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內有人渣Giambi!
看這篇新聞︰
中國時報 2007.09.13
救護車撞死騎士 消防員被訴
鮮明、鄧木卿/台中報導救護車趕時間闖紅燈,意外撞死機車騎士,卻被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被起訴的台中縣大雅消防分隊隊員張源昌自認一切按規定,而且是騎士撞他的救護車;台中縣消防局長曾進財則是大感訝異,他說,如果判決有罪,以後誰還敢開救護車。
33歲的張源昌是台中縣消防局大雅分隊隊員,去年十一月廿一日晚間10時許,消防局接獲民眾報案,大華國中附近有民眾需要救護,張源昌接獲指示,立即駕駛救護車與一名替代役男趕往現場處理。
救護車趕救人闖紅燈 釀車禍
張源昌駕駛的救護車沿台中中清路往南行駛,行經雅潭路口時剛好亮起紅燈,張源昌考量救人第一,依規定穿越紅燈,不料,一輛由劉衛彰騎乘的機車從雅潭路往西駛來,看見綠燈就直接穿越路口,結果與救護車發生碰撞,造成劉衛彰傷重不治死亡。
檢方相驗時,張源昌坦承有過失,但出庭應訊時又改口說自己並無過失,並強調當時有依規定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是劉姓騎士未依規定禮讓救護車,才會發生車禍。
被告:對方自己撞上來
檢察官藍獻榮表示,救護車不見得可以橫衝直撞,當時路況良好,夜間也有照明設施,張源昌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在通過紅燈路口時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肇事,顯有過失,且事後否認犯行,不符合緩起訴的要件,只能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將他提起公訴。
對此,張源昌說,檢察官曾表示可以對他緩起訴,要求他認罪坦承錯誤,但是他兩次都拒絕,因為他覺得沒錯,從監視器畫面可以看出,是對方主動撞他,他相信法官會作出公正判決。
同事不平 消防局長全力相挺
曾進財說,救護車為了搶時效,闖紅燈是被接受的,尤其是他看了影帶後,更支持同仁沒有疏失,所以連一句責罵或行政處分都沒有,如果被判決有罪,將協助聘請律師打官司。
昨天被起訴的消息傳開後,張源昌在中縣消防局的同事忿忿不平,他們表示,乾脆以後碰上紅燈就停,就不會惹上官司,不過也有人說,延誤救人,被家屬控告,一樣慘。
事故當時的錄影在此。
其實我覺得救護車根本不應該開那麼慢,而且那台機車根本就是超速。
此案被提起公訴的理由︰
檢察官藍獻榮表示,救護車不見得可以橫衝直撞,當時路況良好,夜間也有照明設施,張源昌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在通過紅燈路口時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肇事,顯有過失,且事後否認犯行,不符合緩起訴的要件,只能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將他提起公訴。
你他馬的藍大檢察官,你告訴我們救護車為什麼不能橫衝直撞啊?為什麼救護車應該注意什麼狗屁車前狀況啊?是你的屌眼告訴你的嗎?
救護車、消防車、警車,只要上頭的執勤燈亮,就可以無視任何交通規則橫衝直撞,這是連三歲小孩都知道的常識。理由也很簡單,因為如果他們被交通號誌等的延誤公務執行,這就是他馬的國家之恥。
台灣對待這種公務車輛,其實還屬於落後國家。只有靠駕駛人的公德心來約束而已。去年有一次吃飯,就碰上餐廳附近社區有人好像出什麼事情,結果救護車被卡在車陣中動彈不得的鳥事。先前去淡水,也發生一個自做聰明的老爹騎腳踏車跟在救護車後頭騎以避開人潮的丟臉事。
以米國的情況,只要是大老遠就聽到救護車嗚嗚嗚的警笛聲,所有的車不光要讓路,還得全部開到路邊停好,反正這種公務車在動的時候附近死老百姓的車絕對要保留在停止狀態,而且要把馬路清出來給他們走。當然,在後頭跟車也是不被允許的。
如果被逮到跟這種公務車爭道,要被罰的。而如果還被這些車在執行公務時撞成廢人,不但公務車無需賠償,廢人還等著吃妨害公務官司。
其實像先前也發生過,某知名人物乘坐的救護車在醫院停車場被記者團團包圍的事情。其實應該提供救護車將這些擋路的記者撞成肉餅的權力,這樣那些記者才會知道他們不應該用新聞自由的大旗阻止公務。就像我玩GTA一樣,裡頭有些計程車、救護車、警車、消防車的任務,開救護車要在時間內把病人送到醫院去,為了救人這個偉大的任務,自然就應該開到人行道上把那些擋路的路人撞的西八爛。
這個案子裡不但超訴的機車騎士不用賠,檢察官還他馬的指責開救護車的應該禮讓機車,他馬的這個檢察官是腦袋長在屌頭上(所以看完A片後會射腦漿而不是射「那個」,但腦漿又不會自動補充,所以會越射越笨這樣)還怎樣?
