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日本人、台灣人與狗不得轉隊也

日職ㄉㄉ說NPB種族歧視日本人跟台灣人!

報導

對於自己辛苦培養的選手隨時被別支球隊,甚至是山姆大叔搶走,西川社長再也忍不住,直接向媒體訴說中日對於陳偉殷的限制,「我不容許他轉隊,當初在我們的合約中,並沒有合約到期就自動成為自由球員這一項目。」中日擁有優先續約權,因此陳若要轉隊的話,也得先過老東家這關。

西川甚至強硬表示,「若他還是主張轉隊的話,那球團只好先執行停權動作。」中日球團希望,陳偉殷能夠先專心打完今年的比賽,不要因為有其他球隊或美國球團的動作,對於中日的忠誠度開始動搖。日前網路上傳出坦帕灣光芒欲用2年3500萬美元吸引殷仔加入,最後證實是假消息。

若大聯盟真的用重金挖角,中日球團也有因應方案。西川表示,「即便日後陳偉殷有轉隊的可能性,也得在我們的同意下進行競標(即入札制度)」若真的展開競標,殷仔將成為首位實行入札制度的台灣球員,同時可能創下台籍選手加入大聯盟最高金額記錄。

在中日老闆西川順之助於季中放話說「陳偉殷的合約裡頭沒有到期就變成自由球員的項目,所以不准轉隊!」後,很多日職ㄉㄉ都跟著嗆聲,說你們這些外行人都不懂,信他們得永生,他們說的才是對的,在日本職棒的洋將跟本土球員一樣,都要打滿九年才可以成為自由球員,否則都不准轉隊!

啊真的是這樣嗎?就算是最資淺的球迷也一定會發現這話的問題。日本職棒又不是沒有洋將轉隊或是改去別國打球過。他們直接認定洋將也要打滿九年才能轉隊的說法根本就與事實不符啊。

可是這個時候日職ㄉㄉ就會說「一切都是你們太嫩,那些沒打滿九年就可以提前轉隊的洋將,都是在最初的合約中就有附約。附約裡面有說如果契約談判破裂的話他們就可以成為自由球員,所以絕大多數的洋將都是特例,沒有附約的洋將就還是要乖乖等九年!」

喔,那這個theory的證據呢?有沒有真的哪個人實際上籤到這個附約的,有這種合約來佐證呢?

當然沒有。

那問題來了,到底是這些洋將真的如他們所說,是因為有一個神祕的附約在才讓他們不至於打滿九年才能轉隊,還是實際上根本就沒有什麼附約,洋將本來合約到了就可以轉隊?從我們看得到的資料來看,這兩種答案都有可能啊。可是他們說他們是日職ㄉㄉ,他們說前者才是現實就是前者,他們說了算呢。至於不是日職ㄉㄉ的,就要回去多讀書,雖然這種死無對證的東西我是不知道為什麼讀個書就可以突然找到答案啦。

我猜大概是讀完書之後就要有學問到能認同他們是ㄉㄉ,所以在完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也要以ㄉㄉ說的話為依歸,ㄉㄉ是對的吧。不過為什麼不是讀完書之後更有邏輯,會多去反問他們「為什麼你說的就是對的?實際上存在這個附約的證據拿出來啊」呢?這就不得而知了。

反而有Colby Lewis的反例可以質疑日職ㄉㄉ的說法︰

Wiki

シーツ、ミンチーなどカープでは年俸交渉が難航した末、他球団に移籍した外國人選手が多い。戦力弱體化に業を煮やした球団の方針もあり、契約には國內球団移籍禁止の條項が盛り込まれている(MLB移籍には制限無し)。

新聞

ルイスの契約には、日本國內の他球団へは移籍できない條件が含まれている。そのため、移籍するとなれば米球界などに絞られる。

真奇怪呢,如果日職的洋將本來就不准約滿轉隊,反而還需要靠附約才能在約滿後離隊的話,為什麼廣島簽Lewis還要特別加註一條「禁止轉去日本國內其他球團」的特別條款呢?日職ㄉㄉ不是說夲來就不能轉嗎???這是廣島隊脫褲子放屁嗎???

所以從Lewis的案例,我們是要相信日職ㄉㄉ說的「洋將不准轉隊,除非有附約允許」。還是如廣島隊認定的一樣「洋將可以轉隊,除非有附約禁止」比較接近現實呢?

而且我們來看看,假如這個神祕的附約真的存在於這個世界上,在日職ㄉㄉ的眼裡到底又是哪些人可以用這個附約,哪些人不能用。

美洲人︰

Tony Blanco。去年在Colorado Rockies的小聯盟系統打球,主要在AA打。球季結束後未被續約釋出。去年冬天在打冬聯的時候被中日龍隊找上,簽下一年2760萬日羊年薪的合約。

今年在日職狀態大勇,威到在八月時球團就準備開出肥約(一名中日的球團高層表示,「我們知道有不少人開始向他(布蘭科)接觸,因此打算最近就要跟他討論明年合約的問題,必須及早採取行動。」 ),以避免他被別隊挖角。最終在球季結束前的十月份,中日開出接近六倍的高薪,和他簽下1億6500萬元年薪的兩年約。

很顯然的Blanco今年打完就可以轉隊,所以中日才會全力在下半球季就跟他續約。日職ㄉㄉ會說他去年簽的那合約一定有包含脫逃條款的附約!

所以日職ㄉㄉ說,對於白人或黑人,就算是前一年只打到AA還被釋出,沒有球打的浪人,還是可以跟球團爭取到合約結束後可以自由轉隊的附約。

韓國人︰

韓國國民打者李承燁在2004年本欲挑戰MLB,卻因不能接受對方要他先從AAA打起而改投日職,和千葉羅德隊簽下2年總值5億日圓的契約。

2年契約到期後,李承燁立刻被讀賣巨人用年薪6億5000萬日羊挖角,雙方簽下4年合約。

很顯然的李跟羅德最初的2年約打完就可以轉隊,所以巨人才能夠用天價高薪挖角成功。日職ㄉㄉ會說他去年簽的那合約一定有包含脫逃條款的附約!

所以日職ㄉㄉ說,對於韓國人,他們可以跟球團爭取到合約結束後可以自由轉隊的附約。

日本人︰

松阪大輔,號稱為平成怪物的世代級超巨星。因為必須在日職打滿9年才可以轉隊,所以最後透過入札制度加盟紅襪。

達比修有︰因為要打滿九年日職才能自由轉隊,所以只能靠入札制度挑戰MLB。

井口資仁,2004球季時就一心赴美,但對入札制度沒有信心,於是使用能加盟美職機會最大的方法,由白襪隊付給軟銀鷹隊轉隊金,軟銀直接不續約井口讓他成為自由球員,以規避可能會流標的入札制度。

黑田博樹︰也是一心赴美,所以在打滿九年取得自由球員資格之後雖然受到廣島的道義勸說答應簽下複數年契約,卻得以在合約裡加上脫逃條款,後來也成功利用這條條款赴美。

就算是如平成怪物一般的超大物,或是已經擺明了要不計一切也要挑戰美國職棒的井口,他們都必須成為自由球員或是用入札制度才能成行。日職ㄉㄉ會說他們的合約一定沒有包含脫逃條款的附約!

而唯一確定有那個條款的黑田,也是在成為自由球員後才能夠加上該條款,而且條款是讓他從複數年契約中脫出,而不是單年契約。

所以日職ㄉㄉ說,只要是日本人,就算是十年一見的大物,或是擺明了就是要挑戰MLB的名將,只要他們還沒打滿九年成為FA,球團也是不可能提供合約結束後可以自由轉隊的附約。

台灣人︰

我們都知道日職ㄉㄉ怎麼說的,他們說球團不提供合約結束後可以自由轉隊的附約給台灣人。

所以日職ㄉㄉ告訴我們,日本職棒是個種族歧視的地方!你看只要是黑人或白人,而且就算有沒球打的問題,NPB球團找他們加盟時他們都可以逼球團加註可以轉隊的附約!

如果他的名字叫做Colby Lewis那就更讚了。不但不需藥那附約就可以轉隊,球團還反過來要怕你轉隊而特別在合約中加註叫你不可以轉隊的附約!

就算這球員很不幸的是黃種人,只要他是韓國人那也好,NPB球團找他們加盟時他們也可以逼球團加註可以轉隊的附約!

