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輕判性侵女童事件的政大人莊珮君法官辯護,批評林山田教授見解很嫩的juotung

果然又出現那種說都是修法害的法匠了,桶彬先生。

看這篇文章《反對朱學恆關於六歲女童被性侵案的串連活動》(本站備份)。

沒有懂,會不會有意願?小朋友喜紅厭藍,我拿走他的千元鈔、用百元鈔跟他交換,他沒有反抗,我是否違反他的意願?

這種行為的定義叫做「乘機」。上課都有教,申論題都會考。那問題來了,到底是我國的法律系會教出一堆混仙,混到連這種基本常識都上完課就還給老師,然後還有臉跳出來拿錯誤的觀念自吹自擂(我相信唸其他科系在打混的學生絕對不敢那麼大方的跳出來講的,自己書沒唸好觀念錯誤這種事情自己跟同學知道就算了,還要特別跳出來說我法律系的喔所以要聽我的,這)的錯呢,還是其實國內法律系很多教的都是錯的?

他拿一個乘機的案例來談這次的強制案例,我不懂他想表達什麼。拿百元鈔去換小朋友的千元鈔,是乘機誘騙,沒有違反他的意願。那這跟要他把千元鈔交出來,然後再塞給他百元鈔說這是交換,這個「強制」的情況是有個屁關係?

當初修法時,把「意願」這個標準引入刑法的是誰?把強姦(剝奪貞操)罪改成強制(違反意願)性交、而忽略了兒童青少年為被害人時會產生適用的問題的,是哪些人?

事實上,這些人才是罪魁禍首,如果真的要追究的話。

看吧,我就說嘛,法匠就會說都是修法的人害的,是那些修法的下級人種不懂法律所以亂修一通,實際上修成違反意願是錯誤的不合理的,應該要跟以前一樣要有反抗行為才算數啊。

馬的,結果他仗的理由是你可以誘騙兒童,所以絕不可能違反他的意願。真照他的那套理論來講的話,意思是說只有小孩子才會被誘騙嗎?

不只小孩不會反抗,許多的成人遇到了強暴犯,在受侵害當時也是不會反抗的!許多的受害者嚴格的來說只有「事後」的創傷、而沒有「當下」的拒絕或反抗。當然現在很多法官的作法是把事後的創傷就當作當時的拒絕,但問題還是在於這個「違反(行為當時的)意願」的標準是有問題的。受性侵當時的心理及生理歷程,跟群眾們的想像,是有很大的落差的。

喔,那有趣了,他是不是「自己親身被性侵過」啊?不然他又是怎麼認定被性侵害的人在當下沒有違反其意願,都是到他被性侵完之後才開始覺得「我不想被性侵」?

馬的咧,這根本就是A片看太多吧,看了A片自己以為女生在被上的時候應該很爽,所以被性侵的話要等到結束之後才會覺得違反到她的意願。然後說自己想的這個才是對的,是符合被性侵者的心理的,說社會大眾會認為被性侵者在被幹完之前會覺得不願意,是跟現實有很大落差…

到底是什麼樣的教育才可以訓練出這種滿腦子荒謬思想還自以為是的說自己講的符合現實的人啊???

但它白紙黑字寫在那裡,你要法官怎麼辦?為正義而跳過?那你為什麼不為了正義拜託一下你的大立委把它修改一下?

幹。舊條文說必須要被害者在被性侵的時候有反抗的行為才能說是強制行為。新條文說只要被害者在被性侵的時候有不願意的心理就能說是強制行為。然後這位老兄說其實舊的條文才不會產生適用問題,涵蓋的範圍比較廣,新的條文則會有不適用的狀況。

幹,這到底是怎麼推論出來的有誰能跟大家解釋一下?難道他會認為有殺意就犯罪,會比有殺人行為才犯罪的適用範圍還小嗎!?

現在法官因沒有證據證明加害人施強暴脅迫,而改用毋需考量意願問題的姦淫幼童罪來判刑,並沒有錯誤。

幹,驗傷報告就不是證據?「女童到庭時仍害怕得幾乎無法言語」就不是證據?

