嗎? 一個人說”我支持有罪推定, 被告的最好都被判刑, 寧可錯殺不可錯放”, 然後又說”可是如果我是被告的話, 那我就支持無罪推定了, 我被告的話當然不能被錯殺啊”.

    這難道不好笑嗎XD

    另外我加了補充, 第二位原po的回應. 不過我還是覺得不太妙啊-_-

  14. hmm, 如果沒學過法律又邏輯不好,是不是應該要有自知之明少做能力以外的發言?被電了是不是更要好好收斂然後學習?不然,就算被嘲笑也只是剛好而已…

  15. 無罪推定之所以成為法律上的大原則,很重要的原因是一個普通人跟代表國家機器的司法單位武器完全不平等,毫無比例原則可言。因此如果執法者都沒有無罪推定觀念,最後自然要什麼罪就有什麼罪。這種狀況在尚未民主化的狀況下最是屢見不鮮,當然民主化後也不是沒有啦。所以有罪推定這種主張,還是留給搞宗教的人去講吧。

  16. to hmm

    ”部份人的留言,給我一種『知識份子的傲慢』
    人家不是讀法律,沒學過邏輯、離散等
    何必這樣咄咄逼人呢?”

    我也可以這樣解釋:
    原PO給我一種”非知識份子的傲慢”
    既然不是讀法律,也沒學過邏輯離散
    怎麼會發表出這種自以為是的神奇言論?

    你可以喇賽你不懂的東西,我也可以喇賽你自以為懂的東西

    你先看一下這blog的標題吧

    XD

  17. 幹嘛因為你自己的”感覺”來否決別人的權力
    像我也感覺不好, 因為批評得不夠狠, 應該連祖宗十八代全罵
    這樣誰的感覺比較對哩

  18. 所以司改方面有人在吵要改當事人主義就是這樣呀,我們法律很奇怪的叫法官去發掘真相。以前有多少法官是奇怪管道轉任的,土城救援王任內本來要查,不過各級法院都相應不理就是了。

  19. >更何況那只是我的一些想法
    >我又不是執法人員
    >評論我的看法有任何意義嗎?

    >人家不是讀法律,沒學過邏輯、離散等
    >何必這樣咄咄逼人呢?

    難怪李氏夫妻可以大放厥辭,原來是有這麼充分的理由。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