藍先生你叫救護車看到紅燈要停,是想製造世界級大笑話是不是啊白癡?
至於那位超速被撞死的人渣Giambi,死得好,世界因為少了這個人而變得更美好。老實說我最他馬討厭的東西之一就是什麼道義責任,就是什麼死者為大。一個人渣在活的時候是人渣,怎麼可能哪天被鳥糞砸破頭打趴就搖身一變成為聖人?也只是變成一個死人渣而已啊。喔,「人都死了,幹嘛還要這樣對他」,腐儒會反駁的都是這句話,問題在就算把屍體講得很偉大,它會站起來跟你握手嗎?把屍體說成是人渣,它會生氣的跳起來跟你單挑嗎?如果吹捧或貶低死人是不會影響到活人,那隨便人講,可是如果吹捧這個屍體會害到做正確事情的活人,那憑什麼一個屍體要比活人重要啊?
這個騎機車的人渣Giambi自己把自己害死,罪有應得,而且他還幸運的逃過了妨害公務罪,這已經是圖利他了。結果檢察官竟然還要追究沒做錯事的人的責任?說人渣Giambi死了所以道義上要找人負責?他馬的,如果哪天有個人對我比中指,結果中指引雷害他被天雷殛頂,難道我會因此被腦殘檢察官起訴嗎?莫名其妙。
人渣Giambi變成屍體這種本該是普天同慶的好事,被搞成這樣,害人一肚子鳥氣,幹。
“為了救人這個偉大的任務,自然就應該開到人行道上把那些擋路的路人撞的西八爛。”
開上人行道上….很難會沒有責任歸屬吧(…)
“注意!內有Giambi!”
這個梗實在是太帥氣了. XD
看過錄影很難不去懷疑檢察官的智商……
很明顯是那台機車騎太快,看到救護車時已經來不及煞車,整個打滑過去撞上救護車吧……….囧”
救護車過路口的時候會比較慢一點是正常的啦,台灣的車流量畢竟還算不小。
不過無論如何,這種撞法叫「未注意車前狀況」?可能檢察官也是從時空的裂縫裡爬出來的吧。
http://txtbook.wordpress.com/2007/09/03/relativity
嫌台灣不夠亂的法官 (說法官還侮辱了法官這詞!!)zzz
是說我在米國與楓葉國住了十年,
救護車通行時一般車輛要開到兩邊停好
這種事我還沒看過囧a,不過救護車/警車/消防車,
只要開燈拉警報就有絕對路權是真的,
誰敢不讓就等著先吃妨害公務官司,
後吃被你延誤的受害人官司,
不過這個鳥判官是怎樣(lero)
祝他改天腦溢血躺在pub裡,救護車卡在路上過不來
這種檢查官大概沒有開過車吧
樓樓上等:法官不等於檢察官啦,要批要批對目標…
不過這檢察官實在很誇張就是了….
米國的的規定確實是眾車要停到路邊停好讓警車/救護車等過去, 這種事我遇到好幾次. 不過很多時候因車速較快且車流量不大, 在後照鏡中看到救護車追上來, 切到右線減速, 還沒停下來時就已被救護車超過去了, 這當然不能怪我沒來個緊急煞車把車徹底停好恭送救護車. 外國人乍看之下會以為只要讓路就好, 事實上不只要讓路, 是真要把車停在旁邊恭送救護車的.