而且這位法匠果然厲害,果然認定了這種案子都是因為是對女童做的才有罪,如果被性侵者年滿16歲的話那就無罪開釋了!

***********************

當然,盲目的群眾對於複雜、且責任分散的行政問題、立法問題輕輕放過,是最大的一個問題。這種法律立法出來的時候,群眾在哪裡?這個法律擺在那邊成為問題時,群眾又在哪裡?

群眾正忙著朝遵守法律的法官丟石塊。他們之中有些是世足的一日球迷。

是世足的一日球迷不懂足球規則比較可笑,還是正在做裁判訓練,以後要出來當足球裁判的人不懂足球規則比較可笑呢?

看他的留言,我猜他會說我不禮貌然後說懶得跟我講五四三,或是直接就刪留言喔XD

在〈為輕判性侵女童事件的政大人莊珮君法官辯護,批評林山田教授見解很嫩的juotung〉中有 45 則留言

  1. 板主回覆:
    有人被性侵的時候,是整個嚇傻的(這跟某種腦部的運作方式有關,諒你也不知),不但沒有反抗(腦部運作失靈),而且還溫順地配合歹徒的指示(陷入幻覺),甚至還反過來成為性交的主導者(想反過來成為加害者!)。實務上很多案例,被害人宣稱被性侵,但加害人聲稱是兩情相悅,往往都是這種情況。

    我們也遇過案件審理中,被害人還自願跟加害人去開房間的都有(斯德哥爾摩症候群)。

    人受重大侵害創傷的時候,容易出現很多不可思議的心理與外顯行為。這不是你用平時的觀念去想可以想得通的。多看看實際的案例吧。嗯,要仔細看。

    以前刑法強姦罪不會有這個問題,因為它是以剝奪貞操為要素的。之後女性團體認為性自主很重要,執意要將意願寫進構成要件裡,才出現這些證明上的問題。

    這是桶冰回復ㄈ兄的話!

    (...)(...)(...)(...)(...)(...)(...)(...)(...)(...)(...)(...)(...)(...)(...)(...)(...)

  2. 哈哈哈, 少笑死人了. 你的意思是說舊的強姦罪的適用範圍比較廣, 所以沒辦法列在強制性交罪裡的還可以被列在強姦罪嗎?

    修法前: “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

    修法後: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到底是怎麼認定的才會認為前者的適用範圍比較廣, 有的罪現在無法判強制性交但以前就可以被判強姦啊XDXDXDXDXD

    更不用說當年修法時, 原本要把法條改成”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致使難以抗拒而為性交者”, 後來協商時認為規定太嚴, 所以又把”難以抗拒”等字刪除. 那好笑了, 你說以前的強姦罪不會有那些問題而現在有, 可是明明現在的適用範圍就比以前寬了, 修法時還刻意修更寬.

    所以, 性侵時被嚇傻沒反抗, 你說不能被判強制性交而以前可以判強姦? 笑死人了.
    所以, 性侵時被嚇傻溫順地配合歹徒的指示, 你說不能被判強制性交而以前可以判強姦? 笑死人了.
    所以, 性侵時被嚇傻反過來成為性交的主導者, 你說不能被判強制性交而以前可以判強姦? 笑死人了.

    你有見過搶人財物時, 被害者被嚇傻了溫順配合, 就會被判強盜罪(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的嗎?XDXDXD 不要說這是基本常識, 實務上也有判例(64年臺上字第1165號判例), 區分搶奪與強盜的不同. 該判例裡因為被害者奪下犯人的刀反將其刺傷, 故被認定”並非讓人至使不能抗拒”而被認定不算是強盜罪. 舊的強姦罪達成要件與強盜罪同, 而既然都有判例證明強盜罪的要件, 你還說以前強姦罪用來判此案子沒有問題, 睜眼說瞎話莫此為甚啊XD

    反而現在的強制性交跟強制猥褻, 其程度不需要等同強暴脅迫, 是有最高法院背書的.

