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補魔人巴比

這一位就是號稱讓宇文渙關站的巴比。

話說狗被悶死的事件,兩年前在桃園發生過,今年在新北市也發生過,警察都礙於法令問題(動保法沒有免責條款)無法破窗救狗。

而且我們也知道,兩年前發生在桃園的事件,連負責轄區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都說如果警察破窗會觸犯毀損罪被起訴。

車中悶狗警難救 桃檢:警破窗確實會被告(備份)

【2009/07/15 13:48 報導 】

   桃園中壢巿新中北路一處停車場發生狗主人獨留小狗在汽車內悶死,網友指出向警方等相關單位報案未獲處理,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張進豐表示,因為不符合緊急避難等要件,加上放置在車內小狗不屬於保育類動物,讓警消等單位人員在處理有所顧慮,以免事後引發毀損爭議。(李明朝報導)

 桃園中壢巿新中北路一處停車場內,郭姓民眾因為失業多年,北上找到工作,工廠不容許帶著寵物上班,宿舍又禁止飼養,不得已情況下暫時將小狗放在車內,不料造成悶死意外。

 網友質疑警方見死不救,警方也做出回應,指出考量到當時沒有立即危險,同時也緊急找尋車主處理;對於警消在處理這件事情,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張進豐表示,在法律上雖然有緊急避難,但是要件必須要避免他人生命身體其他安全受到危害,中壢巿發生車內悶死狗的案件,因為這條狗本身屬於動物但不是保育類動物,可能跟緊急避難的要件不相符合,警消才沒有辦法依緊急避難處理。(t)

 張進豐襄閱主任檢察官指出,狗本身是財物,跟人的生命身體比較不一樣,因此警消在執行上比較有顧慮

 張進豐襄閱主任檢察官表示,如果沒有符合緊急避難情形,破壞車輛門窗,可能構成毀損的問題出現。

等於是檢察官跟大家說「如果當時警察敢破窗,那這案子到我們這邊就會被我們起訴」。

除了緊急避難以外,有些人會去引用行政執行法第40條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6和28條。問題在︰

1. 他人財產是否有迫切危機,不是由你決定的。否則每個人都可以聲稱他人財產有迫切危害,然後闖入民宅了。(人家的財物怎麼樣干你屁事)
2. 如果事主在破窗後宣稱他認為車窗玻璃比狗值錢呢?一個東西對擁有人來講有多少價值可不是你說了算的。
3. 跟緊急避難一樣,都有「除非逼不得已且這是最後手段」的情況下破窗才被允許。即適當性、必要性及衡平性之三要件。可是什麼情況下才知道這是最後手段?真的除了破窗外沒有其他辦法嗎?破窗後狗活的,那到底是因為破了窗才救活,還是牠本來就不會死?

這能不被飼主告嗎?XD

可是號稱是動保專家的巴比堅持檢察官講錯!引用錯法條!

不但他完全找不出動保法中哪一條賦予破窗的人免責權,而且…

可是他連動檢處是負責動保業務都不知道…

還有他的獨創法律見解…

什麼叫做免責法定主義啊?XD

如果照巴比創詞的概念,罪刑法定主義的意思是「除非在法律中有定義罪刑,否則不能入人於罪」,那不採罪刑法定主義的意思就是「就算在法律中無定義罪刑,也可入人於罪」。那免責法定主義的意思是「除非在法律中有定義免責條件,否則犯了罪無法免責」,那不採免責法定主義的意思就是「就算在法律中無定義免責條件,犯了罪也可免責」…

XD 這傢伙知道自己在說什麼嗎?XD

「讓外星人深刻體會並瞭解一下我國(可與英美等先進國家媲美之)動保法的相關規定與罰則」…

顯然不知道XD

之前是看到這個噗以為他應該是中年老頭病的…

結果實際上是他有病他同學不想理他吧XD

另外,他說的強者朋友,見此

結果是這位嗎?

結果只是別人的噗友,他亂入後就把人家當馬吉了!?

本來還以為他應該是出社會在工作的,看到他在人家上這樣說(他自刪了),還有去別人blog說什麼可以做科展素材之類的讓人本來以為他是老師…

講的一副自己在社會中人脈廣泛的樣子。

===分隔線 這一部份資料錯誤 (start)===

結果才27歲!?

1986年生於北韓穩城郡的姜赫比他小兩歲。表示他1984年生…

PS:原噗是他轉噗的,所以寫那句話的是別人,此資訊錯誤。

===分隔線 這一部份資料錯誤 (end)===

跟父母住

而且還放兩個月暑假…(他自刪噗文)

煙酒生會這樣說自己有兩個月暑假!?可是27歲的大學生太老了吧!?

