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就是法官的風骨啊

半年內打過分手砲的要小心了,你們已經成為強姦犯了!

話說在之前的聲討恐龍法官風潮後,出現了這麼一件事(本站備份)︰

騙櫃姐獻身 淫男判3年4月定讞
更新日期:2010/10/16 04:11
一審無罪 社會譁然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我被下了『淫蠱』,法師說要有一名女子獻身,才能救我的命…」,一名百貨專櫃小姐信了這套鬼話,獻身給男子汪自強,一審法官竟認為她「未違反意願」而判汪無罪,社會譁然;後來最高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汪3年4個月,全案確定。

法務部官員指出,現行刑法「強制性交罪」未將「詐術」列為構成要件,刑法研修小組已決定新增「神棍騙色罪」,未來將能解決類似宗教騙色案的法律爭議。

謊稱生病 聲音變了

判決指出,2007年7月25日晚間,汪自強根據雜誌上刊登的廣告,隨機撥打電話,接通了某百貨公司上班的櫃姐A女,汪故弄玄虛對她說:「猜猜我是誰?」A以為是陳姓男同事,問:「你是╳╳嗎?」汪稱「是」,還謊稱「我生病了,聲音才不一樣」。

汪接著又騙說「我被人下了『淫蠱』,師父說要找一名女子和一名童男(指處男)發生性關係,才能破解魔咒」,A擔心男同事橫死,願意幫忙救命,隔天專程趕到台中的汽車旅館,汪這時又搖身為童男,現身和A性交,A還付了旅館費用;事後,A問陳姓同事,才知受騙而提告;庭訊時,汪也坦承犯案。

一審法官認為,A女是被「騙姦」,不屬於「強制性交罪」保護的範圍,不能無限上綱,否則若寵物遭怪力亂神,或環保運動者相信有能力使地球停止暖化,因而與人發生性關係,難道都涉及「強制性交罪」?一審遂判決無罪,但引發婦幼團體抗議

二審法官則認為,被害人擔憂友人死亡,情急之下決定獻身,已違反她的意願,何況被害人在庭訊也指出,若早知被騙,她不願和汪某發生性關係,故認定汪某觸法,三審也支持二審的判決

看吧,之前那些法匠講的天花亂墜,說什麼他們「拘泥於法條難道有錯嗎」。當時我不就說法律人哪有拘泥法條,根本就隨他們天馬行空亂解釋,法條沒有的東西也胡扯淡一通嗎?

強制性交的定義︰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被害者被騙去汽車旅館和汪嫌性交,錢還是她付的。事後是她發現「被騙上當」才去提告。不但汪嫌沒有使用任何違反被害者意願的方法,從性交前到完事後被害者的意願都沒有被違反耶。這是算個屁強制性交?

如果這種事情真的成立強制性交的話,那以後男女朋友分手後,女生都可以用「若早知不會跟他結婚,我不會願意跟他做」這種理由把男方用強制性交罪告上法庭,畢竟若照二三審法官的那種說法,只要原告在某年某月某一天突然覺得半年前那一場打砲他覺得不願意,就視同違反他意願了,那豈不是天下大亂,每個分手的怨偶都要有人變成強姦犯去坐牢?

半年內打過分手砲的要小心了,你們已經成為強姦犯了!

事實上我覺得一審法官的作法有待商榷的地方在判汪嫌無罪。神棍騙色並非一直都無法可判,法條雖有模糊地帶,但可不是以前騙色的都可以逍遙法外。法界在實務上起碼有兩條罪可以用來治那種淫虫︰

刑法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

第一項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第一項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案情況應可引用225條乘機性交罪,以汪嫌利用淫蠱之說誘騙被害者,使其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一審法官八成是自己太懶給亂起訴的檢察官擺架子,才不變更起訴法條而用宣判無罪的方法處理。這種不過是舉手之勞的事情還不做,當然挨罵活該。

可是二審高分院和最高法院,都只因為「怕被婦幼團體抗議」,就拿法條根本就沒有的東西來判,然後還讓全案定讞。啊最高法院法官不是都很強調程序正義嗎?不是都很愛因為一點芝麻蒜皮不會影響判決的小事把全案發回更審嗎?怎麼這次碰到「完全不照法條判決」的案子時就沒有那麼堅持法官的風骨啦?

實際上就是因為根本就沒有風骨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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