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殺人︰冰塊塞下體案

今天在plurk上頭看到很多人都對這篇水果報的新聞義憤填譍。

冰塊塞下體 竟因「處女膜完整」判性侵無罪

2009年09月04日

苗栗縣一名張姓男子94年3月涉嫌對女童性侵,以冰塊塞進女童下體,逼迫女童口交,並且強吻女童造成嘴唇瘀青,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處八年;但高院更一審卻認為女童處女膜未破裂,且嘴部傷痕經法醫鑑定是「愛之吻」改判男子無罪,建議檢方改起訴強制猥褻、傷害等罪追究。

台中高分院行政庭長吳火川表示,女童處女膜完整,且無口交證據,女童對於冰塊位置證詞前後不一,因此改判無罪。至於「愛之吻」一詞,法醫定義為嘴對嘴吸吮到瘀青。台中高分檢檢察官謝岳錦不敢相信判決,提出被害人年僅五歲,對口交和陰道等名詞並不了解,若非親身經歷,怎會鉅細靡遺描述行為,他對於判決感到「不可思議」。

當然就跳出一堆人說法官腦殘啊,難道要他自己被性侵才會判嗎之類啊的情緒性用語。

但,如果這是新聞媒體為了增加話題性,玩標題殺人呢?假如蘇建和案發生在現在,被告三人又幸運的被宣判無罪,但媒體又下個像「姦殺女主人 亂砍上百刀竟判無罪」這樣的標題呢?

我們同時看看其他幾家平面媒體的報導。

世界日報台灣版

5歲女遭「愛之吻」 性侵逆轉無罪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苗栗縣張姓男子被控以冰塊塞進女童下體,逼女童口交,造成女童嘴唇紅腫瘀青,一審依強制性交罪重判八年;但高院更一審認為女童處女膜完整,嘴巴傷痕經法醫鑑定是常見的「愛之吻」,逆轉改判無罪

熱戀男女激吻在對方脖子留下血痕,叫做「種草莓」,本案「愛之吻」一詞,法醫的定義是「嘴巴對嘴巴吸吮到瘀青」

本案改判無罪,台中高分檢檢察官謝岳錦直言,二審法官簡直不食人間煙火,等收到判決將提上訴。醫院界人士也認為,對五歲女童「愛之吻」吻到瘀青,有點不可思議。

蕭姓法醫昨晚受訪表示,每年相驗案件太多,他已記不得有這件驗傷案,更不記得有無用「愛之吻」三字。

台中高分院行政庭長吳火川解釋逆轉原因表示,合議庭採嚴格證據主義,因女童處女膜完整、無口交證據,加上女童對冰塊塞進何處,證詞前後不一,因此判無罪。至於女童嘴唇瘀青受傷,有可能是遭「強吻」,檢方可起訴強制猥褻、傷害等罪追究

謝岳錦反駁說,被害人是五歲幼女,案發時根本不解陰道、口交定義,如非親身經歷,如何能清楚描述冰塊放入下體等行為,更一審判決有違社會認知

張姓男子(廿七歲)受女童母親請託代為照顧女童,女童母親指控說,張於九十四年三月趁機將冰塊放入她女兒下體,並以陽具塞進女兒嘴巴抽動,致使女兒嘴唇紅腫、瘀青,直到她返家察覺才報警。

張姓男子否認對女童口交,也否認有親吻。一審苗栗地院根據女童證詞,認為張惡性重大,依性侵罪重判八年。更一審法官為查明女童嘴部瘀青、紅腫是否因口交造成,請蕭姓法醫鑑定,結果認為傷勢有對稱性,應是嘴對嘴吸吮常見的「愛之吻」

法官查出,女童母親警訊曾稱「女兒告訴我,被叔叔嘴對嘴吸到黑青」,與法醫鑑定「愛之吻」相符,加上女童處女膜完整,因此改判張無罪。

豬油時報

冰塊塞女童下體 處女膜完整判無罪

〔本報訊〕媒體報導,苗栗縣一名張姓男子於九十四年三月疑似對一名五歲女童性侵,不僅以冰塊塞進女童下體,還強迫女童為其口交,甚至還造成女童嘴唇紅腫瘀青,雖然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張嫌八年有期徒刑;但高院更一審卻認為女童處女膜完整,改判無罪。檢方不服,將提上訴。

據指出,女童母親於九十四年三月委託張姓男子照顧女童,但張涉嫌將冰塊放入女童下體,並將陽具塞入女童嘴裡,導致女童嘴唇紅腫、瘀青,事後女童告知母親,才讓此事曝光。

而一審法官根據女童證詞,認為張惡性重大,依性侵罪重判八年。不過高院更一審卻認為,女童處女膜完整、無口交證據,嘴巴傷痕經法醫鑑定是常見的「種草莓」,且女童對冰塊塞進何處證詞前後不一,因此改判無罪。

但檢方反駁指,若女童非親身經歷,怎可能會懂陰道、口交定義,並描述出冰塊放入下體等行為,認為更一審判決有違社會認知,將上訴到底。

所以情況是這樣。女童母親指控說,她會將女童托張姓男子照顧,但在94年3月時她聲稱女童有跟她說下體被張男放冰塊,被脅迫口交,以及強吻,檢察官和一審法官都採信她和其女兒的證詞,將張男判刑。可是更一審時,法官發現沒有下體被放冰塊和口交的證據,唯一有的女童嘴唇瘀青的證據,經法醫相驗發現瘀青傷勢有對稱性,應不是陽具造成,而較像是由嘴唇製造。所以唯一符合證詞的只有強吻這部份,冰塊塞下體和口交都沒有證據,因為對強制性交的部份判無罪,並建議可以改用其他法條起訴。

其實刑法要判,是不可以單憑人證就入人於罪的。女童母親跟女童的證詞,不但沒有事證相佐,而且也不能排出有串供的可能性。檢方可以說女童才5歲,對那些名詞定義還不懂,若非是身歷其境,怎麼可能描述出那種行為呢。可是不也正因為女童不懂,所以也有可能是女童母親告訴她要這樣講,她不懂其意思就直接照著講?

