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by Lewis轉隊事件補完

剛主席跟我講一個訊息,還丟了一堆報導的link︰

「之前日職ㄉㄉ說,必須要先成為自由契約球員才能轉隊的Colby Lewis,竟然在被放入自由契約名單之前就已經與美職球隊簽約了!!!」

他沒講我還沒注意到這回事!這當然是要整理起來的啊!

MLB官網的報導

ESPN報導

Rangers於美東時間2010年1月19日正式宣布與前廣島隊投手Colby Lewis簽下兩年五百萬美元的合約。官網這篇新聞發佈時間是當日美東時間晚上六點,也就是大約是日本時間2010年1月20日早上8點。

不過宣布時間其實沒那麼晚,官網的Fantasy News更早發佈︰

所以最晚於美東時間2010年1月19日13:30就公佈此消息了,也就是日本時間2010年1月20日凌晨3點半。

那廣島隊是什麼時候才將Colby Lewis放在自由契約名單的呢?

日職官網的料︰

2010年1月20日才放上去!也就是說,若非廣島及NPB的人都非常勤勞且24小時無休,當天凌晨0:00就立刻將Lewis放上名單,否則在Rangers宣佈跟Lewis簽約時,他還是在廣島隊的契約保留名單中。

或用更明確的說法,廣島隊根本就是看到Rangers宣佈簽約了,才在事後將Lewis擺進自由契約名單中。

當初日職ㄉㄉ不是說球員只要位在契約保留名單裡就不能轉隊嗎?結果Colby Lewis不但在去年12月時,如我這篇文章寫的那樣,在還在契約保留狀態下時就單方面宣佈離隊,現在還更進一步,先簽約了。

我記得那時日職ㄉㄉ反擊我那篇文章的說法,是說Lewis自己單方面喊離隊不算數,球隊等到確定無法與球員達成續約,談判破局時才會給球員自由契約,然後Lewis才能去跟別隊談。還說到時就等著看,說廣島會不久後就會給他自由契約讓他去跟美職談。

喔,那現在等到了,是要我們看什麼?看你們日職ㄉㄉ真的吃屎了嗎?XD

喔當然,那些日職ㄉㄉ一定會繼續凹,凹說啊你怎麼確定日職真的不是24小時作業呢,凹說一定是他們真的那麼勤勞的在1月20凌晨0:00把Lewis自由契約,然後Rangers一直等到日職那邊OK了,才敢正式宣佈啦。

就算真的照他們凹的,說日職是在0:00把Lewis給自由契約,3小時後Lewis和Rangers才確定簽約的好了,這樣也很有問題啊。因為談合約這種事情不可能一兩個小時就敲定,要Rangers跟Lewis談成這種兩年約(還附帶option哩),不可能在接到日職那邊通知「他已經自由契約了」才開始談啊。早在Lewis還是廣島隊契約保留選手身份的時候,就已經與Rangers在談判合約,這是無庸置疑的。

還在契約保留的時候就跟別隊談合約,日職ㄉㄉ不是說這樣會違反野球規約(契約保留狀態下不得與別隊接觸)被封殺嗎?XD 那他們怎麼不拿這個東西加美日協議出來封殺Lewis打美國職棒呢?

而且事實上Lewis和Rangers簽約的時間,也絕對比日本時間1月20日還更早。

ROTO報導

MLBTradeRumors引用FOX的消息

最晚在美國時間2010年1月15日,也就是日本時間的1月16日,Colby Lewis和Texas Rangers就已經正式簽約了。

而且消息來源還不只FOX,ESPN也有報

其實MLB的球隊簽球員,一般簽約的時間都會比公佈的時間要早好幾天。一方面球員需要通過體檢,像上述ESPN的報導就有”pending physical”這句話,意思就是合約已經簽了,但球員還沒去體檢,只要體檢通過的話合約就正式生效。這告訴我們Lewis並不是在體檢後才簽字,而是已經簽了。

另一方面就是球團需要將合約送交大聯盟總部審核。不管是審核球員的身份還是球團名單是否有空位等等的事宜。一般國內球員大約需要數日到一週的工作時間,國際球員因為身家調查情況較複雜,拖到一個月也不是不可能。

王建民這段時間跟國際牌簽約,我們不是也看到人家怎麼運作的,正式公佈的時候都早就簽完約好幾天了啊。

也就是說,Rangers宣佈的時間,合約早就已經通過數日的大聯盟審核,球員也通過體檢了。上面於1/15報出Lewis簽約的消息,表示有可能他們在當天將合約傳給大聯盟,所以消息才曝光。

再怎麼說,Colby Lewis跟Rangers簽約的時候,都一定還在廣島隊的保留契約名單內。也就是違反了那些日職ㄉㄉ說的「還在保留名單裡,就不能跟別隊談合約」的規定啊啊啊!!

我看這反而證明了洋將真的不受野球規約的限制吧XD 帶賽唱果然帶衰,現實總是會跑出跟他說的完全相反,狠狠吐他槽的狀況啊XD

補充:

有人跟我說在鄉民站有日職ㄉㄉ的打手出來凹。

作者 hu6111 (HU0402) 看板 Baseball
標題 Re: [分享] 日職ㄉㄉ跟日職一樣利害耶XD
時間 Sat Mar 6 08:14:23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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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注目的重點不該在Colby Lewis移除保留名單的日期吧,

Colby Lewis跟廣島簽約時(兩年約,09年為第二年),

有個但書是第二年結束後可以轉隊去mlb球隊,

然而09年球季結束當時Colby Lewis並沒有被mlb立刻被爭取,

所以廣島球團當然主動有續約的意圖仍舊把Colby Lewis放在保留名單中,

以防其他npb球團挖角,但沒多久就被遊騎兵盯上,

然而自己又已經答應廣島要續約了對他們感到抱歉,

所以才以家族健康的理由宣布退團,隨後再跟遊騎兵簽約,

基本上廣島只是遵照但書的條件(可轉隊至mlb),

在Colby Lewis正式加盟後才把他移為自由球員,

簡單來說,陳偉殷的例子還是不要跟Colby Lewis擺在一起談比較好,

因為就我的猜測他沒有這種但書,合約應該是照日本球員走。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2.45.213

他的意思是Lewis有個「第二年合約結束後可以轉隊MLB的但書」,所以可以規避掉保留名單裡不可以與其他球隊接觸的規定!

果然如我所料,他們凹說Lewis有個可以規避野球規約的附約了呢XD

喔,很遺憾的,他這傢伙連人家合約寫什麼都搞錯。

我去年就已經在這個留言裡說明過了。

Lewis的附約是這個

2年目は「大リーグ球団に限り移籍可能」という条項が入れられていたため

意思就是”兩年約的第二年, 擁有跳槽大聯盟的脫逃條款”(跟陳金鋒與La New合約裡的脫逃條款類似).

所以那個打手所提的但書根本從頭到尾就不存在。

何況那個但書本身就是違背野球規約的東西。假設有個A球員跟B球團簽約內附該條款,如果他要執行該條款跳去MLB,可是野球規約規定選手不可以跟別隊接觸,所以他永遠不可能在未接觸MLB球隊的情況下告訴母隊「有某一支大聯盟隊要我,我要轉檯」,變成因規約的約束,脫逃條款形同廢紙。那什麼情況下A球員才能在合約裡加進脫逃條款並成功執行?很簡單,就是他是不受野球規約所約束的那種球員。

有沒有看日職的ㄉㄉ連「二年目」是什麼意思都看不懂的八卦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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