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翁失福,焉知非馬

前幾天發生的事…

數日前,搭公車時遺失悠遊卡一張,約掉了五百元…

大概是擠車時不小心掉的。

隔日,在住處附近地上撿到皮包一只,內有現金數千跟個人證件數張。拿去警局招領,並向失主要了五百元報酬。

話說不久前也發生有人撿到東西,跟失主要紅包卻反挨告的事件。就我的想法,應該是程序上有暇庛。

刑法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這裡的五百元是罰鍰,也就是一萬五千元新台幣。所以撿到東西直接據為己有,被發現的話絕對吃不完兜著走。

而那位撿到他人皮包的人,據說是跟失主要紅包,否則就不把遺失物歸還,才會挨告。只是這個失主我想也未免太機車,對方如果真的無意歸還,連跟失主聯絡都不會,把證件扔到河裡就是了,那位失主處理的方式非常不厚道。

所以呢,畢竟我們不知道失主會是哪一種人,碰到好的皆大歡喜,可是碰到爛的,搞不好他還會誣害你說啊皮包裡明明有一萬五你怎麼撿到會剩一千五,是不是你污走錢之類的。為防止自己惹滿身腥,撿到東西還是直接交到警局去比較適當。

民法805條

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認領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機關,於揭示及保管費受償還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前項情形,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三之報酬。

交到警局後,警察會給你一張收據,上頭載明你撿到的物品清單。待失主認領時,你就可以向施主要求最多30%的報酬,憑該收據到該警局領錢。如果六個月沒有人認領,則該物所有權才會歸於你。那個事件的拾有者如果當初是送警局,當著警察的面向失主要紅包,就不會搞到自己上報丟臉。

在〈塞翁失福,焉知非馬〉中有 10 則留言

  1. 罰鍰用的單位是銀圓,
    沒記錯的是1 (銀圓):3 (NTD),
    至於為何名詞還要分罰鍰、罰金、罰款等東西,
    這可能要請讀法律的高手來解釋一下,
    當然也不排除是新聞記者或國小社會課本自行造詞的可能性……

  2. 打個比方好了.

    假如有一條法律, 在1980年立法時是這樣寫的: “將國家隊王牌救援投手當敗戰處理, 罰款10000元新台幣”. 對當時總教練來講, 罰10000塊是很重的, 所以他們就不敢拿closer當敗處.

    可是到了2007亞錦, 總教練阿郭卻無視法律, 執意把closer曹小輝在落後5分時派上場止血. 他還大言不慚的說”10000塊算什麼? 老子沒在怕的”. 因為國民所得增加, 舊法律約束的罰金數目已經不能符合現實需求, 以前很重的罰款到今日根本沒啥嚇阻作用.

    於是就有人說這樣不行, 我們要提高罰金. 可是這罰金數字已經記在法條裡, 要怎麼改? 只能請立委諸公修法, 在一個會期吵吵鬧鬧下好不容易排進議程, 然後經過一次又一次的協商, 等到改了罰金100000元後, 搞不好那時咱們國民所得又升上去了…

    正是因為直接把這種罰金數目寫在法條裡, 之後要改罰款金額必須經過修法. 所以就有人說啊那乾脆我們用一個虛擬貨幣”銀元””金元”的來代替. 我立法時就訂罰鍰10000金元, 並另外用釋令規定當時的1金元符合1元新台幣. 這樣我現在要提高罰金, 只要規定1金元合100元新台幣, 就可以讓罰款從1萬拉到100萬.

    法律裡用銀圓這種單位, 是為了這個理由.

    至於罰金跟罰鍰, 則是一個屬刑罰有前科, 一個行政罰沒前科XD

  3. >“將國家隊王牌救援投手當敗戰處理, 罰款10000元新台幣”.

    如果真的可以這樣罰就好了-_-
    下次哪個利委有這條政見我就飛回台灣去投他啊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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