所以根本從頭到尾就是檢察官自己正義感過剩但辯證力不足,聽到天底下竟然有人會幹這麼變態的事情就怒了,只聽了女童和其母親的說法,也不管他們說的是不是真的,也沒有去找證據就直接起訴了。一直到這個法官去檢驗原告證詞,發現他們說冰塊有塞下體但處女膜沒被損害,這情況對只是5歲的小女生來說非常不尋常,表示很可能沒有東西塞進陰道。另外就口交致傷的指控,也查出其傷勢並非由陽具產生,因此口交的證據亦不存在。

之前在宇文渙那邊就有看到他說台灣的司法界人士就是自以為正義但不看證據,只會在那邊講說什麼禮義廉恥,等講到證據就會被看破手腳。我得說這個案子正證明了他的那個理論啊。

當然會有人說那法官難道不能變更起訴法條嗎。廢話,當然不行,如果法官可以這樣變來變去的話那要檢察官何用?而且提供法官這個權力其實很恐怖,這告訴我們法官就可以先認定一人有罪,再去生個法條來判他。檢察官這樣認定最多還只能起訴,可是法官有這種認定權的話等於就是直接要冤案了,哪能這樣給他們變更的。實際上針對這種變更,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有規定,可是並不符合此案。必須在被告確實有犯罪,且犯罪事實跟變更的法條屬同一範圍內。所以像過失致死罪的被告,只要在法庭上被發現其實是蓄意的,可以改成殺人罪,但此案既無法確定犯罪事實,且如果只是強吻致傷的話,那起訴法條要看的事實上就不同了,法官沒辦法變更啊。

簡單說,更一審法官在讓證據說話的前提下,推翻了原告的證詞,因此檢察官起訴的罪名在無證據的情況下判處無罪。檢察官只憑著有強吻的證據就跑去告人家性侵,這應該是檢察官腦殘才對。然後我們的媒體又基於腥羶色的原則,下了這樣個大標題,講的好像被告已經是確定性侵人家,然後法官竟然判無罪一樣。擺明就是靠誤導讀者刺激閱報率。

最好笑的是這個

女童遭吻/檢察官:辦案不應執著處女膜

【聯合報╱記者黃瑞典、祁容玉/苗栗縣報導】

張姓男子被控性侵女童改判無罪案,起訴本案的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法官不應執著於處女膜有沒有破,來認定有無被性侵,僅就一個大男人會對女童「愛之吻」就非正常,可佐證有性侵意圖。

曾輔導被害女童的許姓社工昨天聽聞張姓男子判無罪,無奈表示,法官自由心證難有標準,而本案至今已四年,「大人都不一定記得四年前的事,更何況是小孩」。

他表示,案發時女童僅五歲,記憶力不成熟,時間越久遺忘細節越多,檢察官偵訊的初供,應最有證據力;更一審法官以證詞矛盾改判無罪,對女童及家屬都是極大傷害。

承辦檢察官指出,案發後女童被帶到地檢署由他直接偵訊,當時女童曾清楚描述細節,如果不是親身經歷,如何「捏造」這些內容。

幹,這真是太屌了。原來檢察官只認為一個大男人竟然會去強吻小女孩,這真是太變態了,既然這麼變態,自然會去性侵也是很合理的。這就是他起訴所本的理由喔?而且為什麼法官要去「拘泥於處女膜」,實際上不是非看那層膜不可,是人家要有證據啊,反而這個檢察官只是覺得會強吻小女生的男人一定變態到會去性侵人家,起訴失敗之後還靠北說法官幹嘛要那麼拘泥於要有證據呢

這又讓我想到蘇建和案了。一個檢察官說明過,他認為依此案被害者被砍那麼多刀,絕對不可能只是一個人犯下來的,然後主嫌又在犯案前有跟這三個人有往來,可見這三個人就算不是全體都有參與,最起碼也應該有一個人有一起作案,可是是誰有犯案誰沒有呢?不知道啊,但寧可錯殺一百也不可錯放一人,因此必須將這三個人抓起來判死刑才行。

這才叫做司法已死吧。這麼不合邏輯的事情還可以講的好像理所當然一樣。

在〈媒體殺人︰冰塊塞下體案〉中有 51 則留言

  1. 這個法官其實判得很好,有證據才判,沒有證據要怎麼判啊,只憑口供是最不可靠的,口供加上客觀的實質證據才足以判罪。女童之前說是強制口交,可是法醫驗出來是強吻,這就足以認定女童的口供是有問題的。台灣的司法就是自認為是包青天的人太多,才會出現那種天馬行空的答辯。

    判決書都有建議要他們改用強制猥褻去告了,我覺得這法官的判決是很合乎情理法的。

  2. 有興趣的人可以參考Outreau trial. 法國著名的集體性侵兒童案. 結果被證實主要證人及很多兒童作偽證, 害很多無辜被告被抓去關.