    97年9月9日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紀錄:

    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項,原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所謂「他法」,依當時規定固指類似於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與之相當之方法。惟該條文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時,已修正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修正後僅有一項)。」依立法理由說明,係以原條文之「至使不能抗拒」,要件過於嚴格,容易造成受侵害者,因為需要「拼命抵抗」而致生命或身體方面受更大之傷害,故修正為「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即不以「至使不能抗拒」為要件)。則修正後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應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為必要,始符立法本旨。

    最高法院都做決議了你們還在硬凹到底是凹個屁啊?

    喔我知道了, 你之所以說以前刑法強姦罪不會有這問題, 是因為像你說的情況, 全部都”不算強姦”啊. 既然都認定不算強姦而判無罪, 自然就不會有爭議了. 這大概就像 你的見解真有趣啊XDXDXD

  3. 小子,如果你不願意做個言語上禮貌的訪客,我建議你離開我的部落格。

    你從頭到尾都分不出生活事實與法律事實的差別,這種舞文弄墨的作法,我看才是法匠的一貫作風。連他人要討論什麼都看不清楚,就急著把自己貧乏的知識一股腦傾瀉而出。別說理解,你連我的名字都會抄錯。

    我告訴你,小子,理論、學說不是實務;實務見解也不是實務。被質疑實務經驗不夠的你,找一些實務見解就以為可以佐證自己不是蝸居在書本的象牙塔、蝸居在自己的文字想像世界,未免貽笑大方。

    我再好心的提醒你一次,小子。

    我前面早就提醒過你了,我整篇論的「不是」構成要件要怎麼解釋、要寬、要窄這種簡單的問題,這種文字遊戲是像你這樣的嘴砲者、法匠在處理的。

    我論的是怎麼由殘缺的證據推論到構成要件要素的問題,或法官的心證將如何「事實上」受到這些因素影響的問題。

    為什麼搶人財物,被害人乖乖交出,不會影響法官的心證?因為經驗告訴我們,人應該不會無緣故白白送錢給人。法官事實上也不易做出歧異的判斷。

    但性交的場合就不一樣,人是會看對眼、是會兩情相悅的。當法官看到「被害人」配合「歹徒」,他會動搖的;當法官看到「被害人」在法庭外跟「歹徒」開房間,他會動搖的;當法官看到「被害人」對「歹徒」毫無抗拒、甚至有好機會卻不逃走時,他會動搖的。

    他「事實上」是會動搖的。

    小子,懂了嗎?我講的東西,沒有一項是牽涉到你複製貼上的那堆法律解釋。你他媽的在我版上屁這個屁那個罵來罵去,你他媽沒人教過你基本的禮貌嗎?

    再提醒你,小子。強制性交罪與強姦罪,最大的區分點,根本不是在構成要件,而是對於人的形象的理解變遷,這才是影響實際判決最大的地方。強姦罪,被害人被設定的形象是弱者,是貞操受保護的弱者,而不是強制性交罪的正常理性、自我負責的人。你提的那些什麼理論或實務見解,都是結論,而非真正的理由。

  4. 我說:「沒有懂,會不會有意願?小朋友喜紅厭藍,我拿走他的千元鈔、用百元鈔跟他交換,他沒有反抗,我是否違反他的意願?」

    你說:「這種行為的定義叫做「乘機」。上課都有教,申論題都會考。那問題來了,到底是我國的法律系會教出一堆混仙,混到連這種基本常識都上完課就還給老師,然後還有臉跳出來拿錯誤的觀念自吹自擂(我相信唸其他科系在打混的學生絕對不敢那麼大方的跳出來講的,自己書沒唸好觀念錯誤這種事情自己跟同學知道就算了,還要特別跳出來說我法律系的喔所以要聽我的,這)的錯呢,還是其實國內法律系很多教的都是錯的?他拿一個乘機的案例來談這次的強制案例,我不懂他想表達什麼。拿百元鈔去換小朋友的千元鈔,是乘機誘騙,沒有違反他的意願。那這跟要他把千元鈔交出來,然後再塞給他百元鈔說這是交換,這個「強制」的情況是有個屁關係?」