不過說有暑假其實也有可能啦,雖然大部份的煙酒生都沒種放假,可是我想中指蕭應該就有暑假放吧XD

不過單就他噗友裡頭有大量的生物老師,而且他很會批評教改,又對於「補習班老師」也被叫老師這種事情很火來看,我猜他應該是國小自然老師或國中生物老師,而且是那種公費時代的。當老師的話不食人間煙火還自以為很懂社會運作就相當合理了,有精神疾病也很合理,還沒到老頭年紀就有老頭病也合理,認為世界繞著他轉也很合理啊。

各位有生小孩的台北市或台北縣人,如果我猜測沒錯的話,你們小孩很可能以後會被這種人教到喔XD

至於他號稱自己從沒被教授電過,出處在此

「折線圖和柱狀圖」的問題讓他「坐立難安」而且「連指導教授都考倒」……

所以他說的「沒被電過」,實際上只是「他認為別的教授是基於私怨找他麻煩」而不是在電他XD

難道是博士生嗎!?可是博士生又怎麼會自稱放兩個月暑假呢?

我猜搞不好是國小自然老師之類的,當老師的有這種心理問題好像也不太奇怪XD

另外該噗還有最知名的「巴比擊倒右元帥事件」

巴比說去年右元帥宇文渙是因為被他指正錯誤,腦羞才關站的!

其實是腦補魔人一枚…XD

原備份噗全文

話說其實巴比要堅持他的破窗沒事論很簡單,就是他留下他的聯絡方式,以後萬一發生這事件「大家就打電話叫巴比去破窗」就好了,不然聽巴比的話結果害自己吃刑責,難道巴比會補償嗎?XD 當然要叫巴比自己上去破啊XD

延伸︰巴比的筆戰戰術

原來暗黑兵法就是跟人裝熟然後希望他出來幫忙XD

另外,我說我打過動檢處詢問,得到跟他說的不一樣的答案。

實際上我連台北市動物救援隊都打過了,他們對於「如果是貴機關接到類似車內悶狗的事件,你們有權責破窗救狗嗎?」這問題的答案是連他們也不知道可不可以。另外如果問題是「貴機關有權責為了救狗救貓而毀損他人財產或入侵民宅嗎?」答案就是肯定的絕對沒權責。

所以新北市動檢處動保組跟台北市動物救援隊給我的答案都是一樣的。都跟巴比的說法不同。

我說不信的話你去打電話問看看,他龜好幾天不敢打(事實上到現在也沒打),還說我一定唬爛,除非我提出我有打的證據XD

「我明天就直接去該單位調電話記錄回來,直接在網路上PO出來給所有噗友們看你笑話」

「我明天就直接去該單位調電話記錄回來,直接在網路上PO出來給所有噗友們看你笑話」

「我明天就直接去該單位調電話記錄回來,直接在網路上PO出來給所有噗友們看你笑話」

「我明天就直接去該單位調電話記錄回來,直接在網路上PO出來給所有噗友們看你笑話」

「我明天就直接去該單位調電話記錄回來,直接在網路上PO出來給所有噗友們看你笑話」

XD

話說我寫文章之後,他就跳出來說哈哈我中了他的計了好高興…


誰知道他在爽啥洨嗎?XD 以為看的人多了裡頭就會亂槍打鳥打到幾個支持他的?XD

然後他找不到助拳人,就不講什麼詭道論了,改口說要告我們了XD

要告就快點吧不要只會嘴砲啊(茶)

話說他從頭到尾一直自稱動保專家,說我們都是外行,那就他到底有什麼資歷讓他敢這樣唱邱…

結果他的反應是跑去掃地,還寫了莫名其妙的自爽

後來他又說他弟是銀行法務學弟是律師跟書記官,所以他超懂法律的,不過…

他說告訴乃論的時候檢察官無法介入…

被這種人教法律常識的小朋友真的大丈夫嗎XD

在〈腦補魔人巴比〉中有 69 則留言

  1. 網路上的法學大大,Foxx大大,您好:

    您這樣太不公平了,文章開頭第一句話就將我從沒說過的話塞到我嘴中,

    我只說過,在我發噗後6小時,當我再上右元帥的網站時發現:

    右元帥將原本網站置頂的那篇關於富士康的短評拿掉了,而且將部落格原先的一些標題給換了,再也找不到右元帥的字樣。

    您這招實在是蠻那個的,故意誇大後將別人沒說過的話給轉述的像是別人親口說的。實在是…

    小弟BOBBY特此聲明。

    另外,您怎麼不發個專文詳述一下您那偉大的法律見解與論點:
    (暫時先不提寵物的部分,先談更重要的小孩子性命的部分)