    這就是因為法院只採信證詞, 在欠缺物證的情況下導致錯判的結果.

  3. :D:D:D:D:D:D:D:D:D:D:D:D:D:D:D:D:D:D:D:D:D(lero)(lero)(lero)(lero)(lero)(lero)(lero)(lero)(lero)(lero)(lero)(lero)(lero)(lero)(lero)(lero)(lero)(lero)(lero)(lero)(lero)(lero)(lero)(lero)(lero)(lero)(lero)(lero)(lero)(lero)(lero)(lero)(lero)(lero)orzorz

  4. 但如果真的供詞屬實,只是證據湮滅無從查證呢?
    謎中謎阿…除了當事人之外真的沒有人知道。

    不過我是覺得,五歲的小孩應該不會亂說話。
    倒是憂心忡忡的家長容易會錯意。

    阿彌~陀佛~-_-

  5. 五歲小孩怎麼不會亂說話? Outreau trial都是一些小孩子做偽證, 結果十幾個大人的家庭就這樣家破人亡了啊.

    單靠證詞沒有物證的話絕對不可以定罪. 你要強調無證據定罪就會有冤獄, 要強調有證據才能定罪就可能會有人逍遙法外. 這是不可能兩全其美的. 可是你要選的是無辜的人可能被判死刑的社會嗎?

  6. 萊恩大這篇揭露了霉體知識不足、先入為主、刻板印象、A片看太多的一面,無奈大眾傳霉模糊焦點的事實已覆水難收,按照先前的慣例,這些霉體也不可能在發出澄清的新聞稿,我們只能感嘆再感嘆、無奈既無奈,一錯再錯,讓人懷疑言論自由的民主是否變了調?

  7. 我只有一個問題,如果小女孩真的被侵害了呢???

    我也很討厭現在的媒體,他們不斷的操弄大眾,生活觀、金錢觀、更甚至是令人厭惡的政治(不管藍綠都一樣)。

    他們現在的行為就像是放羊的孩子,如果這則新聞是真實事件呢?

    那小女孩的公理跟正義要跟誰要,就只因法官的判決??
    若是傷害小女孩的人,再去傷害其他小女孩呢???-_-

  8. TO:討厭夏天

    只是對強制性教的控訴判無罪而已,原因是檢察官沒有足夠的證據
    當然此案還可上訴,只是改用其他的法律定罪,Foxx再上面已經有提過了

    意思就是叫檢察官回家做功課再來啦:D

  9. 當然證據不足不能定罪,但是細看這件案子,你們是不是護航太過?
    你是不是把證據不足跟無辜給搞混了?
    這個案子對你來說實在是一個非常不適合的例子。
    你拿蘇建和和Outreau trial案做比喻根本也是打迷糊仗,
    這三案不只是罪證的部份不同,背景也不一樣,
    麻煩不要用:你看那兩案多冤枉,這案子一定也是冤枉「好人」
    這種方式寫好麼?你這樣不也是一廂情願?

    首先,你是不是忽略了嫌犯是有智商的?
    嫌犯應該是不希望被發現他的獸行的。
    在這前提之下,請問如果是你,
    你會把冰塊硬塞進去讓她感到強烈的痛苦,
    然後在你犯完案之後跟母親哭訴再被帶去驗傷,
    讓自己陷入幾乎篤定被告的窘境?

    再者,如果她母親是故意要抹黑,
    一般而言怎麼會說冰塊塞下體?
    正常人應該會說手指插入或是愛撫比較容易被相信,
    我想冰火五重天在台灣應該不是很普及。
    告上法庭又沒求償,就這樣編故事說自己女兒不只,
    完全不只是受到性侵而已喔,
    而且還大玩冰火五重天跟口交,
    你家長輩吃飽太閒會跟鄰居編這種故事套你身上麼?

    那如果不是,是小孩子不懂事亂講話。
    請問如果你五歲的時候被中年大叔強吻吸到你嘴瘀青,
    你跟你媽講的時候會順便附送冰塊塞下體跟口交的劇情麼?
    你幾歲就開始看A片,懂這麼多招式?還是你從小就有人教你?

    證據!沒錯,重要的該是查證的部分,
    目前有非常先進而且誤差率非常小的測謊技術可以當作參考,
    分別對小孩 小孩的母親 還有嫌犯做測驗就可以得到極富參考價值的資訊
    這可以初步對串供與否做判斷。
    沒有物證就不能定案?
    當初有沒有確實的去避開串供的可能性作足人證?
    如果沒有串供的疑慮,人證的證詞有決定程度的可靠性還不能定案,
    那要法官幹麻?

    我並不是想叫你去認定他是有罪的,不是想代替法官去判案,
    我提出上述可能性與論斷的理由,是希望你能去思考一下:
    『任何司法制度讓強吻幼童並且有重大猥褻的人沒有受到任何制裁,以及任何教育和導正,那這個制度是不是有檢討的空間?』
    如果不是,那必然就是人的問題,而這個法官絕對難辭其咎。

    那,為什麼新聞要報導這樣的事情?是因為報導了法官就會判他刑?還是說不具名的報導之後他就會羞愧自殺?或是說不具名報導之後該男子就會被正義的使者處刑?
    還是說:這種事情被報導出來能讓社會大眾投以關注,去思考,並且發揮很重要的效用—警惕作用?