    小子,看不懂,你可以問。如果你不願意問,只想憑空曲解我的意思、杜撰我沒說過的話,那我真的替你的教育捏一把冷汗。

    姑且不論我要講的不是構成要件怎麼解釋的問題,就算我是好了。

    我例子中的那種行為被你稱做「乘機」,請問什麼是「乘機」?你要不要要先把構成要件唸個十遍?請問一個喜歡紅、討厭藍的小孩,他是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還是怎樣?

    小子,我例子中是要跟你強調小朋友的價值觀與大人不同的問題。

    你不能以大人的價值觀,去編造小朋友的意願(啊,我忘了,杜撰,這事你拿手)。

  5. 桶彤 Says: 懂了嗎?誰叫妳這小孩要跟那個男人兩情相悅阿?誰叫妳要坐在那男人腿上給他幹,妳不配合他幹得了嗎?

    妳這小孩的行為害法官動搖了(lero)

  6. 我說:「當初修法時,把「意願」這個標準引入刑法的是誰?把強姦(剝奪貞操)罪改成強制(違反意願)性交、而忽略了兒童青少年為被害人時會產生適用的問題的,是哪些人?事實上,這些人才是罪魁禍首,如果真的要追究的話。」

    你說:「看吧,我就說嘛,法匠就會說都是修法的人害的,是那些修法的下級人種不懂法律所以亂修一通,實際上修成違反意願是錯誤的不合理的,應該要跟以前一樣要有反抗行為才算數啊。馬的,結果他仗的理由是你可以誘騙兒童,所以絕不可能違反他的意願。真照他的那套理論來講的話,意思是說只有小孩子才會被誘騙嗎?」

    小子,你根本沒有看懂我的意思。

    騙,必須是使相對人陷於錯誤,這你的法律老師有沒有教你?

    請問一個喜紅厭藍的小朋友,我用百元鈔跟他換千元鈔,小朋友哪裡陷於錯誤?紅色的比藍色價值高啊,哪裡錯誤?

    還有,我根本沒說過什麼:「是那些修法的下級人種不懂法律所以亂修一通,實際上修成違反意願是錯誤的不合理的,應該要跟以前一樣要有反抗行為才算數啊」?

    我是說如果這裡面「真要追究責任的話」,也只能怪當初把性侵被害者形象由貞操受保護的弱者,修改為自我負責的理性人這一點。

    為什麼?

    你認為從「不能抗拒」修成「違反意願」是一種適用的擴張,那是因為你嫩,你只能從字面去預測實際的審判行為。

    我則告訴你,你根本弄錯了,重點是整個人的形象被改變了,被害人基本上沒有被認為是倫理上的弱者、毫無反抗能力,當然,社會的變遷也是一個因素,以前的弱者,現在多被認定是有自我選擇能力的人(因此須為自己的選擇負責!)即使修法、解釋上對於字面上的認定是擴張的,但司法在整體的認定傾向,卻是限縮的。

    也因此,當有人提出潔西卡法案出來討論,我是持反對的意見。為什麼?因為重刑只事實上將讓司法相對來說採取更嚴格的審理態度,而使得本來就不易取證、不易取得高證明力證據的兒童性侵案,定罪更加困難。

    還有,說你嫩,倒沒冤枉你。你以為沒有寫在構成要件、從構成要件拿掉的東西,就也會從法官的思考過程中拿掉?

    小子,反抗與否的問題,的確從構成要件被拿掉,但,它依然可以作為「意願」這個待證事實的證據。

  7. 我說:「現在法官因沒有證據證明加害人施強暴脅迫,而改用毋需考量意願問題的姦淫幼童罪來判刑,並沒有錯誤。」

    你說:「幹,驗傷報告就不是證據?「女童到庭時仍害怕得幾乎無法言語」就不是證據?而且這位法匠果然厲害,果然認定了這種案子都是因為是對女童做的才有罪,如果被性侵者年滿16歲的話那就無罪開釋了!」

    幹來幹去的,看來你的教養的確有問題。

    「到庭時害怕的無法言語」,我倒想聽聽看,杜撰內行的你認為,光憑這能證明什麼事實?還有,驗傷報告,跟強暴脅迫、違反意願的絕對關聯性在哪?