可是如果很不幸的要打日職的是日本人或台灣人,那就慘了。就算他是十年才出現一個的逸材,或是握有球團老闆老婆的裸照以威脅赴美的激進人士,想在打滿九年取得自由球員資格前就讓球團加註可以轉隊的附約?門都沒有!球團最多只能答應收了轉隊費再release掉該球員而已。

這不叫種族歧視還要叫做什麼呢?

註︰至於陳明年後能不能轉隊,其實現在看起來很可能中日今年給陳的合約是給了別隊挖角的機會,而他們老闆特地跳出來喊話也只是希望能施加壓力讓陳不要答應別隊的要求而已。他們剛跟陳簽好的新約裡一定會把這個漏洞補起來,比方說加註如同Lewis一般的移籍禁止條款。所以明年後的情況他是很有可能真的要比照日職本土球員辦理的,反正他又沒找律師或經紀人去談,真簽下那種東西他也不會意識到。

另外,其實有關於陳是否受到野球協約的控制的問題,雖然一般傾向於不用,可是另外有種說法說因為陳是唯一有加入球員工會的洋將,所以這構成讓他需要受到協約約束的理由。這種說法未經證實,不過就算屬實,要解決這問題也很簡單,只要他退出工會就好了。

反正就結果來說,陳偉殷並不一定真的非要轉隊或轉換環境不可。本人也認為以他的情況,如果在跟中日撕破臉的情況下挑戰美職,那他就必須擔下日職會封殺他的風險,如果他挑戰大聯盟沒有成功,那就無路可退了(難不成回台灣打職棒嗎?XD)可是如前篇所述,球員應該充份利用他的優勢,當前情勢是有其他球隊提出更好的價錢,就算他不琵琶別抱,也可以利用這點讓原球隊拉高價碼(就和他的隊友Blanco一樣),而不是現在拿了個相當於百萬年薪美金的一年約,被坑了還喜孜孜的。

在〈唯日本人、台灣人與狗不得轉隊也〉中有 77 則留言

  1. 我也為了這個現象跟人家吵了一下

    對方說中日其實很重視陳偉殷,然後舉勝投比較多的吉見加薪比較少

    我就囧了,對方還說上原因為名氣大所以應該拿高薪(當時的匯率計算大約4M)

    這樣的話,名氣是怎麼來的?還不是投出實質成績附加的.
    -_–_–_-

  2. http://jpbpa.net/special/rival/2009/
    陳偉殷是唯一加入工會的洋將應該是真的
    上面這個是日本球員工會為球員開設的”交流戰對戰宣言”
    洋將只有陳偉殷有被列進去,其他包括林恩宇、李承燁都沒有
    其他被列進去的台灣人只有林威助、陽仲壽、李杜軒這些不算洋將的

  3. 基本上日職不分洋將或本土球員
    都是簽制式的統一契約書, 少數球員會在統一契約書之後另外有附約

    日職球員未取得FA資格前, 是不能”主動”自由轉隊的
    這點不管你的身分是本土球員或是洋將都一樣

    可是很多洋將都只和球隊簽三五年約, 甚至更短的簽一年約
    之後就可以自由轉隊, why?
    因為她們是用自由契約身分轉隊的, 不是FA
    而自由契約身分是看球隊願不願意給你

    根據野球協約, 日職球隊都必須在11/30前提出保留選手名簿
    沒被列入保留選手名簿的球員就成為自由契約選手
    自由契約選手等於是被球團釋出, 可以隨意和任何球團接觸

    大多數在季後會不被列入保留選手名簿的球員, 是實力比較差或是行為讓球團頭痛
    球團不想留下的球員
    不過有些人的合約會有附約規定, 合約到期不得將球員列入保留選手名簿
    所以只到合約一到期, 這些球員即使沒有FA資格也能自由轉隊

    這就是這些洋將為什麼合約到期就可以自由轉隊的原因
    其實只要去查日職官網的FA選手公式網頁跟自由契約選手公式網頁
    就知道這些洋將的轉隊身份, 和FA是完全不同的

    至於陳偉殷的合約, 有沒有這項合約到期不得保留的條文?
    以中日社長的發言內容來看, 應該是沒有
    所以陳偉殷的情況應該是和大多數日職球員一樣

    基本上會不會被保留和身分是洋將或本土球員毫無關係
    純粹是照日職規章和合約走
    會認為洋將適用規定和本土球員不同, 表示你根本沒抓到重點

  4. 相關條文參見:野球協約第八章(選手契約)四十五條(統一契約書)、五十八條(自由契約選手)
    野球協約第九章(保留選手)六十六條(保留的手續)、六十八條(保留的效力)、六十九條(不被保留選手)
    日米間選手契約相關協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八到十二條

  5. 鬼打牆阿唱又出來了啊XD

    如果真的存在這種契約的話, 天底下哪個沒打滿九年NPB的日本人有簽過的? 不然04年的井口不能簽但08年的Blanco可以簽, 這也太可笑了吧.

    我文章裡頭就說過了, 天底下真有這種約的話, 難道是黑人白人韓國人限定? 日本人沒有一個能簽的?

  6. 另外, 話說西川的動作前一次有人幹是什麼時候呢?

    廣島隊為了阻止Soriano赴美, 發信給MLB所有球團聲明他們擁有所有權, 不准他們跟Soriano接觸XD

    簡直就跟宣稱釣魚台主權一樣可笑啊XD

  7. 基本上日職所有球員簽的合約正本都一樣
    有沒有附約就看球團願不願意提供

    一般來講球團比較會願意提供這樣的附約給非日職出身的球員
    因為這些球員不是球團培養,而且簽約當時對於服務期間就有共識
    所以不管簽三年五年, 合約到球團就不會列入保留

    要說可笑,幾乎不看日職,也不翻日職規章
    (你可不可以告訴我哪條日職規章說洋將不適用保留球員及FA等相關規定?)
    現在卻跑出來講的好像很懂日職的大大才可笑吧XD
    條文都給你了,不會去翻翻看嗎?

  8. 看得懂就看, 看不懂我也沒辦法
    只能說ㄉㄉ就是ㄉㄉ, 日職規章在ㄉㄉ面前=屁

    ==
    1.如chngyh所述, 統一契約書第三條規定的是參稼報酬
    2/1-11/30指的是稼動期, 而不是合約期間

    2.選手的年度契約期間為何?
    這一點我認為兩位的看法都不對

    根據野球協約第五十二條
    委員會從每年的12/1起受理次年的選手契約承認申請
    一旦獲得承認並公示, 選手契約即生效
    從這條條文來看, 如果要為選手年度契約找一個明確的期間
    選手的年度契約期間應該是從前一年度的12/1起到當年度的11/30止
    如果契約締結及公示日期晚於12/1, 就從公示日期起算

    另外根據野球契約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未列入契約保留選手名簿的選手, 契約即無條件解除, 於12/2公示
    也可以證明年度契約的合約期間應該是前一年度的12/1起到當年度的11/30

    3.年度契約結束, 代表甚麼意義?
    野球協約第六十六條有提到球團需針對支配下的
    針對契約保留選手、任意引退選手、制限選手、資格停止選手、失格選手
    於每年11/30前提出保留選手名簿
    表示球團保留對這些球員的獨佔權利

    其中契約保留選手指的就是
    年度契約結束、未宣告FA、球團有意續約但在11/30之前未完成續約的球員

    契約保留選手的保留期限是到後年的1/9
    在此之後若球團與球員還沒有締結合約, 該球員就成為資格停止選手

    保留選手和資格停止選手和球團間雖然未能更新年度契約
    但仍然不能和其他球團接觸

    不過在此必須說明的是, 此項規定屬於日職的內規
    日職以外的組織或個人除非願意承認此一規定, 否則不受此規定限制
    最能凸顯這一點的, 就是在日米選手契約相關協議制定前
    野茂英雄片面宣告引退轉到大聯盟打球的例子
    當年因為日本跟美國間不存在選手契約相關的協議
    所以近鐵除了一再放話之外, 拿野茂一點辦法都沒有

    然而在日米選手契約相關協議制定之後, 這條路就不通了

    4.洋將適不適用FA相關制度?
    這點是毫無疑問的
    在野球協約第八十二條第四項就明確提到
    外國人選手取得FA資格就不受外國人選手限制
    如果外國人選手不適用FA相關制度, 那這條條文就是脫褲子放屁
    而且歷史上也不乏外國人選手取得FA資格的前例
    像今年的FA選手公示網頁就有Ramirez跟Rhodes
    http://www.npb.or.jp/players/2009fa_qualified.html

    至於FA洋將的補償金問題, 以前是沒有特別規定
    新版FA規約則明確規定洋將FA轉隊不需要補償

    而在這邊要說明的是, 大部分洋將轉隊的情況, 都不是FA
    所以你下面舉的Ramirez的例子, 基本上是舉錯例子了
    Ramirez 2001年開始打日職, 2007年尚未取得FA資格
    怎麼會出現在2007年FA選手名單上
    你找去年的FA名單就會有他了, 今年則是首次取得海外FA

    而為什麼洋將可以在沒有FA的情況下轉隊, 這就涉及部分洋將簽約時的特別條款
    在讀賣新聞時事用語解說, 統一契約書詞條裡頭有這麼一句話
    「外国人選手との契約の場合は、統一契約書のほかに複数年契約や出来高払
      いなどの条件を定めたサイドレターを結ぶことが多い」
    日職球團在和洋將簽約時, 常常會以複數年契約作為統一契約書的附件
    而當此複數年契約結束時, 即使尚未取得FA, 球團仍然得放人

    5.未取得FA也沒有得到複數年契約作為附加條款的洋將
    即使未達成續約, 能不能自行和美國大聯盟球隊簽約?