話說回來, 台灣的腦殘法官/檢察官/警察還真不少.
我在美國住四年, 是有看過幾次車都完全停下來的 (那時住比較鄉下地方). 而且照理說是應該各方向都要停下來. 搬到北加之後, 很多時候救護車咻一下就衝過去了, 根本還來不及反應. XD
台灣的法官和檢察官幾乎都是一樣的體系出身的–公務員考試
就讀幾乎都是法律系 然後考試 不斷地考試才考上
(我有位讀法律系的朋友就說 “法律系就是考試、考試、再考試”)
所以 社會經驗缺乏
這點發生在檢察官還無所謂
因為檢察官只能起訴 不能判刑(但很勞民 因為得跟他打官司)
但如果發生在法官就很嚴重了
所以才會有摸乳無罪這種事
比起美國法官是採用遴選制-從資深律師中選出
在這任用法官這點上還是有些差別
但 美國法庭有陪審團 所以法官並沒有判罪的權利
真相是我不開車,都坐公車或踩腳踏車,
當然也就沒機會看到(核爆)
不過閃兩邊是真的,這個我倒還有看到過囧a
在美國駕駛人連殯葬車列都要禮讓了,何況是裝有/要去急救病人的救護車.
所以說上次那個摸胸十秒無法引起性慾的還算小case是嗎?!真想問法官……..你又不是那個人,怎麼知道他摸個十秒不會有性慾。
>>不過閃兩邊是真的,這個我倒還有看到過囧a
我也可以作證!!我在美國唸書時,某天開著車要回公寓去,
在公寓門口前準備要把車子開進公寓裡頭,結果後方傳來救護車警笛聲,
我那時候已經停在待轉區等對向車道的空檔了,
結果這時候發現我前後的車輛也一併駛入道路中央的待轉區停下來,
本來心想這麼巧,前後的車輛也要開進我那個公寓,結果等救護車疾駛過去後,
前後幾輛車都駛出待轉區繼續直走……….
to ninny:
法官是以個人經驗推估反應時間。
她/他 認為10秒尚不足以引起自己的反應。
樓上這樣說好像某種糟糕遊戲才會有的劇情…(…)
光是摸著當然不會有反應,要把滑鼠以圓形軌道滑動才會有:D
那位摸乳無罪的法官是女的
然後當然會有法律系出身的來辯護啦,說那時還沒有通過性騷擾法,所以不可以用性騷擾來定他罪
阿強制猥褻呢?因為法官認定被害人心中沒有受到強制的感覺,所以沒有強制猥褻的問題
阿所以襲胸不能適用強制猥褻罪囉?不,也有判強制猥褻罪的,因為都判過,所以兩種都不扯 ← 法律人大絕之循環論證法(yawn)
to Sheets:
我很好奇法官要如何以個人主觀認知來決定被害人有無受”強制”的感覺?
那如果別人也以替嫂子買奶罩這種糟糕的理由去摸她胸部不到10秒,
是否就不構成強制猥褻?
(By the way, 不過應該會構成性騷擾吧?至少現在有這法了)
哪些沒邏輯的法律系學生會用”其它case有判過”出來幫她辯護?
其它case判過強制猥褻罪那是其它case的問題,
重點應該是這個case如何判決吧。
他們的邏輯怎麼看都很貧弱啊XD
真不愧是台灣最會考填鴨式教育的一群人啊-_-
都有人說過”我考試都第一名,不會判錯”…這種話了…….其實怎麼判都無須太過訝異啦XD
我覺得用因為一直考試所以社會經驗差來當作胡亂判決的理由很說不過去。很多情況根本不是社會經驗的問題,是沒腦的問題吧?像這個案例,「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肇事」,可是照影片根本機車是去撞救護車的車尾吧?總不能說這檢察官缺乏社會經驗到車子的頭長在哪一邊都不知道,那我祝他哪天走在路上就因為搞錯車頭方向結果被車撞死啊!