    證據是全面評價的,你只提正面證據,反面的呢?你為什麼不提?

    小子,不要以為只有你的法條操作才是操作、你的價值判斷才是判斷、你的心證才是心證。

    我也警告你,你最好不要再把你杜撰的話,前面扣上我的名字,說這是我說的。

  8. 我說:「當然,盲目的群眾對於複雜、且責任分散的行政問題、立法問題輕輕放過,是最大的一個問題。這種法律立法出來的時候,群眾在哪裡?這個法律擺在那邊成為問題時,群眾又在哪裡?群眾正忙著朝遵守法律的法官丟石塊。他們之中有些是世足的一日球迷。」

    你說:「是世足的一日球迷不懂足球規則比較可笑,還是正在做裁判訓練,以後要出來當足球裁判的人不懂足球規則比較可笑呢?看他的留言,我猜他會說我不禮貌然後說懶得跟我講五四三,或是直接就刪留言喔」

    結果你從頭道尾都猜錯了。

    我決定回應到你的版上來。你那些粗鄙的話,就弄髒你自己的地方就好。

    好自為之。

  9. 你太弱了哈哈哈:D:D:D

    “但性交的場合就不一樣,人是會看對眼、是會兩情相悅的。當法官看到「被害人」配合「歹徒」,他會動搖的;當法官看到「被害人」在法庭外跟「歹徒」開房間,他會動搖的;當法官看到「被害人」對「歹徒」毫無抗拒、甚至有好機會卻不逃走時,他會動搖的。”

    所以你認為手指性侵六歲女童還可以判不違反意願, 表示有可能是兩情相悅?XD

    這見解真是太厲害了啊:D:D:D:D:D

    另外, 原來你認為林山田是不懂法律的白癡啊, 他當初在修法之後認為新的強制性交罪會認定範圍放很寬. 他認為從「不能抗拒」修成「違反意願」是一種適用的擴張,照你的說法, 那是因為他嫩, 他只能從字面去預測實際的審判行為!

    “即使修法、解釋上對於字面上的認定是擴張的,但司法在整體的認定傾向,卻是限縮的!!!!” 林山田太嫩了連司法怎麼認定都搞錯叭叭叭!!!

    既然你希望改標題的話那我就改吧, 改成替莊珮君辯護批評林山田教授很嫩的juotung…

  10. http://mypaper.pchome.com.tw/tallwood/post/1312784508
    喔喔喔

    “講起來很驚悚、很嚇人
    但我們甚至可以說
    在法律論證裡,邏輯不通也並不是什麼真正了不起的事
    訴諸權威、訴諸情感、訴諸市場,在法學論證中都是允許的
    訴諸理性、訴諸邏輯只是其中的一種有限的面向。”

    靠北, 原來是這種觀念的人啊, 老實講大家就不用在那邊跟他浪費時間啦.

    既然都說了邏輯不通也不能說人家有錯, 那他現在跑來一直猛說我講錯又是為什麼呢XD

  11. 男子性侵未成年少女 判處十五年徒刑
    更新日期:2007/05/17 14:30
    羅姓男子騎機車在路邊看到未成年少女騎腳踏車和同學玩耍,見她年幼可欺,誘騙少女坐上他的機車,趁機載到國道一號橋下空地,性侵得逞,羅姓男子食髓知味,隨後又性侵另一名少女,台中地院審理終結,依妨害自主罪,判處羅姓男子十五年有期徒刑。(黃進恭報導)