    要明示猥褻孩童這種事情是不被允許而且應該受到強烈懲處的。
    這也是法律刑罰的一個很重要的目的。嚇止犯罪。
    (可惜從猥褻幼童到強制猥褻罪的這些案例來看,根本是在為那些罪犯或是潛在罪犯擂鼓助威。)

    除了第一篇你引用的報導那個”竟”字具有主觀意識的確不妥以外,
    其他的報導都是敘述跟引述,這也叫媒體殺人?
    請問你的物證在哪?屍體呢?嫌犯還在法外逍遙請問媒體殺到誰了?
    這些報導指出的問題在於一個強吻幼童導致瘀青並且有相當性侵嫌疑的成年男子經過司法程序之後沒有受到任何的處置,並提出案中的爭議點這樣。

    然後,對於那些滿嘴:「小孩子很容易亂講話的啦。」的人。
    小孩子雖然容易接受父母的說法且容易含糊不清,但這不代表幼童的言談都是無意義而不該被重視的謝謝。如果他說的都是真的,這個兒童的未來很可能會被這件事情摧殘得面目全非,進而變成這個社會的負擔。兒童的權益有受到足夠的重視跟維護麼?到底台灣人根本沒幾個人真正注重教育?(我指的是這個國家的教育,而不是只顧自己家兒女的那種—誰不希望自己的小孩有出息?這不是注重教育,只不過是沒想法的本能而已,利益原則。)

    我也認為台灣媒體的素質很爛,司法已死,
    但是追根究底也不過就是因為台灣充滿這種光看表面,
    做事說話只求爽,社評稷論不顧問題核心的人罷了,
    說穿了,你也不過是個立場相反的正義魔人而已。
    你的敵人錯了並不表示你就是對的。
    嚷嚷著世人庸俗並不能表示你是清流。

    該有人研討的是我們在做事情的方法跟制度;還有我們的觀念是不是有問題。而不是臉紅脖子粗的爭對跟錯,吵贏了事情還是照樣不斷在發生。你無條件的把道德跟主觀丟得乾乾淨淨是不夠的,在那之後還要有夠多、夠寬廣的面向才有辦法看清楚事情。才不會是寫出這樣狹隘、偏頗、為罵而罵,而且,不知道對事情有什麼幫助的文章。
    僅止於惡法亦法(不足也是惡的一種)的人吹噓自己對於法律的理解與公正真是令人作嘔。
    實際點吧,好人?我想你真的沒見過壞人。

  10. 其實筆錄寫咬時寫得太草就變口交了(拖)XD

    然後樓上可惜打字打得落落長, 最後還是一樣沒有證據可戰只好戰熊屄(yawn)

  11. 賣口家客生的小朋友性侵案
    是在他死後幾天,小朋友自己跳出來說是他爸要他說的
    目地是為了要錢!!

  12. 我承認我好像也被整件事搞混了-_-

    首先事因應該是這篇噗文
    http://www.plurk.com/p/1szvqj
    因為水果報多了一個「竟」,
    壽司的「←你他媽的法官去跟鱷魚來個愛之吻啦!」,下面的五百多篇回應就一面倒的指責法官的不是

    然後阿ㄈ寫了這篇文,才算了解事情的來龍去脈,
    以「所以根本從頭到尾就是檢察官自己正義感過剩但辯證力不足」
    點出了此事件的重點

    後來來恩再噗浪上轉貼這篇文章
    http://www.plurk.com/p/1t8hlm
    底下一百多則回應就開始幹礁媒體(包括我在內(sniff))

    (…)(…)只是沒想到水果報的一個字居然可以使這件事件兩極化的發展

  13. To Denny :
    Micheal Jackson那案件的誣告者很明顯是為了私下勒索錢,
    而且那早就結案了,只是Micheal Jackson一貫的被媒體繼續瘋狂抹黑,
    Micheal Jackson這個例子才真的是媒體殺人的世紀悲劇。
    至於會死後明擺著跳出來上新聞講,狗改不了…搖尾巴,不必贅言。

  14. 1. 有證據才能定罪
    2. 舉證是檢方的責任不是法官的責任。

    為什麼這麼簡單的事可以吵那麼久?

  15. Greengene,

    我看你頭兩句話後面就不想看下去了

    “當然證據不足不能定罪,但是細看這件案子,你們是不是護航太過?
    你是不是把證據不足跟無辜給搞混了?”

    這兩句話就是這篇文章所要批判的社會觀念
    請問你既然證據不足 你是怎麼知道嫌犯是否無辜?
    憑你的自由心證嗎? 憑三人成虎的口供嗎?
    請問你是神嗎? 法官是神嗎?

    證據不足的確有時候會錯放有罪的人
    但總比錯關無罪的人好
    這是文明社會的人該有的常識

  16. To Greengene:

    你以為你在參加ㄅㄅㄐㄐ作文比賽嗎?

    扯那麼多亂七八糟的, 但重點很簡單, 證明他確實有罪, 或證明他有相當可能犯罪的證據在哪裡?