    前面提過, 根據日職內規, 未取得FA球員若未能與球團締結合約
    在後年1/9之前的身分是資格保留選手, 過了1/9就成為資格停止選手

    在日米選手契約相關協議締結前, 美國並不會管日職的內規, 也因此有了野茂的例子
    可是在日米選手契約相關協議締結之後, 這條路就不通了
    然而洋將是否受此協議限制?
    在該協議第四條規定, 所謂的日本選手指的是日本球團契約下的球員
    所以不管國籍或是否經由選秀加盟, 只要在日職打球的球員, 都受該協議限制
    而在同協議第五條則規定
     日職球團所提出保留、入隊、任意引退、限制、資格停止、出場停止、失格
    等名單中的球員, 和契約中的球員一樣, 適用該協議八到十二條規定
    (八到十二條是大聯盟球團接觸日本球員相關的規定, 包括知會及入札制度等)

    6.以陳偉殷的例子來講
    日職的統一契約書、FA制度全部都對他有效
    在他和中日之間不存在另外一份訂有合約中止期限的統一契約書的附約的前提下
    除非大聯盟片面撕毀日米選手契約相關協議, 否則只要中日宣告他是保留選手
    大聯盟球隊要對陳偉殷作任何動作, 都要得到日職委員會及中日雙方的同意

    ==

    在日職體系, 沒有和球團有任何關係的球員有兩種身分
    野球協約第五十八條定義的自由契約選手
    和原野球協約第二十二章、現FA規約定義的フリーエージェント(Free Agent)

    日職野球協約很明確的把兩種身分分開討論

    而Rhodes跟Ramirez等洋將之所以可以在複數年合約結束後自由轉隊
    主要就是因為日職球團在這些複數年合約的洋將合約到期時
    如果無法達成續約, 不會將這些人列入每年11/30提出的保留選手名簿
    所以這些洋將得以用自由契約選手的身分加入其他球隊

    合約結束要看是否列入保留選手名簿
    被列入保留選手名簿的球員
    依日米選手契約相關協議第五條, 一樣受日米選手契約相關協議約束

    1.由聯盟的FA選手公示網頁很明確的可以知道
    洋將一樣適用FA規約, 可依FA規約規定取得FA資格
    所以你說洋將不適用FA規約這點是不成立的

    2.說單年約是不對的
    目前應該只有 統一契約書 跟 附帶其他條件(如複數年約)的統一契約書 這兩種

    基本上統一契約書雖然一年一簽, 但是不能視為純粹的單年約
    就野球協約的規定而言, 未能更新年度契約, 並不代表合約解除
    而是視為合約協議保留中的狀態
    這和純粹的單年約是完全不同的

    3.任何日職球員在沒有取得FA之前
    唯二可以在季後與其他日職球團自由簽約的方式
    就是球團不將你列入保留選手名簿或是球團因故喪失保留權
    這也是複數年約洋將為什麼未取得FA資格也可以自由轉隊的原因
    因為他們的合約裡頭有年數附約, 所以球團在合約期滿之後並不會保留他們

    陳偉殷應該跟多數日職球員一樣, 簽的都是不附帶複數年約的統一企約書
    所以在轉隊上所受到的限制應該也和多數日職球員一樣
    這和是洋將或是本土球員無關, 純粹就是照合約跟野球協約走

  9. 更正上面一句話
    “一般來講球團比較會願意提供這樣的附約給非日職出身的球員”
    應該更正為”一般來講球團比較會願意提供這樣的附約給非養成型的球員”
    比較正確

  10. 最後, 你要扯什麼種族歧視真的是蠻無聊的

    台灣人有沒有拿複數年約跟期間限定合約的?
    (這兩種不完全一樣, 複數年約大多有期間限定但不是一定有)
    有啊
    張誌家是複數年約, 但是他沒打完就回家了,所以不能肯定是不是期間限定
    另外吳偲佑應該就有期間限定條款
    他打完兩年沒宣告戰力外就直接不保留拿到自由契約身分

  11. 放屁.

    你根本無法解釋這幾個問題:

    1. 為何Colby Lewis照你的說法, 會變成”先加可轉隊的附約”然後”再加不可轉隊的附約”?
    2. 為何你們會認為連年薪不到3000萬的便宜洋將都要得到的附約, 日職歷史上卻從來沒有一個未打滿九年的日本人有簽過?
    3. 今年六月時所有有報導的日本媒體也都認為洋將可以挖. 這些媒體全部弄錯了? 說更實際點, 在今年八月西川出來放話前, 有哪一個人曾經說過洋將不能轉隊這種話的?

    講來講去. 你提的出任何一套證據來證明”一切都遵循你說的條文”嗎? 誰知道要照那條文的說法是真有其事還是你瞎掰的啊XD 反正目前看到的例子就是Colby Lewis和Tony Blanco這兩人的情況很明顯跟你的說法相違背. 那到底是要信你的條文說, 還是相信實際發生的實例呢?XD

    大概你會說廣島隊跟中日隊不懂規則, 其實這兩隻根本不用怕他們會被挖角吧XD

  12. 另外. 中日的”官方說法”也跟你阿唱不一樣啊XD

    http://baseball.yahoo.co.jp/npb/headlines/20091203-00000013-sph-base

    中日認為陳應該沿用廣島其他三人的情況, 認定在打NPB前沒打過職棒的洋將應該要跟本土球員一樣, 要打滿九年才能轉隊. 可是問題在: 1. 這種說法從來沒有任何證據. 2. 這樣說的話就跟你阿唱的解讀相異了.

    真怪了, 中日隊的說法竟然跟你阿唱不一樣!!! 是他們沒讀書不懂制度嗎!!!XD

  13. GM搞不懂規則(…)

    不管是MLB還是NPB,裡面的工作人員搞不懂規則是不是讓人(…)

    又特別是處理球員契約的GM搞不懂跟球員之間的契約有效與否(…)

  14. 還有最近因為田澤和菊池這兩個
    MLB和NPB其實關係有點緊張
    美方真的要挖人也是可以啦
    不過這樣就得和日本翻臉

  15. 有人放屁?
    好臭好臭

    你那幾個問題是因為你不懂所以才有問題, 根本沒啥好解釋的

    1.有關何謂不保留/自由契約選手請見上面我的留言, 不贅述了
    Colby Lewis那條附約, 其實只是規定
    即使球團不保留Colby Lewis, 雖然Colby Lewis成為自由契約選手, 也不能轉往其他日職球團打球
    再說白話一點, 就是如果我跟你無法續約的話
    你去打老美老韓都可以, 但是不能留在日本打本球團

    其實這條附約跟你要談的東西並沒有直接關係
    我實在不懂你拿這附約條款當寶是為啥XD

    2.我前面就說過, 其實能不能拿到這條附約, 最主要是看是不是非養成型洋將
    本土球員再怎麼即戰力
    還是不同於即戰力洋助人這種被期待一入團就該有幫助否則就不留人的情況
    尤其是日本這個講資歷的社會, 不太可能給新人這樣的待遇

    不過取得FA身分者, 倒是有過拿到有條件的不保留條款的前例
    最早像是松井赴美前, 巨人為了吸引松井多打幾年(起碼打到2004年奧運)
    開出若松井想赴美, 則球團必須給予自由契約的合約
    只是松井沒答應

    井口的合約則有「經營體制有所變動可以選擇成為自由契約選手」的條款
    其他像黑田博樹、中村紀洋, 都有若可赴美即成為自由契約的條款

    3.日本媒體弄錯其實是常有的事, 而且日本媒體也不見得了解中日跟陳偉殷的契約

    4.你引用的中日的新聞, 和我前面所說的
    “『一般來講球團比較會願意提供這樣的附約給非日職出身的球員』
    應該更正為』一般來講球團比較會願意提供這樣的附約給非養成型的球員』
    比較正確”
    是完全一致的啊XD

    另外, 新聞裡頭可沒有”應該要跟本土球員一樣, 要打滿九年才能轉隊”這些話喔
    請你不要亂翻譯

    5.我引用的條文有沒有瞎掰, 拿野球協約和日米協議來看就知道
    這兩份都是公開文件, 誰都可以取得

    只是…你該不會沒看過這些日職規章就開始高談日職球員合約該怎麼走吧?!