    三 十歲羅姓男子九十四年七月間,騎機車行經台中縣大雅鄉前村路附近時,見一名未成年少女和同學各騎腳踏車在路邊玩耍,利用少女年幼可欺,以責罵語氣質問少 女,妳所騎的腳踏車是我弟弟的,妳這麼小怎麼可以偷車,少女回說,我沒偷,車子是我哥哥的,為證明清白,少女坐上羅姓男子機車,但被告以到別處拿東西為藉 口,搭載少女四處閒逛,將她載到人煙罕至的國道一號橋下一處混凝土場空地,性侵少女得逞。

    九十五年八月,羅姓男子騎機車到台中縣大雅鄉義和 路附近,見另一名少女年幼可欺,以機車衝撞她的腳踏車,導致少女倒地受傷,以要幫她敷藥為理由,將她載到國道四號高架橋中間消波塊下方,性侵未成年少女得 逞,台中地院審理終結,雖然被告坦承只對一名少女強制性交,但因罪證明確,法官依強制性交罪,判處羅姓男子十五年有期徒刑。

    =======================================

    juotung: 法官亂判! 未成年少女既無意願問題, 怎麼可以說違反他的意願, 用強制性交判15年呢!

  12. 先警告你,要求你拿掉以下杜撰我說話內容的東西,不然我可能會希望在法庭上見見你:

    1.
    juotung: 法官亂判! 未成年少女既無意願問題, 怎麼可以說違反他的意願, 用強制性交判15年呢!

    2……………,批評林山田教授見解很嫩的juotung

  13. 其二,你引用網路資料,把我以前所寫的文章:「講起來很驚悚、很嚇人
    但我們甚至可以說,在法律論證裡,邏輯不通也並不是什麼真正了不起的事,訴諸權威、訴諸情感、訴諸市場,在法學論證中都是允許的,訴諸理性、訴諸邏輯只是其中的一種有限的面向。」

    然後評論道:「靠北, 原來是這種觀念的人啊, 老實講大家就不用在那邊跟他浪費時間啦,既然都說了邏輯不通也不能說人家有錯, 那他現在跑來一直猛說我講錯又是為什麼呢」

    你或許不知道,我講那番話的初衷,就是在講像你這樣的人啊:訴諸權威(林山田、判例)、訴諸市場(手指插入女童下體,當然是為反意願!)。就是因為事實上你這種人也可以從事法律討論,我才會發此感嘆,懂了嗎,小子?

    不過你似乎更等而下之,因為你還會杜撰他人的話、執意曲解他人已經明白跟你說你弄錯意思了的表述,並以此為樂。或許只為了滿足自己反社會、受邊緣化的自卑心態?對於他人如此的不尊重,奓談保障人民權益?

  14. 其三,小子,我願意再跳針一次,我談的「不是」構成要件的解釋問題,也就是說,「不是」林山田所謂構成要件適用擴張這個問題。

    或許你沒有法學方法的品味,不過我還是說一下:

    生活事實—–整理—–>法律事實—–包攝—–>構成要件要素

    因為你舞文弄墨,並以此為樂,所以基本上你只懂「法律事實」到「構成要件要素」這一段的東西。你那些什麼判例、判決、林山田的說法要針對的點、甚至你的司法考試的考題中出現的文字敘述,都屬於這一段。

    我文章中要討論的,則是「生活事實」到「法律事實」的這一段。你說、林山田說構成要件適用擴張,但整體言之,在生活事實到法律事實這一段,卻是限縮的。為什麼?因為人的形象有了很大的變遷,從一群貞操需要保護的人,轉變為一群自我決定、自我負責的人。也因此,我們會比以前更在乎來自意願與否這方面的因素。我講的是這個。

  15. Elderly,你在這裡給我指教就好,我會來這邊回應你,免得污了我的地方。這裡酸來酸去的,很適合你。

    Sheet,就算是林山田教授,當年我跟他發問質疑的時候,他也很有禮貌的跟我討論。提林山田教授出來壓我,不如想想,自己是真的有學到他的邏輯、學到他的風骨,還是淪為只會幹這個屁那個的龍套角色。

  16. 阿ㄈ,判例的說服力,是建立在基礎法律事實的相似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它是判例、它是命令。

    前者才是邏輯,後者,是把它當權威用。

    本案是法官無法得心證,表示基礎法律事實根本都沒出來,你拿判例出來,根本是搞不清楚狀況,連事實都沒出來,你拿什麼操作法條?