    您說:依照我國法律規定,當小孩被困車中,在大太陽底下,即便小孩都快要活活熱死了,如果未經車主同意,那所有人還是只能眼睜睜地看著小孩在車內被活活熱死。(good)

    小弟認為關於這點,其實影響更加深遠,還望網路上的法學大大,Foxx大大您能專文論述向所有不支持您此項法律見解與論點的法律專業人士們解釋說明清楚,好好教育一下全台灣的律師,檢察官,法官等一干法律從業人員們,讓他們理解並接受您偉大的法律見解與論點!謝謝!(good)

    BOBBY謹上

  2. 給各位對Foxx大大前述法律見解與論點感興趣的網友們:

    為免有人說這是小弟誣陷Foxx大大,將他沒說過的話塞到他嘴巴中,

    這是Foxx大大在噗浪上所發表的原始噗文網址出處:
    http://www.plurk.com/p/ct08zs

    歡迎網路上各方法律專業人士前往一閱,並且據此法律高見對Foxx大大之法學素養,請做出您獨立之專業判斷與評價。謝謝!

    BOBBY

  3. To 腦補人:

    必要性 適當性 衡平性, 這三個要件自己回去查到底啥意思吧XD

    不要自己不懂就以為全天下人都跟你一樣不懂啊XD

    To YOYO:

    他根本每隔一段時間就會自己關掉一陣子吧XD

  4. To YOYO:

    右元帥沒有關站啊!
    http://evilcapitalismheroes.blogspot.com/

    小弟前面有說,那是Foxx大大將小弟從沒說過的誇大話語,將之塞到小弟嘴中。

    在小弟電腦的我的最愛中的紀錄:

    原先是叫做:經濟帝國右元帥的喃喃自語,但是現在名稱改了。
    小弟只是敘述這項事實而已。

  5. 歐~歐~

    真是感謝Foxx大大這麼關心小弟的身家背景,還到處搜尋,真是佩服佩服!您真是辛苦了!

    兵者,詭道也!

    哈哈哈~

    言歸正傳,最重要的事情還是回歸到最初的新聞事件本身,當未來,我們再次遇到這種情況時,到底該如何處理?才能夠合法合理合情地救回寵物狗的性命!

    請大家看一下我所發的原始全文,盡量不要被Foxx這篇支離破碎的截圖摘錄文章給誤導,或者先有成見。

    請大家先前往看看,之後再獨立做出您的判斷與決定。謝謝!

    動物保護法相關法律條文與案例實務探討,原始全文連結
    http://www.plurk.com/p/cxejin

    當寵物狗被關在車內,在大太陽底下曝曬,甚至已經中暑,嚴重脫水,都已經快死了的狀況下。

    關心動物權益~寵物的生命安全~的熱心民眾們,我們到底能不能夠盡量設法將受困的犬隻救回,讓牠能夠繼續活下去,而非眼睜睜地看著寵物犬在所有人面前活活地熱死!

    關於此點:小弟認為在緊急狀況下,是可以破窗的。
    但是,Foxx大大則不同意,認為打破車窗的員警可能會被告到免職,而民眾可能會被告到要賠償到脫褲子。

    小弟個人是認為,未來,再遇到相同的事件時,我們能不能夠盡量設法幫忙,能夠多救活一隻受困寵物犬的性命,這點,才是最重要的事情!也是我們應該從近日這則新聞事件中所學到的經驗與教訓。

    所以懇請看到Foxx大大此文的網友們,可以前往觀看小弟所發的原始全文:
    http://www.plurk.com/p/cxejin

    謝謝!

    BOBBY

  6. 腦補人不要自己偷渡概念啊. 在爭議的問題明明就是”能不能破窗”, 怎麼現在你偷偷改成”能不能夠盡量設法將受困的犬隻救回”了?XD

    你以為玩偷渡概念人家就會忘記你最早說什麼嗎XD

    更何況你連動檢處管動保都不知道XD

  7. 關於Foxx大大,此文中所提及的

    兩年前之新聞報導: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張進豐表示…

    小弟的分析與回應在此:
    http://www.plurk.com/p/cv4gxe

    小弟推測:兩年前,張檢察官再受訪當時腦中可能根本沒聯想到動物保護法,而是想到野生動物保護法,所以才會做出上述之表示而被報導出來。

    最簡單的驗證方法之一,就是如果有關心此議題的記者網友們看到此文,看是否能夠再度前往採訪張檢察官(或已高昇其他職務)聽聽看現在的張檢察官對於動物保護法的法律效力,是否足以讓動保員,員警們在緊急的狀況下,依照行政執行法第40及41條之相關規定,依法(動保法)執行公務~緊急救援。