    (前一個留言還沒寫完就發出去了, 這則是補完重發)

  16. 放你媽的狗臭屁

    照你的說法, Colby Lewis如果不續約, 球團只要不給他自由契約, 讓他變成資格停止被全日職封殺就好了
    幹嘛還特別要事先訂這種”不准轉去日職隊”的附約?
    這不是脫褲子放屁嗎?
    而且說什麼傷害名聲的理由也很白爛. 你擺明了人家不跟你續約就要把人家封殺不給人家轉隊, 跟你直接把不准轉隊條款寫在合約上頭, 結果還不是就一樣? 難道同樣是封殺, 擺明寫在條約裡頭就不會傷害名聲, 不然就會傷害名聲嗎? 笑話.

    而且他媽的你還說專跑日本職棒新聞的日本人沒你懂日職規定咧, 智障自我感覺良好大概就是這麼一回事吧

    洋將要打滿9年才能自由轉隊也是你這智障講的啊. 喔對了, 你還說Tony Blanco中日要趕快簽是怕他被KBO搶走, 因為如果他不跟中日續約, 那他就不能打日職不能打美職連中職都不能去了, 自然中日那麼緊張的要跟他續約是怕唯一有機會挖角的韓職會搶走人啊. 哇哈哈笑死人, 果然智障只會講智障話.

    不合邏輯, 你重新想個理由再回來吧, 白癡. 我看你還真的是有陰謀, 故意抹黑日職讓大家以為日職跟中職一樣賤, 擺明了弄離隊同意書跟聯合封殺這種東西.

  17. 基本上阿唱兄大部分講的沒錯
    但是關鍵點出錯了
    成為契約保留選手直到1/10日後球團若不續約
    選手”可以”申請成為自由契約選手
    阿唱兄講的資格停止選手 應該是根據這條

    74-1
    “契約保留が全保留選手名簿公示の年度の翌々年1月9日まで継続されたとき、その選手は資格停止選手となる。”

    但這並不是說過了1/9他就變成資格停止選手
    而是說如果過了1/9日契約保留的效力依然存在的話
    那該選手便不叫做”契約保留選手” 而叫做”資格停止選手”
    而這是在球員違反規約的情況下才會發生
    例如在契約保留期間與別的球團接觸等

    基本上在正常情況下不可能有什麼球團不續約還可以綁住球員的條款
    又不是中職

  18. 當初Hideo Nomo出的去是因為Don Nomura找到漏洞 叫Nomo退休!!!

    但是好像這件事情以後NPB就搞了個野茂條款還是怎樣 補起來的

    基本上 日本也有日本的玩法

  19. 如果陳簽的合約跟日本人一樣是賣身契得打滿九年只是年年談薪,那過了1/9號他依然不續約,那就真的會變資格停止選手了。我認為陳的合約裡面也許有這類賣身條款,只是這種條款其實堵不了他去MLB,就算有這類條款了不起就是中日見笑轉生氣而已。

    而解決疑問最快的方法就是看陳最初的合約是什麼樣子,不過遺憾的是看不到。只要那裡面沒有任何鬼東西,陳偉殷今年想去就可以去。

    我個人的看法是陳假如沒有在今年的合約被中日搞鬼,很顯然是打算明年合約結束就去米國的,而今年的薪資這樣調漲也許他以日職經驗認為對他算是可以交代了所以就接受了。(不知道為什麼明明是洋將的他一直被日職ㄉㄉ用本土球員的加薪水平來比較XD,如果要講,加薪幅度比他高的洋將可是多到爆炸啊)

    陳偉殷顯然很強,中日也認同,不可能不綁約綁死他。而之所以簽一年約只有兩種可能,第一種就是中日現在再怎麼嘴硬,也已經擋不了陳偉殷後年出發,所以嘴砲嘴砲之餘也只能簽一年約。另一種可能就是中日這次合約把洞堵起來了,把陳偉殷變成中職那種年年賣屁股的奴隸了!這在日職有可能發生嗎?

    其實就算看不到合約,答案明年底也就會揭曉了。

    另外,日本野球機構上面有公布制式契約,陳偉殷其實還換過兩次合約,在2006年底簽訂了3年份的保障育成約,然後才換成2008年、年薪600萬日圓,隔年再調成3500萬日圓的。疑問就在於,陳偉殷後面的調薪到底是換成什麼合約?

    如果還是育成選手合約調薪,那中日大禍當頭了,因為陳偉殷如果育成約三年滿按照特約他可是自動會變成自由契約狀態的!

    但如果有換約而且是一般日職本土球員的制式契約書的話,那就變的很詭異了。因為如果是簽這種賣屁股合約,只要球團到明年1/9號都想跟你續約而把你放在保留名單,那你卻到1/9號都不續約,那就會變成資格停止選手,要直到打滿九年,你才可以宣告”大家可以回家啦”而不會被迫繼續賣屁股。制式契約第31裡面寫”球團或球員次年度想續約,就可以更新”,並得以利用野球規約在1/9號以前將球員列為保留選手,而球員在1/10號後若都沒得到續約,可以主動用減薪的合約強迫球團續約—但接下來只說球團如果不以此條件續約就失去了續約的資格,並沒有說球團一定得接受,最後紛爭還是要到會長那邊去調停。

    簡單說就是簽了這個賣屁股合約除非你打滿九年然後跟力王一樣大喊一聲大家可以回家啦,否則就賣屁股到死。

    這種合約裡面也確實沒有什麼”洋將才有的脫逃條款”,相反地是有減薪幅度制約,破億以後除非球員同意否則最低只能減薪30%,被開除則可全領當年度薪資。其實某種程度是跟中職一樣,就是FA以前年年續約,球團不爽頂多付完那年薪資開除你,相反地,如果你想搞鬼引退或故意被續約失敗變成資格停止,按照日米協議的話你還是禁止出賽。(假如日米協約的英文版裡面的意思跟日文版一樣的話,不過米國仁真的搞得懂嗎?)

    有疑問的是,陳偉殷真的有那麼智障簽這種合約嗎?這個合約可是沒有年份的賣屁股合約喔!

    若西川社長說”陳的合約不像洋將有脫逃條款”的意思是說"陳簽的合約跟一般日本選手的合約一樣,沒有附帶可脫逃條款,但並不是簽日本選手簽的賣屁股合約",那陳偉殷除非合約裡面也有賣屁股條款,否則根本不受限制、不會變成資格停止選手。

    也就是疑問就在這邊,那就是陳偉殷是不是智障,是不是蠢到連自己是洋將簽的合約要有寫合約期間都不知道。如果他不是智障,那中日就真的是放話放爽的了。

  20. 很多人可能搞不懂日職怎麼樣封殺/控制球員的續約權,解釋起來就是這樣:

    根據制式規約(給日本人簽的賣身契)第31條及野球規約,球團得於後年1/9前依制式合約第31條將球員列為保留球員,與之續約。如果球員抗命就會因為違反野球規約第60條沒有遵守制式野球合約內的事項而變成資格停止球員,如果要繼續打球只能跟母球隊談好合約在母球隊打,否則就要取得離隊同意書(對,中職就是學這個的)。由於日米簽定野球協約,因此這些同樣適用於米國球團,包含保留球員,因此如果陳偉殷變成保留球員就要等一年才能去米國打球。

    那歪國人呢?廣島的做法就是讓他們廣島學校的歪國人簽這個賣屁股合約。這個賣屁股合約正常的洋將是不會簽的,因為上面並沒有說什麼時候契約結束可以換老闆,只說老闆可以不斷跟你續約。當然正常的日本球團也不會給洋助人簽這個約,因為這種標準合約一方面也保障球員最低也可以減薪後續約,當然球團可以甩賴鬧到聯盟那裡去就是了。

    因此如果不簽這個合約,而是簽一般的洋將合約,那就得要附加條款才行。若是不附加”大老闆在合約期間結束後得以XXOO條件優先續約”的條款,球團100%只能把球員放在自由契約名單,而不是保留球員,原因就是因為是在制式賣屁股合約讓球員同意得讓球團放進保留名單賣屁股的!