  17. 「污了你的地方」?哇哈哈~~~你的地方幾毛錢一斤阿?若非此網站幫貴地灌水,貴地這種自爽系列的光UDN裡頭大概有10萬個吧?

  18. 桶先生的文章給一班人看的話, 大概結論會是: “如果對方沒抵抗, 那我姦了她就不犯法”
    不過從這個案例看來, “如果對方有抵抗, 那我怎麼可能有辦法姦了她”

    所以合在一起結論應該是: “只要我有辦法姦了她, 應該就不會犯法, 而且這都是立法委員的錯!”

    有點讓我聯想起之前某個殺手認為他會殺人都是教育的問題

    另外, 我認為用法匠稱呼某些人實在對真正的法匠太沒禮貌了, 阿ㄈ請另外用新辭好嗎?

  19. B-Elderly,我想你得重新學習什麼是「尊重他人」的教養。這跟我是什麼人、我的網站人氣旺不旺一點關係也沒有。
    我一向不信任群眾的,少人問津對我來說是正面的事。

    阿ㄈ,別再耍嘴皮了。如果你專心貫徹你的專業、為減少兒童性侵做點「實質」的貢獻,那我至少還會保留最後一點對你的尊敬,淡忘一點你喜歡捏造事實的個性。

    brent,修法作為結論,是因為我畢竟是個法律人,不干預未違法的個案判決,對法律人來說是重要的心理關卡。我得聲明的是,我個人是完全不覺得這個判決有任何問題,我的意思是說,如果大家認為有問題,那應該朝修法去做,而不是干預個案判決。

  20. 喔喔喔, “法律人不會有錯, 一定都they(立法者)害的”出現了XDXDXD

    真趣味呢, 立法者訂的法律被這批人用其他的方法解讀成別的意思, 然後這批人卻有臉回頭說”都是立法者的錯, 誰叫他們立的法讓我們可以用其他的意思去解釋”呢XD

    這麼傲慢兼自我中心也有臉講尊重喔XDXDXD

  21. “是因為我畢竟是個法律人,不干預未違法的個案判決,對法律人來說是重要的心理關卡”

    是的, 這句話的意思就是, 就算像之前法官跟檢察官收賄放水故意把有罪的人判無罪, 他們的判決跟起訴本身也是合乎法律的, 所以我們不應該要求重審. 這就是法律人應該有的熊庹!!!!

  22. 少人問津對你當然是好事囉~~我想你得重新學習什麼叫字彙~~~哇哈哈

    自婊自己「我覺得自爽是好事」的人,真少見阿~~不過念念法律書考過幾個考試,就覺得法律是自己說了算,我肚子好痛阿~~~阿阿~~~

    我要是跟你一個樣,幾十年前一定覺得比爾蓋茲要來給我提鞋啦~~~

  23. 阿ㄈ,遵守法律是很重要的事。你可以要求重審,但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如果你還是個法律專業,你也應該謹守這一道關卡,不要想幹嘛就幹嘛。
    法秩序是一個集體行為,正是為了解決見解南轅北轍的問題,才會有法官的產生。「對於個案而言」,立法者的意思,是法官說了算,不是你認為他曲解、他就曲解的。
    可以罵的點很多,要罵我也可以罵。但怎麼樣才能解決問題?大家都聽我的,問題就解決啦,但是,可能嗎?你怎麼在大家各有盤算的狀況中保持大家的異見、又解決問題?修法是你的好工具。如果你過不了這關,那你的見解,不過也是小眾自爽,毫無實益。

    B-Elderly,成熟點吧。

  24. 說穿了不過是一群自以為是的法匠,外界觀感往東他偏要往西來突顯自己與眾不同而已.
    這種小鬼才會做的耍脾氣行為誰是小子一目了然.