    你只會講一個”這些報導指出的問題在於一個強吻幼童導致瘀青並且有相當性侵嫌疑的成年男子經過司法程序之後沒有受到任何的處置”, 可是我倒問你, 他確實強吻幼童並造成傷害了嗎? 不知道啊, 法醫只有查出女童的嘴唇傷勢有對稱性, 應為由像嘴唇之類的東西吸阭造成, 而被告和原告的證詞中均有”男子強吻女童”的說法, 與該推論相符. 因此該傷勢有可能是由該男強吻女童造成, 但不可能如原告所說是由口交造成, 因此口交證據不存在.

    所以我們只能從該證據懷疑男子有強吻女童並造成傷害, 但那個傷是否真的由男子強吻造成? 不知道啊, 檢方要查啊. 天曉得有多少人強吻過那個女童, 有沒有可能那個傷反而是原告造成的?

    至於”有相當性侵嫌疑”, 你從哪裡得知的? 是水果報的報導讓你認為他有性侵嫌疑的吧, 然後你又說因為水果報的報導寫起來像他有性侵嫌疑, 所以水果報的報導應該指出這個”經水果報認定有嫌疑”的人, 沒有在司法上受處置的問題. 這麼好笑的推論法你都不會覺得奇怪的? 記者先假設一個人有罪, 再假定該假設為真, 並去探討在該人有罪的情況下為何他會被判無罪. 這真是他馬的循環論證啊, 先預設自己的假設是對的, 再用導出來的結論來證明該假設的正確性.

    所以, 你告訴我, 你怎麼確定這個男子有相當性侵嫌疑的? 沒有他性侵女童的證據, 沒有他要女童口交的證據, 反而有證據證明原告的證詞有錯, 可以證明原告和被害者女童的證詞有問題. 然後你就說他有性侵嫌疑, 你還說女童的證詞是”有決定程度的可靠性”(都跟物證矛盾了, 可靠性在哪裡?), 請問你這個立場的基礎在哪裡?

    說穿了, 你的推論法也跟那個檢察官一樣嘛. “只是覺得會強吻小女生的男人一定變態到會去性侵人家,起訴失敗之後還靠北說法官幹嘛要那麼拘泥於要有證據呢”.

    講不出證據, 以為來個長篇大論我就會怕了嗎, 笑死人.

  17. 但是如果只講證據也是有問題的~而且非常大!!
    我前幾年女友皮包被搶~情況是A騎車載B~B下車搶皮包~隨後跳上車
    由A載B逃逸~之後被抓到A對法官說~他不知情B要搶劫…一審判A無罪理由是~~無證據~~A與B是共犯~哈哈~這樣叫不是共犯嗎?但確實沒有~~實體證據~~! 隨後上訴2審~法官當場說:白癡也看的出來是共犯!A被判有罪…二審判決要證據嗎?有些證據是只有神才拿的到~如果這種簡單判斷都要鑽牛角尖~一定要證據~說腦殘一點也不為過!

    另外值得一題~2審法官判時說~不好意思因為要尊重一審法官的判決~所以A與B的刑期只能照一審判…(原本二審法官想加重)

    刑期是可以用~尊重~來決定喔??

    PS.判完後因陳水扁的大減刑條款~刑期變一半~!!

  18. 樓上你舉例失當吧. A載B犯案就已經是證據啦. 你說的這只是一審法官的心證問題而已, 你說的A被定罪並不是無證據下定的啊. 二審法官就是拿”A騎車載B犯案”做證據啊.

    你只是說有碰到個一審法官自己腦殘做奇怪解讀, 但沒有否定依證據判罪啊. 如果不確定載B的是A, 是能把A判為共犯喔?

  19. TO 阿班

    我懂發文者的意思,可能你沒搞懂我的意思
    今天由於受害者是小朋友,所以更容易引起大眾的韃伐

    可是,這件事情若是真的呢?而非發文者所言的又是一樁曾蔘殺人事件
    這是我最感疑慮也最擔心的地方。

    而且拘尼於證據,對方是個孩子,就因處女膜沒有破裂所以無罪
    發文者是男人,你可能不知道,要有多深入處女膜才會撐破
    這就是我的疑慮

    我承認我是一般大眾,很容易隨之起舞
    這事件裡的證物都很容易不見的,口交之後要孩子去漱口、
    冰塊會融化,只有嘴唇上的瘀青會留著
    難道這樣親吻孩子至嘴唇瘀青,這樣就不用判刑嗎??
    這…..沒有愛之吻是這樣的
    (sniff)(sniff)(sniff)(sniff)

  20. To 討厭夏天:

    你以前有沒有碰過一種案例, 就是班上有人說東西被偷. 然後老師就直接認定班上某個可能成績最差, 或最叛逆的同學, 說他那麼壞, 東西一定是他偷的, 然後打到他招認為止?

    同樣是沒證據證明一個人有罪, 有罪推定的觀念, 會說如果他真的有犯罪呢? 無罪推定的觀念, 則是說如果他真的沒犯罪呢? 聽起來你的觀念是屬於有罪推定, 這跟什麼性別是沒有關係的.

    所以你可以認同哪天警察上門來把你抓去, 到了地檢署檢方說你某天路過的餐廳被搶了老闆還被砍斷脖子當場死亡, 路人看到的嫌犯跟你當時的外觀很像, 雖然找不到你犯案的證據, 可是如果是你幹的怎麼辦, 就起訴你. 法官也說無風不起浪, 你無辜的話警察幹嘛要抓你檢方幹嘛要起訴你, 然後你就莫名其妙的被關了好幾年? 或者是你被這樣莫名其妙的起訴, 可是法官有幸明察秋毫, 發現根本沒有你作案的證據, 判你無罪, 然後水果報記者出來了, 寫一篇報導說”妙齡女子狠砍餐廳老闆 砍斷脖子卻無罪”, 然後你被上千鄉民在網路上幹爆, 說像你這種變態怎麼可以無罪啊, 你怎麼想?