    —————

    另外,關於罪刑免責主義的部分,其實是小弟刻意寫出來虧Foxx大大的,沒想到他竟然會看不懂嘲諷的反話,還自己PO上來。噗~

    小弟之所以會這樣說,是因為Foxx大大在此噗中
    原始連結:
    http://www.plurk.com/p/ct08zs

    Foxx大大他一再強調並質問說:動保法第5條與第32條的法律條文中,哪裡有明訂出來跟所有人說:當寵物被困車中時,可以破窗的?

    Foxx大大認為,只要動保法沒有明確訂出免責條款:破窗救狗免責。

    那員警與民眾只要打破車窗救狗,就一定會被告到免職甚至是輸到賠償到脫褲子。

    對此,小弟的回應則是:如果照Foxx大大這種說法,那醫師法中不就得明訂:
    1.溺水,如現場未有醫護人員在場時,則民眾施以急救,人工呼吸,免責。
    2.異物阻塞,施以急救,免責。
    3.心臟病發…
    4.路倒…
    5.車禍受傷者…
    6.在飛機上….
    7.在船上…

    如果法律真的照Foxx大大的見解來定,必須將這世界上所有可能遇到的緊急避難與阻卻違法的各種狀況,其各種狀況之下的免責條款都得一一明訂出來,那這樣一本醫師法不可能厚的跟六法全書一樣了嗎?

    以上對於Foxx大大在法律方面的見解與論點,小弟已經將相關回應彙整在此噗中:
    http://www.plurk.com/p/cxejin
    希望網友們,特別是有相關法律專業素養的網友們,請不要光看Foxx大大此篇支離破碎的文章。希望能夠在看過小弟所發之全文後,在做出您個人在法律專業方面的判斷!謝謝!

    BOBBY謹上

  8. 你連免責要免的”責”是指犯罪都不知道還扯個屁啊XDXDXD 用你的說法沒規定免責則視同免責, 那天底下還有誰要負犯罪的責任了?XDXDXD

    而且檢察官講的話你馬上就腦補成他引用法條錯誤也不容易XDXDXD 直接找出條文告訴大家你依該條文認定免責很難嗎? 幹嘛舉不出條文來卻一直編造不存在的事啊XD

  9. 抓小蟲,緊急避難在判定避難行為有沒有過當不是直接拿比例原則去套,主要是考慮法益位階,然後看你採不採用利益衡量原則,來決定只看法益位階還是整體侵害程度都考慮進去。如果採用利益衡量原則,在考量法益位階外確實會有很接近比例原則的思考過程,可是兩者還是有所不同。

    拉回來,假使檢察官或法官不採用利益衡量,而是單純的法益衡量,在法律上同樣視為是物的狗跟同樣是物的窗戶,兩者位階一樣,都是財產法益,所以打破窗戶來就狗不會過當,去法院一定沒事?

    不然下次你可以試看看,看是你胡扯一大堆有效,還是被人莫名其妙刑事告訴去跟檢察官泡茶,甚至被起訴來跟法官嘴砲,哪個比較容易發生。

  10. 給各位網友們:

    小弟自認為行得正,坐得直,正大光明!

    特別是在針對此次寵物受困車中活活熱死的新聞事件的各種相關討論中: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23/143/2tt1l.html

    小弟沒有部落格,只有噗浪,這是小弟BOBBY個人在網路上的小小園地,

    http://www.plurk.com/BlueSky666

    歡迎大家前來參觀一下小弟在近日內對此新聞議題所發的數則認真討論噗文。

    相信網友們可以體會得到我是真的很關心這個新聞議題,而且是很認真地再蒐集各種相關資訊,絕非信口開河,隨便虎爛的!

    如果您看了覺得小弟所發的文章有道理,合法合理合情,也請您給小弟讚個聲。謝謝!

    BOBBY謹上

  11. 問題是你講了那麼多 狗跟車窗在法律上的地位都一樣是物不是嗎 落落長一整篇沒有看到你證明的過程 寫了一堆抒情文 然後就導到免責的結論 再者 賠償責任有國家的賠償責任與個人的賠償責任 如果沒有辦法證明破窗是唯一必要合理方法 那要怎麼主張免責 要如何主張行政執行法第41條第一項但書?(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12. To poning:

    要如何主張行政執行法第41條第一項但書?(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因為是糊塗飼主自己將寵物關在車內,大太陽底下,導致寵物快要熱死。這樣應該是可歸責於該飼主本身之行為的吧!