  25. 我不是早就說了嗎? 他那種法匠根本就不在乎對不對. 所以才會說出什麼”訴諸理性、訴諸邏輯只是其中的一種有限的面向”這種話. 因為對他來說, 只要審判過程合法, 不管最後判出來的結果是否符合邏輯是否符合事實是否符合常識是否符合科學, 都是對的, 因為”法官被賦與了裁判的權力, 而法律沒有規定法官不可以不照邏輯不照常理不照科學不照事實來判”.

    簡單來說就是, 只要法官有膽子寫出來的判決, 不管內容合不合理, 它就是對的. 因為法官被賦與了這個權力. 而法律沒有說這權力可以被挑戰.

    他只是在一直想要告訴我們”法官擁有無上權力, 所以他怎麼說都對”而已

  26. 阿ㄈ,「訴諸理性、訴諸邏輯只是其中的一種有限的面向」,就是在講你啊,你還不知道嗎?

    初夏,輕輕放過那個無禮把人激怒的人,卻去質疑那個被激怒而無禮的人,這樣真的好嗎?

    Horsy,指著別人的鼻子,別忘了自己。這件事,兩邊都在自以為是,你也不例外。阿ㄈ的沒禮貌,我只是代替他的父母教訓教訓他而已。這裡不是很強調做錯事要受到應有的處罰嗎?還是碰到自己人就縮了?

    喔,我懂了,原來「如果被強姦的是你的媽媽、你的女兒,你做何感想?」這句話的下半句就是:「如果強姦疑犯是我的爸爸、我的兒子,我才會重視法律」。

    一切謎底都解開了。

  27. 原來「如果被強姦的是你的媽媽、你的女兒,你做何感想?」這句話的下半句就是:「如果強姦疑犯是我的爸爸、我的兒子,我才會重視法律」。

    乾脆加句橫批:我說了算

  28. 法律有說可以代替別人父母教訓小孩嗎?
    法律有說沒禮貌就要被處罰嗎?
    如果是的話, 那你應該要上法院阿, 不是嗎?

    我是覺得你可以繼續堅持你的專業觀點而不顧整個法界被社會大眾譏笑為低能兒的事實, 這沒關係, 我不是法界人士, 相信版上大多數人也都不是, 所以我們也不在乎

    我個人是很好奇再這樣搞下去, 記者, 法官, 妓女這三個職業的最新排名會不會又要更動了?

    話說回來, 這一切都是自找的阿

  29. >Mr.桶
    既然覺得用無禮是不好的
    就不要拿什麼被激怒當藉口
    當你也拿出這種態度對待別人的時候
    如同激怒你的人讓你無法尊重他
    你也失去了別人對你的尊重^^

  30. 因為你是成年人所以這比喻可能有那麼一點可能讓你不愉快
    小孩子打架被大人拉開的時候
    常常會邊拳打腳踢邊說是對方先動手的
    對方先動手的所以呢?
    還手打傷人家還是會吃上傷害官司的 不是嗎?

    要我也去責怪阿ㄈ的部分
    就好比闖紅燈被警察抓到的時候
    抗議”前面那台也闖啊”一樣
    別人有錯不代表你犯錯是合理的

    不要拿別人的暴行合理化自己的暴行
    不然要法律何用? 大家都私刑解決就好了
    要道德何用? 都給你說就好了

  31. 「阿ㄈ的沒禮貌,我只是代替他的父母教訓教訓他而已。這裡不是很強調做錯事要受到應有的處罰嗎?還是碰到自己人就縮了?

    喔,我懂了,原來「如果被強姦的是你的媽媽、你的女兒,你做何感想?」這句話的下半句就是:「如果強姦疑犯是我的爸爸、我的兒子,我才會重視法律」。

    一切謎底都解開了。」

    這就是叫我成熟點的人的成熟度阿~~挖哈哈~CMMI LV1 都算不上,這麼經典的自婊真是網路上最佳範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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