    現在根本就無關什麼是男生女生講話的問題, 問題在沒有證據, 就不可以入人於罪. 你們在那邊靠來靠去, 憑的是哪一點認定那男的有問題? 憑的是”水果報報導的標題”啊. 你說那個記者從哪裡認定男的犯罪, 憑的是原告方告人的理由啊.

    請問你憑哪一點去相信這個原告講的是事實? 就因為他指控對方做的事情很變態, 所以對方就一定有做變態事? 何況開庭的結果不要說是沒有證據, 連證據都跟原告講的話不一樣, 這樣到底是要繼續相信原告說的變態性侵確有其事, 還是要對原告說的話打折扣?

    那個男的到底做過什麼事情, 舉證的責任當然在檢察官身上, 是他要盡他的職責, 確認被告有做什麼沒做什麼, 並盡量找出證據來證實. 此案中法官看到的就是一個經鑑定後不可能是口交造成的傷痕被說是口交造成的, 說五歲小孩的下體被塞了東西但陰道卻沒有傷, 還有前後不一的女童證詞. 然後你就說一個”雖然證據都無法證明那男的有做壞事, 可是如果他真的是變態怎麼辦, 還是應該把他判刑”. 喔, 那如果他是無辜的呢? 一句”I am sorry”嗎? 那你跟之前那種班上有人東西被偷就直接認定犯人是某同學的老師有什麼兩樣?

    至於所謂的”愛之吻”, 是法醫直接將love-bite這個詞直接用中譯, 再被無知的記者亂寫, 再被像你一樣的無知大眾亂解釋. 且法官都據此去建議檢方將偵察方向導向男子強吻女童致傷, 改起訴傷害罪和強制猥褻了, 然後你們這種白癡還是在那邊靠北說為什麼不判刑啊.

    檢方起訴的又不是傷害罪和強制猥褻, 是要法官判個屁刑啊.

    所以你現在跟我們大家說你支持有罪推定, 那男的雖然無證據可是他應該被判刑. 然後從今以後你就是台北殺貓兇手之一了, 畢竟雖然無證據, 可是如果是你幹的怎麼辦呢? 你這個罪人.

    而且有一點我倒是覺得很奇怪, 女童的證詞呢你們就會說”她年紀那麼小, 腦袋發展沒那麼好, 所以她一定不會說謊”, 但談到她的陰道沒傷了, 你們就會說”她的陰道很大啊, 塞東西進去也不一定會有傷啊”. 所以你們的意思是指這個女童有個三歲的頭腦, 跟二十五歲的陰道?

  21. 幹台灣媒體的話當然是拿來茶餘飯後互相靠妖最好的題材
    一堆情緒性煽動的報導內容真是再好用也不過啊~
    我都看新聞學筆戰跟瞎扯騙小孩的

    不過如果要拿來作人生的決斷
    基本上大概就是自殺行為,柯柯(grim)

  22. 建議大家去看Elizabeth Loftus出的書,其中有兩本是有中文的,一本遠流-大眾心理學,一本商周-法律與人,都是在講當事人.證人記憶影響司法案件的故事

  23. to 討厭夏天

    如果那位被告沒有對那小女孩下手

    而真的因為輿論的壓力讓法官判他去關

    那他的公道在那…………..

    你一直站在小女孩甚至是全世界的女性的立場思考,

    萬一是真的、萬一他真的做了而逍遙法外那對小女孩是多大的傷害,

    你有沒有想過如果被告沒有欺負小女孩,

    而小女孩說的話卻讓他成為另外一個冤獄案的主角

    沒有人會想要這樣吧…………..

  24. TO 阿ㄈ

    板大太過激動了,我並非堅持是否應判罪,又是一個沒搞懂我意思的人…….
    我最主要的重點是"真假",事件的真假很重要,
    主要訴求的問題是,如果是真的怎麼辦??
    就像你的訴求,如果是假的怎麼辦,又是一個曾蔘殺人
    (或者說是媒體殺人)

    我承認我是無知大眾,會隨之起舞。但是我可沒有靠北唷!!!
    今天你會開這版面最主要是讓人看你的說法吧,留言的目的也是要讓人討論
    難道跟你持相反意見、或者其他想法就稱為靠北的話,這樣未免也太……

    至於你說法官有建議檢查官往強制猥褻罪跟傷害罪的方向去提告,
    也是我希望的點,至少要因這嘴唇上的傷害負責
    而非是完全放過罪犯。

    請在下次發文前搞懂發文者的意思,不要再因對方持意見與您不同
    就說人家靠北,好嗎!!!(lero)

  25. to討厭夏天

    所以說這是有罪推定跟無罪推定各自的盲點嘛!一個寧錯殺不能放過,一個寧枉縱不能錯殺。兩邊的比較阿ㄈ過去都有文可參照。

    但是現今法律概念都是無罪推定之下,檢方的舉證才是罪名成立的關鍵。證據不足下本來就是無罪,至於事件的真假,我問你真假誰知道?如果真的如果假的在那邊假設來假設去那都不要判了嘛!這種無謂假設只能拿來嘴砲。遊戲規則定的這麼清楚,一堆人老是玩輸才靠北,只會自曝其短而已。

    不要看到無罪就在那邊爆氣,從頭到尾沒人說被告清清白白,法官不是根據被告清白的證據判他無罪,是因為檢方沒有足夠證據支持他所起訴的罪名才判無罪,檢方還可以再上訴啊!