    單獨留寵物在車內 小心觸法!?
    http://news.cts.com.tw/cts/general/200907/200907150288214.html

    因為狗主人的疏忽造成狗狗活活在車內被悶死,這名狗主人雖然是無心之過,但已經因為違反動物保護法被函送法辦,動保人士就提醒,只要寵物被單獨留在車子裡,一旦受傷或死亡,狗主人就已觸法,千萬要注意,否則一不小心就會成為殺狗兇手。

  13. 別人觸法不代表你就可以砸人家車窗吧…

    行政執行法第41條是沒錯,但是政府有授權於任何人在未經主人同意下逕行破壞他人財物來營救另一項他人財物嗎?

  14. 飼主觸犯動保法是一回事
    但是路人或警察任意「破窗救狗」犯毀損罪又是一回事啊
    你連這個不懂嗎wwww

    另外,別扯什麼行政執行法41條
    行政執行法也是行政法
    當然必須顧慮到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下的三項派生原則:適當性、必要性及衡平性
    格主不是都分析過了嗎?結果你還在跳針w
    你根本是斷章取義啊w
    要我幫你介紹眼科還是腦科,自己選一個吧wwww

  15. 行政執行法是具有公權力的公務員,依動保法實行救援,阻卻違法的法令依據。

    另外,斷章取義的是Foxx大大,他對於法令中關於緊急避難的部分,則略過不提。

    請上面幾位大大們參考下列相關資料,這可不是小弟自己腦補出來的。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B7%8A%E6%80%A5%E9%81%BF%E9%9B%A3

    緊急避難是指為了使本人或他人利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損害另外的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在大陸法系的刑法中為阻卻違法事由,例如《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急迫之緊急危難而除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構成要件為: 1、須有危難存在; 2、危難需屬緊急; 3、須為保全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所為的避難行為; 4、須出於不得已; 5、須無承受危難的特別義務; 6、須行為不可過當。

    除刑法外,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亦可知,緊急避難可以作為犯罪的免責事由,但必須於合理範圍內為之。其與正當防衛、自助行為皆為權利的自力救濟。

    緊急避難有兩種情況:一為防禦性的緊急避難,係將發生急迫危險之物加以毀損,以避免危險,例如狂犬追逐,將該犬擊斃。二為攻擊性的緊急避難,係因避免急迫危險而損及與危險的發生無關之他人權利。例如為逃避水災而破門進入他人住居、司馬光兒時打破水缸救人的故事。由於緊急避難並非不法侵害,對於避難行為不得實施正當防衛。惟緊急避難的被害者,並無容忍侵害的義務,有認為得對之實施正當防衛一說。

  16. 而且,Foxx大大還再三強調:

    打破車窗救狗後,警察可能會被告到免職,民眾可能會被告到要賠償到脫褲子。

    頂多幾千元的車窗,在台灣,真的可能有法官會判得要天價賠償到讓人輸到脫褲子嗎?

    還有,請大家別忘了,Foxx大大認為:
    依據我國法令規定,即便在車內的是小孩,只要未經車主同意,那我們所有人也都得眼睜睜地看著小孩在車內活活熱死,而不能出手相救。

    這一點,大家認為真的合理嗎?

  17. 請問他人利益受損是由誰來判斷?

    假設我有天路過你家,覺得你的私人財產有受危難之虞,你覺得我可以逕自砸破你家門窗以確保你的私人財產無虞嗎?

  18. ………

    我看你扯那些就知道你大概連刑法上的罪名驗證步驟都不知道,還在那邊行政執行法講的很高興,好像把行政執行法講透徹就可以緊急避難一樣。你講的出來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這三個東西是啥,有什麼關聯,再來胡扯吧!

    你要繼續腦補隨便你,不過從頭到尾就是在講這種情況下打破車窗有可能會出事,因為沒有辦法確定免責,又不是說一定有責任。假使我是檢察官或法官來判斷的話,我會讓打破車窗救狗的人成立緊急避難。可是我又不是檢察官或法官,就算是也不一定會分案分到我,你怎麼可以確定不會有人覺得這種狀況下依舊有刑事和民事責任?

  19. To k駱駱大大:

    想來您應該是法律專業人士。藉這個機會,小弟想請教一下:

    那Foxx說:未經車主同意,我們所有人都得看著小孩活活熱死的部分呢?