其實類似的例子還有很多,有時候甚至不一定會牽涉到法院。例如火車撞死闖平交道的人,台鐵還會像白癡一樣樂於賠一筆錢這種事情也是常聽到的。
其實這是台灣被崇尚死人的支那文化污染的結果吧?支那平民死了之後人權會免費提升一萬倍,終於能超過細菌在支那的地位。這讓我想到以前罵蔣公是會殺頭的,可是現在竟然有聽說罵蔣公是造口業以後會下地獄的講法XD
就像馬特首也說過,罵那些貪污劫掠殺人放火淫人妻女的死掉國民黨官或軍是會造口業的。他當選之後全國公民與道德課程應該要加背這條寶訓。
不過我還是要說,死人渣還是比人渣要好的。有一句話說世界上只有一種好的支那人,那就是死支那人,就是這樣來的啊!
其實有一個很大的問題是法律系的畢業之後就業要往上爬,考試都是要背前輩的所謂法律見解,甚至在學校考試就要這樣背才能過。可是這些前輩不是法棍就是党棍,背這種東西出來的當然會變成同樣的廢物。
學東德把這些法棍跟党棍抓起來,把他們的言論從學術界抹殺掉,這樣才有救吧?我覺得問題不在於一路考試,而是考啥東西的問題啊。哪個研究生不是得一直讀前人的研究?可是前提是要讀好東西,批壞東西。如果都是讀支那的研究而且要背起來應用的話那會變成怎樣就不用說了啊-_-
而且他們還有一種很特有的無腦語言,使用特殊的用詞跟文法結構,可以做到論說完全無腦化的境界。表面上這只是一種格式或形式,但當你可以很順暢的用那種語言寫東西其實你已經沒有腦了。党強迫高中學生學支那應用文格式就是這個目的。
摸奶十秒那則,可以參考這裡
http://tw.myblog.yahoo.com/oh-happyday/article?mid=14053
原來是我們自己法條訂得爛啊…….
這個觀點看來上面大大有討論到了^^”
我好像失言了,剛沒仔細看,真是對不起
說到死者傷者為大的觀念,我也一直覺得很莫名其妙
比如說發生車禍或什麼的,如果對方違規在先,不小心給自己撞死了,但是不管那傢伙違規在先的事實,有人死了或傷了就要賠他,不賠的話,就鬧著沒完,大眾似乎也認為死傷者最大。
我對這種狗屎觀念很不爽,多少人是這樣給別人敲詐一筆的啊
台灣就是有這種莫名其妙不知道哪來的觀念,所以很多方面一直沒辦法進步,老是在遵守這種(不成文的規定),看了就讓人火大\_/。
況且為甚麼死人就比較大? 就如阿ㄈ大大說的,死人根本就是堆爛肉,是最沒價值的東西。
現在台鐵已經有在向闖平交道撞火車造成列車受損的人求償了,不過要不要得到錢那就不得而知了 XU
不過有點搞不懂,跟Giambi的關聯是在?:D
對阿ㄈ而言,Giambitch就是人渣代名詞,無論死活。而只要是被稱作人渣,就會與Giambitch並列。
to aero兄:
那個法條有提到”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既然女生不是自願被摸,
法官也無法證明每個人的反應時間。
(基本上對正常年輕雄性動物而言,腦子剛閃過念頭就馬上反應了XD),
以被害人是否被偷摸的時間長短來決定是否足以勾起性慾來判決,
而不採用”其他違反意願之法法”這個說法來判決,
真的是滿奇怪的。
「道義責任」與「死者為大」的觀念一點也不奇怪,在台灣碰過醫療糾紛的醫師對這些狗屁觀念都很熟悉。
不好意思,
我腦殘了。
aero兄給的連結有提到
“係指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之性慾之行為。”
或許要被害人承認這個動作足以引起性慾是有些困難,但”主觀上足以滿足加害者自己之性慾”這句話,
如果我沒記錯的話,指的應該是要射出來才算數。