    什麼意見不同不能靠北!法律的東西非黑即白,這篇並不是要提出來跟鄉民討論,是提出來糾正!況且你們跳出來的論點法律上明顯站不住腳,還有什麼好討論的!-_-

  26. 上面那些人是x能不足嗎?
    法官都說了 “建議檢方改起訴強制猥褻、傷害等罪追究。”
    上面的人是都沒看過好來屋的影片, 警察找不到證據抓壞人, 然後氣得牙癢癢的劇情嗎?

    氣歸氣, 無罪不等於無辜, 是很基本的道理吧. 不要再活在可以亂叛人家刑的時代了.

  27. 請先看看這篇文章
    http://aristotaiwan.pixnet.net/blog/post/23419381

    所有司法體系 (法院) 都難免會犯錯,您認為哪一種情況比較嚴重?
    把沒有犯法的人判成有罪:37.7%
    把有犯法的人判成無罪:47.3%

    這個數據讓我感到毛骨悚然。臺灣多數民意支持:「寧可錯殺一百,不可放過萬一。」這種想法完全缺乏同理心。如果有一天你遭到冤枉的時候,大多數人卻是在拍手鼓掌叫好。

    ===

    嗯嗯
    這是個很簡單的算術問題
    如果把有罪的人放走
    最多就是放走一個有罪的人

    如果把無罪的人抓起來關
    真正有罪的兇手不但逍遙法外
    又多了一個無辜的人在牢裡受苦

    那這樣你選哪一個??

    不要跟我說
    有罪的人被放出來會再傷害其他人
    (如果是這種情形,那麼大家對於這個被放出來的真兇也會多加留意)
    那第二種情形
    沒被懷疑到的真正兇手也有可能繼續傷害其他人啊
    (而且大家會以為真兇被抓而警戒心降低,增加真兇再度犯案的可能性)

  28. 如果是真的怎麼辦?去找證據來辦他阿!

    不過我看到樓上有人講「如果是真的怎麼辦?還是關起來好了!」

    我想這件案子我們就認定是討厭夏天幹的好了,畢竟萬一真的是她幹的怎麼辦呢?我好害怕~

  29. 奇怪討厭夏天東拉西扯了半天怎麼連問題點在那都搞不清楚?
    你目前沒有性侵的證據是要怎麼認定他有性侵?
    靠你的自由心證嗎?
    啊你有強制猥褻跟傷害的證據就告他強制猥褻跟傷害啊
    證據ok的話他一樣會被關啊
    又沒說你不能告或不要告
    換個方式講
    有人用殺人罪去告強暴犯的嗎?

    中文是有那麼難懂喔?

  30. 這不是什麼無罪推定的盲點,
    而是有罪推定下你根本不可能證明自己無罪.
    請參看阿ㄈ的”我指控你大便不洗手”

  31. To 討厭夏天:

    我想到一個故事. “某甲說太陽從西邊升起, 然後被眾人圍剿, 他就很不平的說為什麼只因為跟你們意見不一樣就要被你們圍剿啊?”

    某甲還真以為他被圍剿的理由只因為他的意見跟別人不一樣嗎?

    你本來就是在靠北啊. 沒有證據就在那邊講說”如果他真的犯罪的話呢”, 這種跟抬槓比起來有高明到哪裡去嗎? 這種講法我也會啊. 甚至上千年前就有人會了.

    簡雍不是就曾在劉備禁止人民擁有釀酒器具時酸他, 說你看有一對男女要姦淫了, 快抓起來. 劉備問說為什麼, 他說”那兩個人都有姦淫用的器官啊, 你怎麼知道他們不會姦淫”. 連上千年前的人都知道講這種話的荒謬之處, 然後你在21世紀來這邊講這句, 還要叫別人不能說你在靠北, 這是什麼道理?

    出來發言就要有言論被其他人糾正的心理準備, 除非你可以保證你的理論無懈可擊經的起考驗. 你不是因為跟我看法相反就被說靠北, 是因為你的看法荒謬才被說靠北. 這你可要搞清楚. 我這裡保障各位的言論自由, 你們自己為自己的言論負責, 我不會刪發言, 可是你們也要知道當你們的言論有問題時, 別人也是可以出來痛電你們. 所以不要在這講靠什麼你講個話就被電, 我可不記得言論自由裡有包括你講屁話還不會被別人修理的權利.

    至於你在那邊靠來靠去的, 還是說你就認定人家就是罪犯啊. 可是證據呢? 就算是嘴唇傷, 你能證明是那個被告造成的嗎? 你不行的話你在那邊講什麼叫他負責不要完全放過罪犯是講個屁?

    你必須要先有證據證明一個人有罪, 才談得上叫有罪的人如何去為他的行為負責. 你就只是認定被告一定幹了壞事, 然後在別人問你證據時在那邊靠說”如果他真的有做怎麼辦, 為什麼不先抓起來關一關再說”. 司法應該是這樣子做的嗎? 你還有臉說什麼你的重點是真假咧, 連證據都不看, 然後你說你的重點在挖掘事實, 他馬的你這不叫抬槓叫什麼啊?