    關於這點,不知您有何高見呢?謝謝!

    BOBBY謹上

  20. 如果要繼續腦補「警察不能破窗=所有人看著小孩活活熱死」,跟您說再多高見您也會補到其他地方去吧?

    提示1:破窗之前,有沒有其他方法還沒試過?

    提示2:破窗的罪與責的豁免,是不同的事。

    提示3:妳的重點明明就在動物上,就算人的部份您講對了跟破窗救動物有何干係?

  21. 有個疑問,為什麼狗被關在車子裡就代表他人財物有急迫危險需要破窗?如果是狗主人故意關在車子裡要悶死的呢?除非有問過狗主人,否則怎麼知道將狗關在車子的行為會造成狗主人的財產-狗-有急迫之緊急危難而不是物之所有權人本於所有權對物的自由使用?就算真的問了狗主人,只要狗主人不同意破窗救狗,一樣沒有破窗的阻卻違法事由,只能對狗主人事後開罰。當然啦,有些人會跳出來說要用緊急避難,但就算小孩被關車裡都不能引用緊急避難(除非火燒車或有充份的客觀證據證明小孩”已經”有生命危險),狗被關車子裡的嚴重程度會高於人被關車子裡嗎?而且就算狗已有生命危險,只要狗主人不同意破窗,一樣是不能破呀XDDDD

  22. To 樓上兩位大大:

    提示1:破窗之前,有沒有其他方法還沒試過?

    所以小弟才會彙整說明,要一步一步來,

    1.設法聯絡車主

    2.聯絡不到車主,則報警請警察透過車牌號碼,查到車主電話,設法聯絡車主。

    3.回報各縣市動物保護的主管機關,請其派動保員前來處理。

    4…..、5…..、6…..

    上述詳情請參考小弟彙整後所發的這篇文章:
    http://0rz.tw/nJBdU

    小弟文中清楚明白表示:
    當窮盡上述手段,都無法達成救援時,而且狗的中暑狀況已經越來越嚴重,
    這時才設法請鎖匠來開鎖,當開鎖不成或實在來不及時~狗已經快死了,
    這時,才迫不得已得採取破窗救狗的手段。

    這樣說明,不知兩位大大們是否能夠理解並接受:
    此時,破窗救狗是可採取也不得不採取的最終手段之一嗎?謝謝!

    BOBBY謹上

  23.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急迫之緊急危難而除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請問狗是人嗎?
    你可以繼續雞腿比LP沒關係

  24. 另外FOXX也根本沒說過「未經車主同意,我們所有人都得看著小孩活活熱死」這種話
    他只說了「一個東西對擁有人來講有多少價值可不是你說了算的」這句話
    小孩子又不是東西,小孩子是個人。所以當然不會有你說的問題

    你可以繼續偷換觀念,抹黑沒有關係,科科XD

  25. 你想找人背書喔,還請教專業意見勒。這些東西上過刑總的大一生都會判斷啦。你這麼猛,嘴砲個幾句就可以讓人修改blog的發言,怎麼這些東西都不知道還跟別人嘴砲。

    從頭到尾講的問題很簡單,就是這種情況下,破窗不一定會沒事啦。你要繼續胡言亂語,我沒這麼佛心啦,才懶得鳥你。

  26. bobby仍然沒有回答在沒有問過狗主人的情況下,狗快悶死的時候就代表他人財物有急迫危險需要破窗XDDDD。「員警可從車牌號碼查到車主聯絡電話,通知車主盡快到場處理」你可以問一下路邊執勤的警察,有沒有同事這麼愛狗(或心臟這麼大顆),科科~~。:D

  27. OK, 那妳腦補的錯誤點不就很明確了?既然妳會說「
    當窮盡上述手段,都無法達成救援時,而且狗的中暑狀況已經越來越嚴重,
    這時才設法請鎖匠來開鎖,當開鎖不成或實在來不及時~狗已經快死了,
    這時,才迫不得已得採取破窗救狗的手段。」<==如果可以破窗,那妳浪費時間窮盡上述手段是耍什麼?避免被起訴嗎?XDXDXDXD,這樣自己婊自己何必勒?