    結論出來了:西川社長到底給陳偉殷簽了什麼合約呢?沒有人知道,不過可以反向推測。

    如果西川真的給陳簽到了賣屁股合約,根本不用說”陳沒有簽歪國人那種脫逃條款”,而可以直接把球員合約第31條拿出來說”啊哈,陳偉殷已經簽賣身契在我們中日賣屁股了,想挖等他有權力宣告FA或是付贖身費吧”

    相反地,陳簽的可能根本一般的洋將合約,只是太過一般了什麼都沒有,所以西川社長就很開心地說”嘿嘿沒有自由脫逃條款”。當然不排除陳簽了賣身契,可是由於西川太智障了不知道他不用怕,還去想這些蠢東西。

    簡單來說,陳當然很可能是簽了賣身契變成日本本土奴工必須賣九年屁股,而不是自由身的洋將了。我沒有閒時間去把幾百條的規約一次翻完確認簽賣身契的洋將算不算洋將,所以就先放著吧。但總結來說,日職ㄉㄉ說”因為陳沒有那種脫逃條款所以必須打滿九年”很顯然是錯的,因為跟他有沒有脫逃條款根本無關,重點一直都是陳偉殷是否簽那個本土球員簽的賣屁股合約。

    重點是”陳偉殷是否簽賣身契”,而不是他的合約裡面有沒有脫逃條款。

    日職ㄉㄉ抱著一條根本不是重點、也沒有法條根據的蠢話打轉,卻完全不知道中日要陳繼續賣屁股是要援引野球規約第60~78條與制式選手合約的第31條這些賣屁股條款。說穿了根本就是把兩件毫不相關的事情一直兜在一起,而且完全沒有回答出重點。

    OVER

  21. 吉川信介, 搞錯的是你

    你可以告訴我野球協約哪一條說
    「過了1/9日契約保留的效力依然存在的情況在球員違反規約的情況下才會發生」?
    野球協約 第九章保留選手 整個章節並沒有這樣說啊
    你肯定把第七十條搞錯了

    還是需要一條一條翻出來看?

    六十六條 (保留的手續)
    1.球團在每年11/30以前, 向委員會提出次年度契約締結權利保留選手(以下稱契約保留選手)、任意引退選手、制限選手、資格停止選手、失格選手等全保留選手, 提交全保留選手名簿
    2.契約保留選手總數不得超過70人
    3.已公告的次年度支配下選手人數計入契約保留選手總數, 但若適用第五十七條之二(選手救濟措置),契約保留選手總數可以到80人

    六十七條(全保留選手名簿的公式)
    1.委員會於每年12月1日以前審查提交的全保留選手名簿,於每年12月2日公告
    2.連續兩年在全保留選手名簿被列名為任意引退選手、制限選手、資格停止選手、失格選手, 自動移入綜合任意引退選手、綜合制限選手、綜合資格停止選手、綜合失格選手名簿, 移計之後球團仍對這些選手保有保留權
    3.關於前項規定,球團對於任意引退選手的保留權, 從該選手最初被記載到全保留選手名簿的時刻起3年後喪失,該選手將從綜合任意引退選手名單被刪除,之後視為自由契約選手

    六十八條(保留的效力)
    1.提出保留球團對於全保留選手名簿中的契約保留選手、任意引退選手、制限選手、資格停止選手、失格選手擁有保留權
    2.全保留選手禁止與包含外國專業職棒球團在內的其他的職業棒球團進行有關選手契約的談判或比賽、活動、聯合練習等所有棒球活動。即使是得到保留球團的同意參加聯合練習的情況,選手也需自己負擔練習費用
    3.失格選手不得在國內外擔任棒球相關工作
    4.制限選手、資格停止選手、有期及無期的失格選手,按照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復歸者,被列入讓渡名單,選手契約無條件解除

    第六十九條(不被保留選手)
    支配下選手不被記載入契約保留選手名簿,選手契約無條件解除,委員於12/2進行自由契約選手公式

    第七十條(拒絕與球團更新契約)
    契約保留選手,如果拒絕球團所提出的年薪減額超過本協約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年薪減額限制的契約,在第二年1/10之後,球團喪失對該選手的保留權,選手可要求委員會列為自由契約選手

    第七十一條(契約保留選手津貼)
    對契約保留選手的保留超過第二年1/10到第七十四條所規定的保留期間終了,或是参
    稼報酬調停申請日,這段期間,每月球團依經過日數付給選手前年度年薪1/365的25%作為津貼,等到契約締結之後,再從年薪扣除津貼差額

    第七十二條(不支付契約保留選手津貼)
    契約保留選手保留期間,每月9日之後可以向保留球團要求1個月份的保留津貼,從請求日開始15日內仍不支付,球團喪失對選手的保留權,選手可要求委員會列為自由契約選手

    第七十三條(保留權的侵犯)
    1.全保留選手與其他球團進行契約相關交涉或締結契約,或疑似拒絕保留球團正式談判,保留球團或其他球團可以對向委員會提訴
    2.違反的事實一旦被確認,委員對違反職業棒球團及違反選手可判處制裁金、禁止球團與選手的契約,與此交涉相關的球團職員,如果於適當期限內提不出善意證據,停止其職務

    第七十三條(契約保留期間的終了)
    1.全保留選手名簿公告年度的後年的1/9,契約保留仍持續者,選手成為資格停止選手
    2.如果球團喪失或放棄契約保留選手的保留權,契約保留期間結束。球團放棄保留權時,球團從全保留選手名單刪除該選手,並委員會申請公告該選手為自由契約選手

    全部的保留相關規定都在這了
    來, 麻煩你告訴我,你宣稱的「過了1/9日契約保留的效力依然存在的情況在球員違反規約的情況下才會發生」是哪一條?

  22. 氯濾還有綠綠,兩位, 以及很多有誤解的其他人

    其實日本職棒的標準合約一直以來只有一種
    從來沒有所謂日本人契約或洋將契約這樣的分別
    氯濾還有綠綠兩位口中所謂本土球員簽賣屁股合約, 洋將都是簽洋將契約
    這種事情其實是不存在的

    所有日職球員
    不管你是日本人還是洋將,也不管你是選秀進來的還是不需選秀自由接觸進來的
    都是簽統一契約書
    這是明定在野球協約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五條(統一契約書)
    球團和選手間締結的選手契約條款,使用統一様式契約書(以下稱「統一契約書」),球團和監督與教練間的契約條款,除了選手兼任的情況,不使用統一契約書

    而所謂的期限附約、複數年條款等, 則是依據野球協約第四十七條的許可,被加註為特約條項

    第四十七條(特約條項)
    統一契約書的條款即使契約當事人同意也不得變更,但在不違犯本協約的規定及統一合同的條款的範圍內,可在統一契約裡記入特約條款

    所以不用遺憾看不到陳偉殷的合約
    只要陳偉殷的合約沒有特約條項, 那麼統一契約書的內容就是陳偉殷的契約內容
    (從中日社長的發言, 陳偉殷在續約上應該是沒有特約條項)
    這份文件NPB網頁上就可以download

    至於你們口中的賣身條款, 則是在野球協約第四十九條以及統一契約書的第三十一條

    野球協約第四十九條(契約更新)
    球團與按照本協約保留章節被契約保留的選手,在保留期間內擁有次年度選手契約的交涉權

    統一契約書第三十一條(契約更新)
    球團與選手表達次年度合約締結希望時, 契約即更新
    1.球團通過日本職業也球協約規定的手續且未表達放棄契約更新意志,到後年1/9為止保留本契約更新的權力
    次年度契約年薪金額,也就是本協約第三條年薪金額,其減額上限在年薪超過1億的情況下為40%,不滿1億元的情況為25%,若選手同意則不在此限
    2.選手到明年1/10以後仍拒絕球團提議的「次年度契約年薪金額,也就是本協約第三條年薪金額,減額在年薪超過1億的情況下超過40%,不滿1億元的情況超過25%」的合約,球團喪失對於本契約的更新權利

    基本上就如我前面說的
    在選手取得FA之前,如果合約內沒有特約條項
    那麼除非球團自願放棄或因故喪失保留權
    不然選手要繼續在日職打球, 就只有續約一途