(以前聽過更扯的判例是沒射精不算,用上面的嘴巴或後面的門也不算”性侵”,據說理由是這兩個地方不算性器官,如果我聽說的判例是真有其事,那也不能怪這法官了-_-)
講到法官的主觀認定
這讓我想起之前刑法235的爭議
就是因為這一條
台灣的警察可以”任意”查禁所有跟刑235相關書刊
而且就算是作好分區擺設的店
還是有權查禁 -_-
“其實我覺得救護車根本不應該開那麼慢”,不能認同阿ㄈ這句話,影片中救護車前方就是有車所以救護車才會減速,救護車如果直接衝過去那不就跟汽車相撞了。
不過看影片真的是機車騎士的錯吧,還沒撞上前,機車就已經失控滑倒,救護車只是剛好停在滑行軌道。
回應weiting
其實應該修正說,因為咱們台灣的駕駛人沒有那種的觀念,總想趁救護車未抵達前盡量衝,因而造成救護車抵達時路口車輛未淨空,才會發生事故。
當然,就算當時救護車直接撞上,也是對方的錯,但就此案例法官的腦殘邏輯來看,如果真如此衝下去,即便少死個機車人,但換個「被害者」,罪行只會更重。
我單在米國唸書跟遊歷的時間就碰過兩次, 因為有消防車通過, 所有車就往兩邊閃讓出一條路的事. 這可能跟哪個州人民的習慣有關係?
至於救護車開慢這點. 我就是覺得應該強制規定所有駕駛人聽到警笛聲先停車靠邊再管車哪來的, 救護車鳴警笛不是鳴爽的, 是告訴大家讓路的. 如果開救護車的人還要注意路況, 根本就是搞屁.
在國外如果救護車不減速直接開結果撞到前面的車, 被撞的車主會賠錢賠到脫褲.
有遇到救護車鳴笛殺上建高
在小塞車中的建高兩線道中間硬是多一條路出來給救護車走
一方面講說法條設計讓法官無法判決有罪,一方面又忽視確實是有人因為襲人家胸而被判強制猥褻的事實
所以這到底是怎樣?
當然就是其實法條的設計把判斷的責任交給法官,以法官的心證為準囉,那今天不就是在幹譙這位法官的心證實在是有夠離譜嗎?結果竟然說起法條設計讓法官即使很想也無法判有罪了?那以前那些被判有罪的都是冤獄不成?zzz
消防車開警示燈鳴笛所有人該讓路是一定要的,但這是在聽得到、看得到的狀況下才做得到的,請問各位批評的人是否有到現場看過、聽過在戴著安全帽的狀況下在多少距離內看得到、聽得到救護車呢?這些都有天候、地理環境及現場狀況的因素在影響著,並不是沒在現場的人所以評斷的,請各位留口德吧!!!被撞者的家屬有說救護車是錯的嗎?還是媒體自己寫的,然後看官自己聯想的呢?被撞者超速當然是有錯,但也不至於要到被罵人渣的地步吧!在批評的人裡,有人知道是被撞者的家屬提出告訴還是檢察官自行提起告訴的嗎?報導有寫清楚嗎?因為是關係到一條人命,所以在程序上不論救護車是對是錯檢察官都會提起告訴,各位了解嗎?請各位勿在不了解實際狀況下用自己的認知批評,不是罵得愈兇愈難聽就是了不起的人!!!
如果受害者在行車時能多留意一點;
如果救護車高速執勤時能多留意一點;
以上遺憾的事將不會發生;
希望各位看官以此為戒。
亦希望各位看官不要再造業,雖說看官的業可消受害者的來世業,但相信受害者家屬亦不願見各位看官以這種方式來回報。
出現了!必殺技”造口業”!XU
其實這種說法的真面目就是”我不喜歡你說的話,所以不准你說”,
然後再編出一套鳥理由來恐嚇別人會怎樣吧-_-
唉~~~~~~~~~~~
那個檢察官也曾經處理過我家人車禍案件ˋ不分青紅皂白把我家人當犯人起訴還要收押\_/\_/\_/!
沒錯現在當個檢察官高高在上小老百姓莫可奈何(grim)!
可是你在怎麼高也高不過天!!!
當年有個總統還不是高高在上現在又怎樣!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