  28. 只能說巴比大概是愛狗人士……愛狗愛到極致聽說有種奧義可以進行自我腦改以至於價值觀錯亂

  29. “”未經車主同意,我們所有人都得看著小孩活活熱死””

    除了保庇專家一直跳針,我一直找不到這句話在哪
    然後這裡不就在踹共,為何一定要到專家的噗裡去踹共

    這裡好像比保庇專家的噗能見度更高吧 XD
    去你的噗也沒看到什麼人支持你亂七八糟的邏輯啊 XD

  30. 我怎麼沒看到阿ㄈ拿”朋友”生病的事情說嘴啊
    把朋友生病的事情拿來說嘴的…不就是我樓樓上這位嗎XDDDD
    該不會有人把”實際上是他有病他同學不想理他吧”這句話的主詞搞錯了XD

  31. 在天帝的第九封信中(2010/10/25),美男子佛陀決定處死謗佛的人。10/26、10/29、10/31的零時整將會分三批集體處決,眾謗佛者會七孔流血而死,形成死亡潮。

    在第十一封信中(2010/11/02),美男子佛陀提到「只要你謗過佛,你一定會在一日、一日,一波、一波,處決死亡潮中,因緣到時而亡!勿存僥倖!請你善用自己倒數計時的時間!」

    好害怕,好害怕,顯然保庇專家拜的不只歿神。XU

  32. To:樓上各位大大:

    請各位本Foxx部落格:沒見過壞人嗎?

    的格友、網友大大們賞個臉,有空時,希望可以移駕看看小弟的新噗文。謝謝!

    【初稿】沒見過壞人嗎?欺世盜名阿ㄈ(Foxx)的真面目:

    一、說謊:為求辯論當場立刻勝過異議者,不惜虎爛說謊

    每扯一個謊,就要扯更多的謊來圓謊。

    http://www.plurk.com/p/d288vg

    小書僮 BOBBY 謹上
    0710
    0630

  33. 寫一長串結果什麼都沒有講。而且爭論的不是可否破窗嗎?怎麼被腦補成可不可以請動物保護組協助處理了?要指責別人說謊,結果自己確偷改主題,這樣不行喔~啾~

  34. To 波比大大:

    您老請別急嘛!

    這還只是前菜而已。後面還會慢慢出菜的!

    小弟難得拿到同花加上福爾好斯這樣的一手好牌,當然得慢慢出牌啊!

    另外,波比大大,您老的雙重標準會不會太過嚴重了點?

    為什麼網路上任何其他人只要被Foxx抓到任何一點小辮子,

    就必須被Foxx與您老等群起鞭到地老天荒?

    可是,一旦Foxx隨意信口開河(說謊)被小弟抓到小辮子,

    之後,您老卻能夠視而未見呢?

    這樣太不公平了歐~這樣太不客觀了歐~

    這樣似乎有點太那個了點吧?!

    小書僮 BOBBY 謹上

  35. 所以bobby已經承認他認為可以破窗是信口開河,說謊, 請大家不要鞭他.

    再度自婊.

    爭議結束, 結案.

  36. 本來就是在爭論可不可以破窗免責
    自己腦補把題目變成可不可以請動物保護組來處理 =_=”

    ㄇ的人家打麻將,跑來亂入說他會搓牌手上有一副同花加上福爾好斯耶!!!!!

    這就是暗黑兵法嗎?-_-

  37. 現在會有幾種狀況:
    1.阿ㄈ這兩天茫沒發文….
     保庇專家表示:又一個達人被我打到關站。兵者,詭道也… XD
    2.阿ㄈ發文,但是不鳥保庇…
     保庇專家表示:阿ㄈ心虛,所以我勝。兵者,詭道也… XD
    3.鄉民發表自己的看法…
     保庇專家表示:你們這些全都是轎友…不值得表達你們的看法 。兵者,詭道也…XD
    4.阿ㄈ時間太多告上法院…保庇專家判輸
     保庇專家表示:沒想到連法官都是轎友。兵者,詭道也… XD

    我也想知道前面談一串破窗的法律責任到最後跟動物保護組協助處理邏輯上在哪裡

    喔…我變轎友了… XD

  38. 前菜都酸掉惹主菜還沒上
    有沒有這麼爛的餐廳XDDDD
    樓上 其實保庇ㄉㄉ的內心是:

    社福單位都不理我
    但我終於在網路上找到我寂寞沒朋友人生的出路惹!!
    兵者詭道也!!(good)

  39. 樓上各位大大:

    這是小弟剛發的新噗,還請各位多多指教。謝謝!