    而且你根本沒有回答到問題啊. 如果你的立場是”如果他真的犯罪的話呢”, 意思就是說你覺得寧可錯殺一百不可錯放一人. 那你可以接受你是那個被錯殺的人嗎? 我看大概是不敢回答吧.

  32. 夏天不要再跳針了
    1. “沒有強制性侵證據是要怎麼判該罪名”
    2. “起訴罪名與目前證據不匹配是檢察官自己不認真做功課的結果”

    這裡的重點是討論檢察官的思維以及辦案邏輯有問題
    不是在韃伐法官低能或是判斷小朋友跟媽媽有無說謊

    你只是發言被定了之後,一直迂迴的解釋!
    自己看看自己前後矛盾的地方吧

    壞人很可惡沒錯,變態應該被大家譴責
    但他是不是壞人,不是事件發展至今就可以定論的

  33. 嗨,我又來關心這件事情發展了
    太多字真的會混亂XU

    總之我認為如果以夏天的邏輯來思考的話,最後判決定讞而犯人沒有被處以死刑的話,一定會有婦女團體跳出來抗議司法不公的啦>_<

  34. TO阿班

    沒錯,我希望所有的強姦犯都被判死刑
    證據,現在辦案都要求要有證據,不能單瓶被害者的片面之詞,避免造成你們所說的誤判

    我有一個朋友在她國小4年級時,被他媽媽的同居人強暴,時間長達3年
    (先不要跟我談他母親的疏失,我要說的重點不在這)
    之後,她親戚發現,提出告訴,他們失敗了
    原因就是沒有證據

    我身旁就有這麼一個慘痛的例子,施暴者可以如此的逍遙法外,不外乎他遊走於法律邊緣
    我之前也說過,若是可以就傷害罪去提告這樣也很好,而非堅持一定要以性侵害罪去提告,並讓對方以此入獄

    傷害他人就要得到懲罰,至於吻的部份,若是男子沒有承認,怎會就此做文章呢?
    那他至少要為此付出代價(lero)

  35. To 討厭夏天:

    麻煩你拿出”該女童的嘴唇傷勢是由該男子製造”的證據出來.

    我記得從報導裡, 法官只有說依據鑑定, 該嘴唇傷來自love bite, 這點與被告和原告的證詞有相符. 可是那個傷真的是那男的做的嗎? 法官只有回去叫檢方重新查, 並且用其他罪名起訴.

    那你是怎麼確定那個傷一定是那男的幹的? 如果實際上根本還有一個C男, 就在大家完全不知道他的存在之下他犯了一切的案子呢? 喔, 你覺得應該為了一個寧可錯殺不可錯放的原因, 就算抓了一個沒幹的人也沒關係, 然後強姦犯就可以託你的福, 不會有人追究他幹的一切壞事, 只因為已經有一個替死鬼了. 而你也非常滿意, 因為有人負責了, 縱然他不一定是犯案的人. 你也覺得”雖然真正的強姦犯還逍遙法外, 可是這就是正義啊”.

    對, 你根本就不是希望強姦犯判死刑, 你只是希望當發生強姦案時, 有一個人要負責去死, 那個人是不是強姦犯一點都不重要, 真正的強姦犯有沒有被抓到也一點都不重要, 反正你只是要隨便指一個人, 說因為有人被強姦, 所以他必須要被判死刑來消除你的怒氣, 至於他有沒有做, 不重要啊, 反正有人負責扛罪就好了, 強姦別人的人就算可以大搖大擺在外頭跑也沒有關係.

    最好是你希望強姦犯伏法啦, 笑死人, 你根本就不在乎那個人有沒有做啊, 不然你憑什麼在不確定他有沒有做什麼事之前就努力的叫他要被關?

    至於你那個例子, 請把責任歸到不努力找尋證據的檢察官身上. 少在那邊說施暴者遊走法律邊緣. 他根本沒有遊走法律邊緣, 是檢察官跟警方不努力才讓他無法被定罪.

    不過反正你根本不在乎被判刑的人是不是幹壞事的人啊, 所以少在那邊裝正義使者啦. 我看就你說的案子, 其實你也不在乎那個同學的母親同居人會不會被定罪啊, 只要檢方把那個提出告訴的親戚抓去並判他死刑, 你都會覺得這個世界真是太正義了. 因為有人為此伏法了啊. 至於不是那個人犯案的問題呢, 反正你又不用確定誰是兇手, 就當做是他幹的就好啦.

  36. 你身邊有個慘痛的例子 也是令人難過

    但因為這個例子
    就足以讓你否定”辦案判案靠證據”的觀念
    那實在太恐怖了
    舉證困難是大部分性騷擾甚至性侵害的盲點沒錯
    但與”無罪推定以保證人權”相比
    先進法治國家還是寧可選擇後者阿

    另外 若單以這種程度的傷害罪 是不可能讓他去坐牢
    最有可能緩刑附帶罰金或民事賠償
    能牽涉到強制猥褻罪 才有可能讓他去坐牢解你心頭之恨

  37. 投手根本沒有投球,何來「遊走於好球帶邊緣」?

    沒有證據證明嫌犯有罪,何來「遊走於法律邊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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