    另外, 氯濾留言後半段對於球員保留有不少錯誤的地方
    這方面可以參考我前面翻譯的協約內容,在此不重複一一討論

    另外,統一契約書這種東西只要你要在日職打球都得簽
    不管陳偉殷或是任何人智不智障都不例外
    特約條項則是看怎麼跟球團談
    談約的身分是考量重點(如我前面所述,非養成型洋將通常可以取得期限附約)
    但並非洋將就一定如何,本土球員就一定不如何

    陳偉殷當年新人入團,沒有多少籌碼可以談特約條項
    如果拿不到特約條項不意外, 這和他蠢不蠢無關

  23. Ironchef, 嚴格說起來野茂引退倒不是找到什麼漏洞
    純粹是當初美日間沒有相關規定
    只要日職球員引退甚至硬是不續約
    球團的保留權以及其他相關規定都只在日職12球團內有效
    管不到MLB及其他所有非NPB聯盟

    後來到了1999年, 美日制定了日米間選手契約相關協議
    在條文中, MLB承認日職球團對於球員(含全保留選手)的保留權
    從此之後引退或故意不達成續約以投奔MLB的方法就宣告此路不通

  24. 補充一點

    就算不看協約內容
    吉川信介,如果照你的說法
    「過了1/9日契約保留的效力依然存在的情況在球員違反規約的情況下才會發生」
    那等於是說所有日職球員只要不違反規約,把續約時間拖超過1/9,就可以獲得自由契約

    你覺得這有可能嗎?

  25. 笑死人.

    照你的說法, 日職的規定就跟歡職的離隊證明書一樣. 只要球員不就範就要被封殺. 那日職是加薪加個屁啊? 反正合約丟下去, 你球員不簽就要去種田了.

    你這種全力把日職抹黑成中職一樣黑的聯盟, 不知道是什麼意思呢XD

    而且Colby Lewis的問題你根本答不出來啊XD 照你的說法, 如果廣島不要他去別隊, 不給他自由契約就好了. 如果他要回米國, 跟Timo Perez一樣把合約賣給美國人就好了. 他們幹嘛要特別訂一個合約到後不能轉隊的條款?

    很簡單, 就是因為”不放那條款的話, 合約到了之後他可以轉隊”啊XD 而不是像你說的那堆狗屁, 說什麼廣島會先佛心來給他可以轉隊的附約, 又規定他不准轉隊.

  26. 好奇怪,上個路人跟前面的Liu是同一個,而且回文時間跟阿唱回文時間又剛好差那幾小時>_< 打手?

  27. 笑死誰?

    MLB球員在取得FA之前也是沒有權力說走就走
    尤其是還沒有arb資格之前, 契約更新都是球團說了算
    就算無法跟球員達成共識, 時間一到,合約還是自動renew
    球員連說不的權力都沒有
    怎麼你不說MLB黑?

    日職的保留權規定, 其實就是MLB的reserve system
    差別在於時間長短和細項規定不同
    說日職FA前的保留權條文黑, 還拿來跟沒有FA制度的中華職棒的離隊證明書比
    這只說明你根本搞不清楚狀況

    至於Colby Lewis的問題我講了N次你還說我答不出來
    你要這麼自我感覺良好, 我也沒辦法, 隨你吧

  28. 不要再造謠了. Colby Lewis的案例你只是一直強調廣島先給他可轉隊附約, 又給他不准轉隊的附約, 脫褲子放屁而已.

    美職打滿3年就有薪資仲裁, 球團不接受就要把人釋出. 跟你說的日職球團有9年時間是契約丟下去, 球員不簽就只能去賣拉麵, 這種比較也能比啊XD

    果然你的目的是在強調日職跟中職一樣, 球員敢爭取加薪就要去修路呢XD

  29. http://www.playballx.com/news/sheet/sheet1999-0817.htm

    楊榮健: 日職球員必須打滿9年以上並符合相關條件,才能成為自由球員,這是明文規定的,除非規則修改,否則即便曹錦輝實力足夠,也不可能因此改變(亟欲前往MLB的鈴木一朗也是如此),這點是「特案」縱橫的台灣球壇所應注意的。

    不過,曹錦輝對日職而言,是所謂的「洋將」,所以也不牽涉到所謂的「自由球員」身份,最多僅是在登錄9個「完整球季」(與自由球員資格的認定方法相同)之後,獲得不受洋將名額限制的資格而已(如郭泰源)。亦即,除非契約有特別規定年數,否則洋將是一年一約,而這與日本球員與球團簽訂的「統一契約書」是完全不同的。

    IBIZA: 楊榮健你不要再造謠了. 誰告訴你洋將跟本土球員不一樣的!

    你們自己去打一架吧哇哈哈XD

  30. 我笑了, Colby Lewis的例子我解釋那麼多次, 你還看不懂, 我有什麼辦法?

    打個比方來講
    假設今天台積電招收一批儲訓幹部
    沒有工作經驗的,一律簽約七年,其餘沒有其他規定
    但是本身就具備專業的, 不見得願意簽約七年
    所以台積電只跟這些人簽競業條款, 要走隨時可以走, 但是不能到聯電工作

    這樣台積電有脫褲子放屁嗎?
    當然沒有, 這只是競業條款而已
    這些隨時可以走的人可以去廣達可以去鴻海
    但就是不能去台積電的競爭對手聯電那邊工作

    Colby Lewis的例子也是一樣, 是屬於有競業條款的期限約
    Colby Lewis不想留在廣島,可以,但是不能到廣島的競爭對手那邊工作

    Colby Lewis的合約不管是期限的部分或是競業部分都有他的意義
    哪是什麼脫褲子放屁

    你還看不懂的話,我也拿你沒辦法

    美職打滿三年才有arb, 日職可是年年都有錢鬥跟參稼報酬調停
    要講黑,美職前三年比日職更黑

    另外,誰跟你講日職FA是九年的?
    要談合約,資料好歹update一下吧,FA協約都改多久了

  31. 根據你的專欄底下有人提供的消息
    馬淋濕自己已經更正說法了喔XD

    http://tw.sports.yahoo.com/mlb/blog/mlb_foxx/1150.html
    阿ㄈ先生: 關於陳偉殷身為外籍球員的合約問題, 之前看愛爾達體育台(在中華電信MOD上)的”棒球高峰會”節目中, 楊榮健先生有做過解釋. 簡單的說: “他不是想走就可以走的”! 日本職棒有很多”奇怪”的規定, 不是我們想得那麼簡單… 如果你認識楊榮健先生的話, 可以問他. 他會很清楚的跟你解釋…

  32. 另外我可以跟你說馬淋濕這段敘述絕對是錯的

    洋將只要服務期滿, 當然可以取得FA身分
    上NPB官網查FA選手公告網頁就有了,今年還有好幾個呢

    只是洋將因為大多有期限附約的關係, 合約期滿不需要透過FA宣告也能轉隊
    FA相關的補償規定, 對於有期限附約的洋將反而是不利
    所以這類型的洋將都會直接以自由契約身分轉隊, 並不會做出FA宣告

  33. 不要再造謠了. 台積電跟NPB的比較? 你何不乾脆拿22k來比算了? 智障.

    而且你還是沒回答問題. 是你自己說”洋將的約本身就不准他轉隊, 除非有附約特別允許”. 馬的是你這智障硬要說洋將本來就有競業禁止不准跳槽, 所以要另訂附約規避. 然後又說Lewis因為廣島怕他跳槽, 所以要給他附約來競業禁止. 還拿台積電出來凹, 真是不知道你腦長在老二上還是陰囊裡頭. 你先回去跟楊榮健打一架再過來啦XD 還是你要說楊其實日職沒你懂XD

  34. 我前面就再三強調過了
    沒有什麼洋將契約、本土球員契約的分別
    可不可以麻煩你不要再繼續用那些莫名其妙的名詞了

    日職制式契約叫做統一契約書
    根據規章45條及47條,日職選手都必須簽這份制式合約,且內容不允許更動
    而這份合約(基於野球協議49條)有優先續約權的規定
    如果要規避優先續約權,那麼就得在附約中訂定期限,期滿不予保留

    Colby Lewis的情況我說的很清楚
    你要斷章取義指鹿為馬我沒辦法
    你一向討論的態度就是如此,我也很習慣了

    至於馬淋濕對於日職的了解我很敬佩,不過他這邊確實是寫錯了
    今年FA名單在此,裡頭包括Ramirez跟Rhodes等洋將
    http://www.npb.or.jp/players/2009fa_qualified.html

