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匠們不要再為了替盧法官凹而說都檢事害的了,當檢事的可也都法律人呢XD
台灣法匠很好笑,每次碰到這種法官被社會輿論公幹的事情,就會跳出來擺出「你們這些批評的都不懂法律,實際上按照我們正統法律人來看,法官根本就沒有錯!錯的一定是鄉民!是立法者!或是檢察官!」
然後完全無視於「法官不得造法,解釋法條需符合立法意旨」、「檢察官跟法官一樣也是法律系統出身,替法官辯護而說錯在檢事也是在罵他們法律人」、「最近有些所謂恐龍法官的批評,根本就是地院法官在自家論壇臭幹高等或最高法院的老頭」這些現實。
而且好笑的是很多這類的法匠根本就只是法律系的學生,完全沒有踏進真正的司法實務圈。他們所謂的懂法律,其實也只是從課本上看世界,跟現實脫節的反而是他們。
當然不是說每次鄉民公幹法官都是法官恐龍,也有鄉民亂靠北的案例,比方说之前有個女童疑似被冰塊塞下體案,因沒有證據且女童說法顛三倒四,法官判決無罪的,那次鄉民就沒搞清楚狀況。
可是這次的盧軍傑法官將性侵日本女生的計程車司機用五萬元交保,結果人跑了,被媒體跟鄉民臭幹一頓後才很委曲的說都檢察官害的,然後也有法匠為其聲援,說是檢察官太混聲押理由隨便勾一勾才害法官背黑鍋云云。
事實上真的是這麼委曲嗎?
其實法匠根本就不懂實務操作面啊。光就他們最愛怪檢方的「聲押理由不完備,只隨便勾個理由,又沒有到庭」來說好了。其實開羈押庭,檢察官送的聲押書本來就是制式文件,格式都確定好的。由檢察官自行去勾選聲請羈押的理由,看是要勾101條的「有逃亡之虞」「有變造證據可能」之類的項目這樣,所以本來檢察官送的聲押書就是「拿個制式文件勾一勾」再附上一些資料這樣子,只有那些還剛唸法律系,連實務都沒走過卻自以為高人一等的法匠才會把這種事情看成有多大不了啦。
何況這類案子檢方能送的證據也就是那個被逮的嫌犯過往的前科。我是不知道這位謝東憲司機之前有沒有性侵或猥褻案前科啦,但如果就沒有的話,那檢察官要送什麼樣的證據才能讓法官認定被告有再犯之虞?等於就算檢方送齊文件還是回到法官的自由心證上啦。
再就檢事未蒞庭而言,其實本來大部份的案例檢察官送聲押書都嘛不會主動蒞庭的(土城王那是一群馬屁精耍猴戲,特例)。如果法官覺得有問題需要檢察官補正之類的,他可以叫檢事去聲押庭啊,這種本來法官就可以叫人出庭的小事,哪有在事後才在靠北說人家不主動上聲押庭的?
另外法匠也很愛凹說什麼押人違反人權啦怎麼可能存在預防性羈押這種事呢之類的。我只能說法律沒唸好就想當法匠真是可悲啊。
此案正符合刑訴101-1條的預防性羈押的要件,也就是像這種強制性交罪(還有像恐嚇取財啦妨害自由啦等等),如法官認「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時,可以用為預防他再犯的理由押人。所以那些法匠完全不知道「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裡頭正存在著他們所謂荒唐無稽的預防性羈押的條文」啊哈哈哈XD
這裡當然是檢察官犯的錯,他的聲押理由不應該只勾選101條第三項的重罪,而應該勾101-1的強制性交,不過呢…
就算勾了101-1,這個法官就會心證認定嫌犯有再犯之虞嗎?五萬塊交保金看不出來耶。
可以說盧法官被公幹更合理的一點是,檢察官是犯了如上舉證不足的暇疵,可是他有必要就這樣用區區五萬元把人家交保嗎?
不要說什麼五萬元只是個數字不重要之類的,它很重要,它是那個法官活該被臭幹的主因。講難聽點,就算本來這個嫌犯沒有逃亡之虞,他看到交保金五萬時,他也要逃了,因為如果逃成功就沒事,逃失敗也不過就這五萬塊被沒收而已啊,比起他面臨的刑罰來講真是太輕了,何不賭看看啊?
這個逃亡搞不好就是五萬交保金換來的,如果說來個十五二十萬交保,是要臨時四處找親朋好友湊錢才保的到人,那嫌犯要逃恐怕就需要再考慮了,這錢可不是隨隨便便可以當成空氣送給國家的啊。
這個五萬塊錢交保金,恐怕根本就是「疑似性交易談不攏結果被告性侵」的嫌犯要交保的金額吧。
也就是說,這個盧法官有可能很早就認定這個日本女學生可能是出來賣的,基於沒看到司機的前科,就覺得搞不好只是價錢沒談好,就隨便開個價錢讓人家輕易交保。
不然看到符合101-1的案子,就算檢察官失職沒勾到,也可以要求補正吧?或也可以用高一點的保金吧?會開個羈押庭最後說五萬交保,實際上女學生那方指控的就沒錯啊,根本就是法官全面採信被告的說法,才會把這個案子「當成性交易被反咬的案子」在看待,才會用「性交易被反咬」的標準開保金。然後等到後來發現真的是強制性交案了,被他放掉的人還真的開溜了,才在那邊靠北說都是檢方害的,怪檢方沒有讓他早點知道這案子不是「性交易被反咬」。
且不管到底法官是本來就認定那個女學生深夜跑到土城是在賣的,還是說只是為了「修理資料沒備齊的檢察官」而「故意不詳加調查就亂放人」以「給檢方一個教訓」,最開頭好像就沒有人要逼他非得用性交易的認知來辦吧?他自己用這種主觀意識來辦,吃屎了挨罵是有什麼不行的。而且他放的人跑了他還不用負責任,那他被鄉民連署公幹有什麼需要為他打抱不平的呢?
不過媒體的確有操縱議題啦。話說另一個讓吳健保跑掉的法官,就只有水果報冷處理一行帶過,其他報連講都不講,結果鄉民連理都不理呢XD
>>不然看到符合101-1的案子,就算檢察官失職沒勾到,也可以要求補正吧?
關於這部分,法官的回應是法官只能針對檢察官所提的項目要求補正,不能更改,基於不告不理原則,司法權不能主動發動,審查沒提的項目。
阿ㄈㄉㄉ說的保釋金問題我完全同意,在計算部分,法匠永遠都只會照判例訂,根本無視現在的物價水準,證據那麼充分(被害人指控+傷痕+司機自承SEX),五萬元根本不可能有保證效果,簽賭被抓花二十萬保釋的銳寶貝要丟雞塊抗議了~
法官曰:檢查官你怎麼不早說
說真的,以”檢察官沒有勾選某個格子”為由,將這個嫌犯以五萬元交保,說法官官僚習氣已入膏肓,也只是剛好而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