    洋將適不適用自由球員條款從官網名單就很清楚了
    任何人再怎麼權威也不會比日職官網權威吧

  35. 我說”馬淋濕這邊寫錯了”,你也可以扭曲成”楊榮健對日職沒他懂”
    你斷章取義指鹿為馬的技能真的是點滿了

  36. 不管你打幾個XD, 對錯都不會改變的XD

    日職官網就在那裡, 誰講的對誰講的錯很明顯
    大家可以自己去看

  37. 在下有另一個觀點是,不管其他日本人或洋將的情形怎麼樣,除非陳偉殷簽的附約公開或者可以證明他沒有另外簽附約,不然我們完全無法確定是怎麼回事;可能陳偉殷簽了份十年賣身契不平等條款我們也無從證實,畢竟他從頭到尾都沒有帶律師去簽約啊。

    至於社長的放話聽聽就算了,當社長的本來就要盡可能主張(自認)合理範圍內自己最大權益啊。

  38. 當然也可能他也是可以成為自由球員的(附約有明確規定,或著其他狀況),只是比較乖(有情有義,爭著賠……)不出來聲明這個。社長的放話只是季末到了幫球團炒炒新聞。愛亂炒新聞的日職社長也不少見啊。

  39. 阿唱不要再造謠了

    連西川自己都說洋將是用不同的合約書簽的耶
    就是因為這分統一契約書利用野球規約而有優先續約權的設計
    因此洋將比較有智商的知道要改成有限期勞動合約
    這樣約滿就可以閃人
    而對球隊而言這樣也避免要攆洋將走的時候被洋將回馬槍

    是啊,洋將也是用這份簽的啊
    只是是改過的
    哇靠這樣還算同一份嗎XD(grim)

  40. 至於說什麼新人拿不到特約條款,我看到的是很多遜砲洋將都拿得到
    說穿了就是如果陳偉殷沒有要到有限期勞動的條文
    而是傻傻地簽了這份會自動換約到死的賣身契

    那說穿如果他沒拿到也是他不找經紀人一起去簽約所以蠢而已
    什麼叫做他資淺因此拿不到

    至於Colby Lewis的情況再簡單不過了
    因為他簽的是有附期限不自動續約的洋將修改版
    所以離隊同意書對他而言只是屁
    當然只好趕快在上面加一條競業排除條款啊

    說穿了又回到原點,洋將跟本土簽的合約內容不一樣啊XD

  41. 另外台積電那個舉例根本是錯的,日職的統一契約書上面寫的是”不附期限,但雙方年年可要求續約,勞方不服從會被停止,資方可能要賠錢”,並不是像你舉的例子說上面有寫年份。

    然後由於工會的爭取才後來在野球規約上加註服役滿一定年限就可以自己宣告自己自由,但其實說穿了不宣告自由這依然是賣屁股合約,而且其時宣告自由也只不過是其他日本球隊得要幫你贖身你才自由,說穿了就是妓女被恩客買走而已,根本不自由。

    但洋將因為會帶經紀人,知道日本人很可憐都要賣屁股,所以簽合約都一定要註明有年份、講明薪資,所以就連韓國人都簽了附年限的合約。

    阿陳偉殷哩?我哪知道
    不過只要他有跟經紀人說過話就知道自己是不是已經簽賣身契了
    只是他這次簽約都不帶經紀人去,是不是簽了統一契約書誰知道啊XD

  42. 野球協約都已經翻譯給你看了
    裡頭寫的清清楚楚, 沒什麼好爭的

    日職選手都要簽統一契約書(野球協約45條)
    而且統一契約書內容不得變更(野球協約47條)

    有得到特約條款的會有一份赴約記載這些特約條款
    西川講的洋將簽的合同應該指的是這個東西
    但這不表示洋將可以不簽統一契約書,更不表示統一契約書的內容可以任意更動
    另外,日職本土球員也有可能得到附約, 所以你不能說這叫洋將契約

    總之, 就如我前面講的
    日職契約只有 統一契約書 跟 附帶其他條件(如複數年約)的統一契約書 這兩種
    沒有什麼洋將契約本土契約的分別

    這是野球協約白紙黑字的規定, 不爽的話, 等你有權力改寫野球協約再說

  43. 如果你需要實際的例子了解洋將要不要簽統一契約書
    可以找一下前陣子Powell雙約案時的新聞,日文wiki上也有
    看不懂日文的話, 也有很多中文的新聞或討論日職的blog有討論這個消息

  44. 對了, 我前面也有提到
    讀賣新聞時事用語解說, 統一契約書詞條裡頭也有講到這一點
    你大概沒看到, 我幫你引用過來,順便加上網址

    「外国人選手との契約の場合は、統一契約書のほかに複数年契約や出来高払
      いなどの条件を定めたサイドレターを結ぶことが多い」
    (洋將契約的場合,通常有附帶複數年契約及激勵獎金條件作為統一契約書以外的附件
    http://plus.yomiuri.co.jp/article/words/統一契約書

    有野球協約 有新聞 有詞條解說
    給你這麼多資料, 你還要堅持洋將不用簽統一契約書的話, 我沒辦法

  45. 還競業條款勒,這舉例真是不倫不類…
    棒球市場是像一般勞工市場這種開放市場嗎,談競業條款也太不符合比例原則了吧
    而且那台積電例子,比較像是不准棒球選手繼續打棒球

  46. 還真後面了
    回阿唱兄

    60條之3
    資格停止選手と資格停止選手名簿(ディスクオリファイド・リスト)
    この協約に別に定める場合のほか、統一契約書又はこの協約の第68条で規定する(保留の効力)に違反した選手はコミッショナーによりこの協約の第78条第1項の復帰条件を付し資格停止選手として公示され、資格停止選手名簿に記載される。資格停止選手の参稼報酬については、1日につき参稼報酬の300分の1に相当する金額を減額する。

    然後希望阿唱兄討論的口氣可以好一點
    恩阿ㄈ兄也是

  47. 吉川信介兄, 顯然是你誤解了這條文的內容

    六十條之三的翻譯如下

    3.資格停止選手與資格停止選手名簿(Disqualified List)
    除非協約另有規定,違反統一契約書或本協約第六十八條(保留的效力)的選手,以本協約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為復歸條件,由委員會公告為資格停止選手,記載在資格停止選手名簿上
    資格停止選手以每日相當於年薪1/300的金額作為年薪減額

    這和你說的
    「過了1/9日契約保留的效力依然存在的情況在球員違反規約的情況下才會發生」
    剛好完全相反啊

  48. 阿唱兄

    “違反統一契約書或本協約第六十八條(保留的效力)的選手,以本協約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為復歸條件,由委員會公告為資格停止選手”

    不是違反之後變成資格停止選手嗎= =
    還是我表達的能力有問題?
    那個”才”可能有點以偏概全了
    不過違反協約68條之後會成為資格停止選手
    並且契約保留效力到1/9之後依然存在
    這樣沒錯吧?

  49. 吉川信介兄

    違反統一契約書或本協約第六十八條(保留的效力)的選手會被宣告資格停止(協約六十條之三)
    契約保留情況持續到後年的1/9之後, 一樣會變成資格停止(協約七十四條)

    這兩條基本上是互相獨立的條款

    所以你前面的說法

    「成為契約保留選手直到1/10日後球團若不續約
    選手』可以』申請成為自由契約選手
    阿唱兄講的資格停止選手 應該是根據這條

    74-1
    『契約保留が全保留選手名簿公示の年度の翌々年1月9日まで継続されたとき、その選手は資格停止選手となる。』

    但這並不是說過了1/9他就變成資格停止選手
    而是說如果過了1/9日契約保留的效力依然存在的話
    那該選手便不叫做』契約保留選手』 而叫做』資格停止選手』
    而這是在球員違反規約的情況下才會發生
    例如在契約保留期間與別的球團接觸等

    這裡有幾個錯誤, 以下一一討論

    1.「成為契約保留選手直到1/10日後球團若不續約選手可以申請成為自由契約選手」

    這是錯的, 球團提出的新年度契約年薪減額超過規定, 選手才可以申請成為自由契約(野球協約第七十條)
    球團提出的新年度契約年薪減額若未超過規定, 選手是不能申請成為自由契約的

    2.「但這並不是說過了1/9他就變成資格停止選手,而是說如果過了1/9日契約保留的效力依然存在的話,那該選手便不叫做契約保留選手而叫做資格停止選手
    而這是在球員違反規約的情況下才會發生,例如在契約保留期間與別的球團接觸等」

    這段的問題不少

    A.這邊的時間錯了, 應該是翌翌年1/9, 也就是後年1/9
    B.只要球團不放棄保留也沒有因故喪失保留權
    球員也沒有宣告引退或因故變成失格選手或資格停止選手等情況
    且雙方一直沒有續約
    契約保留效力就會一直持續,直到後年1/9, 這沒什麼如果不如果的
    過了1/9還無法締結合約, 球員就變成資格停止狀態
    C.「這是在球員違反規約的情況下才會發生」這句話更是完全不對
    球員有沒有違反規約, 並不影響契約保留的最長期限(後年1/9)
    事實上, 違反規約反而有可能會導致終止契約保留直接進入選手資格停止狀態
    D.這算是補充說明
    契約保留跟資格停止有什麼不同?
    基本上資格停止狀態比契約保留狀態更嚴重一點
    契約保留狀態指的是選手資格仍在, 只是還沒有和球團締結契約, 所以無法參加球團活動
    資格停止狀態則是連選手資格都被停止了
    契約保留和資格停止兩種狀態, 原球團都仍然有保留權
    但是契約保留選手只需要和球團締結契約並送委員會承認生效, 球員就可以恢復球團活動
    資格停止選手則還要先經過復歸的手續

    我想你主要是搞錯了協約第七十三條的意思, 而且把他跟第六十條及第七十條弄混了

  50. 重新看了一次

    所以是
    契約保留(不提新約)→超過1/10
    →球團要付他前年25%的薪水(球員不用打球)
    契約保留(提新約)→薪資不滿意→提仲裁

    這樣?

  51. 結果我在12/4就說過Colby Lewis的合約

    “一個附約是合約到期不予保留,另一個附約則是即使不予保留取得自由契約,仍不可轉到其他日職球團打球,簡單的講,Lewis的合約就是不能續約的話球團願意放人,但是Lewis不可以轉到日職其他球隊反過頭來打母隊,很難懂嗎?”
    XD

  52. 放屁

    這些是你說的:

    「不過有些人的合約會有附約規定, 合約到期不得將球員列入保留選手名簿, 所以只到合約一到期, 這些球員即使沒有FA資格也能自由轉隊」

    「未列入契約保留選手名簿的選手, 契約即無條件解除」

    「於每年11/30前提出保留選手名簿, 表示球團保留對這些球員的獨佔權利」

    「契約保留選手的保留期限是到後年的1/9, 在此之後若球團與球員還沒有締結合約, 該球員就成為資格停止選手」

    「除非大聯盟片面撕毀日米選手契約相關協議, 否則只要中日宣告他是保留選手, 大聯盟球隊要對陳偉殷作任何動作, 都要得到日職委員會及中日雙方的同意」

    「而Rhodes跟Ramirez等洋將之所以可以在複數年合約結束後自由轉隊, 主要就是因為日職球團在這些複數年合約的洋將合約到期時, 如果無法達成續約, 不會將這些人列入每年11/30提出的保留選手名簿, 所以這些洋將得以用自由契約選手的身份加入其他球隊」

    「合約結束要看是否列入保留選手名簿, 被列入保留選手名簿的球員, 依日米選手契約相關協議第五條, 一樣受日米選手契約相關協議約束」

    「任何日職球員在沒有取得FA之前, 唯二可以在季後與其他日職球團自由簽約的方式, 就是球團不將你列入保留選手名簿或是球團因故喪失保留權」

    「到了1999年, 美日制定了日米間選手契約相關協議, 在條文中, MLB承認日職球團對於球員(含全保留選手)的保留權, 從此之後引退或故意不達成續約以投奔MLB的方法就宣告此路不通」

    你自己說球員只有”不被列入保留選手名簿”或”球團因故喪失保留權”這兩種情況下, 球員才可以自由轉隊, 不然他不但不能在NPB系統打, MLB系統也不能打的啊!

    而且你說那些洋將的附約, 內容是他們在合約滿之後可以讓球團不把他們擺進保留選手名簿中, 取得自由契約後就可以自由轉隊.

    馬的你現在不認帳就是了?

    Lewis的情況, 球團將他擺進保留選手名簿了, 照你的說法就是球隊取得了他的獨佔權. 而且他也沒有使用那個啥洨附約條款讓自己成為自由契約. 而他是在”被列入保留選手名簿”的狀態下單方面宣告退團, 要回去打美國職棒的. 不是什麼自由契約身份.

    你不是說被列入保留選手名簿就只能等原隊開續約嗎?
    你不是說洋將只能變成自由契約才能轉隊嗎?
    你不是說洋將的脫逃條款就是原球隊不把他們放進保留選手名簿嗎?

    你倒是告訴我們大家, Lewis是怎麼在”還列在廣島隊保留選手名簿”的這個時候直接宣布退團的? 他可根本沒有知會啊. 另外我就知道你會凹, 所以我在他宣布退團後把當前的保留選手名單給備份下來了. 足以證明他不是在自由契約的身份宣告退團的.

    你再凹啊? 我看你大概只能凹一個”那個脫逃條款一定是無時無刻只要洋將不爽打, 球團就必須馬上把他列入自由契約”吧. 放你馬的狗屁咧XD

  53. 我看你這智障根本就看不懂中文. 講清楚一點好了.

    “一個附約是合約到期不予保留”這件事情從來沒有發生過, 廣島隊在11/30把Lewis列入保留選手名單中, 表示合約到期後他們選擇保留, 就跟陳的情況一模一樣.

    沒有取得自由契約的情況下自由轉隊到美職系統去了, 這就是在婊你這白癡啊

    我很好奇你除了”那些洋將的條款是就算球團保留了, 之後也可以叫他們放棄”這種硬凹的話之外還凹的出什麼呢XD

  54. 「『一個附約是合約到期不予保留』這件事情從來沒有發生過, 廣島隊在11/30把Lewis列入保留選手名單中, 表示合約到期後他們選擇保留, 就跟陳的情況一模一樣」

    我從一開始就說Colby Lewis的情況跟陳偉殷根本不一樣
    偏偏你一直拿著當寶

    Colby Lewis的合約有兩年後放他自由(*註)的條款, 陳偉殷有嗎?
    照中日社長的說法, 陳偉殷沒有
    既然如此, Colby Lewis和陳偉殷的情況哪裡一樣?

    如果你要拿Colby Lewis目前列為保留的情況說什麼「沒有取得自由契約的情況下自由轉隊到美職系統去」
    那我們就來看接下來Colby Lewis會不會被自由契約吧

    這種日職常常在發生的合約續約情況, 你也能大驚小怪

    註:目前有看到 只能去美職 及 只要不是日職都可以 兩種報導
    不過兩種報導都適用目前的情況

  55. 你是智障嗎?

    廢話, Lewis都跳槽了當然球團也沒有把他繼續放保留名單的必要性. 不然廣島也可以擺A-Rod在名單裡啊, 可是這除了自慰之外有個屁用嗎?

    而且陳偉殷也可以宣布退團去打MLB啊, 中日也一樣摸摸鼻子把他給放自由契約啊. 那你又說不行了.

    重點在, Lewis是在”還在名單裡的時候就宣布退團”的. 可是你明明說就一定要”先成為自由契約才可以退團”, 你還想跳針到啥時啊, 智障.

    反正你的招術就只有一招, 反正不合你說的你就說那一定是有特別條款, 反正這種事情死無對證, 有沒有你說的那個鬼條款也不知道.

  56. 看起來這次還真的是有個特別條款,才使得Lewis還在球團保留名單裡時,可以直接單方面宣佈退團。

    不過這樣一來真的非常令人好奇,到底是為什麼日職沒有日本人簽過類似的特別條款……

  57. 買一片野球魂六回來玩玩看就知道了啦~

    一年一簽就是方便球團免洗洋將…

    然後洋將可以利用這個方式回國幫生病的家人醫病…..噗!

  58. 看了一堆,覺得好笑,明明就是陳跟以往亞洲球員一樣,都私下簽了個有暗黑條款的約,但西川不能明講,只能喊話,讓巷內人明白別硬來,結果還真有人以公開的條約在那幫西川坳,真的娛樂效果十足.
    從高英傑,李來發,李宗源,譚信民這些前輩開始,我們過去的人都有不見光的暗黑條款存在,不然大家還以為我們的球員真有啥特異功能,免洗期限都比別人長?別逗了,就是都有暗黑條款在,對我們球員有保障,但調薪幅度沒免洗洋將那麼高,如此罷了.
    我實在不太喜歡看一些自認專家的發言,還真以為台灣只有他們在看日職啊,只有他們才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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