    【轎友現形記】頭號戰將小BB,出新招,真是很好很強大。

    http://www.plurk.com/p/d3j1g9

    原來,頭號戰將小BB的最新戰法,最新招數是:狸貓換太子。

    他在自己所發的噗文中,將這則現有64則回應的舊噗文的網址 偷偷換成我新發仍在施工中只有8則回應的新噗的連結。然後據此跟他們一群轎友們宣稱他贏了,聖伯納我怕了他。

    然後,只見到他們一整群**深具科學研究精神**的轎友們,也不會稍微想想看,噗浪的功能根本不可能更改已經發出的舊噗任何的隱私回應設定。就一整群轎友們只要是同夥說些什麼,就完全無條件相信且接受~根本沒有任何獨立思考驗證的判斷能力~只有立場,沒有腦袋。先入為主就接受了小BB的唬爛謊言。

    一群轎友們聚在一起,HIGH了一夜一日,居然連一個人都沒有發現,其實,他們全都被頭號戰將小BB給唬了,小BB其實是耍了些小手段(說謊,刻意放不同噗的連結),再度用了阿Q式的精神勝利法大絕,良人小BB回到自己轎中,在吹噓驕其妻妾(轎友們),沒想到他的轎友們也全都這麼捧場!甘願被騙!

    **大人!小BB他在說謊耶!大人**!

    原噗全文連結:
    http://www.plurk.com/p/d3j1g9

    歡迎各位前來泡茶聊天!

    小書僮 BOBBY 謹上
    0711
    0400

  40. 這跟歿神流的戰法不同。
    歿神會沉默數天後搶最後一噗,而有人會用腦補畫下自以為不會輸的結界(其實輸好幾翻了),然後用馬拉松式的無意義迴圈發言硬撐在那裡,等自己是最後一個發言。

    這招無敵了啊。是歿神改良版嗎?

  41. 各位路過的鄉民,特別是關心動物權益的愛犬愛貓人士,大家好:

    實不相瞞,小書僮我今天是上來求助的!

    昨天從下午一直到晚上,小弟我一個人,在這則頭號戰將阿知的討論噗中:

    http://www.plurk.com/p/d45agg

    面對以頭號戰將阿知為首的多位阿ㄈ的死忠粉絲與擁護者們凶猛的火力,

    說實話,昨天一天,小弟一個人實在有點招架不住,被電的有點慘。

    希望各位路過的鄉民,特別是關心動物權益的愛犬愛貓人士,

    有空的時候,可以前往一閱。

    如果您也認同小弟所說有關動保法的法律見解與觀點,

    如果可以的話,希望您可以幫小弟說兩句話。謝謝!感恩啦!

    小書僮 BOBBY 謹上

  42. 問: 余小姐你好. 請問之前有位先生說你們背書說遇上緊急動物救援事件時, 可以毀損他人財物或入侵民宅, 是嗎?

    答: 啊? 這我不知道耶. 有這種事嗎?

    問: 之前有人打電話問過這問題你們說可以啊?

    答: 有這電話, 不過因為我不在位置, 是我們謝組長幫忙回答的

    問: 那你們有看到他說什麼網路上噗浪的內容嗎

    答: 有啊, 看到很多人很熱情的討論. 不過我們是覺得, 與其在這種事情上爭論, 不如碰上這種事情時直接叫警察處理. 畢竟我們是行政機關, 也要會同他們執法機關(? 忘記他說什麼機關了, 不過差不多意思), 而且叫警察的話五六分鐘也就到了

    問: 我之前也有打給台北市動物救援隊, 他們也沒說可以. 另外之前有通報給你們疑似虐狗的, 你們也說要有明確事證才能處理

    答: 是啊, 因為每個人觀感不同, 有些行為有的人覺得有虐狗有的人覺得沒有, 我們會做實際訪查

    問: 不過如果警察上門飼主拒絕讓他進去呢

    答: 那我們也沒有辦法, 如果連警察都不行的話那我們就更不行啦

    問: 那我問一個問題, 動保法裡頭對於為動物救援而做的這些行為有免責條款嗎?

    答: 沒有

    問: 我看應該也是沒有

    答: 如果你們看是沒有的話那就是沒有啦. 我想這個話題應該算結束了吧. 與其在網路上吵, 不如遇到事情時直接叫警察來看可以怎麼處理(笑)

    問: 謝謝你的回答, 抱歉浪費你的時間

    答: 不會

  43. 巴比將
    “把狗關在家裡修理”
    “將狗關在車裡”
    類比成相同緊急情境

    所以搬出這條:

    【推薦】行政院-農委會-正式公佈消息:動物保護法已納入刑罰,勿虐待寵物或流浪動物。出處:農委會文號:5548,**日期:98年06月18日**

    大概心想:既然有人在家虐狗可以報警救它,為什麼狗被關在車裡救它卻會吃官司?

    我聽到愛狗人士內心的吶喊=_=

  44. 就算是自己先將親朋好友事蹟公布

    只要FOXX把它重貼在部落格就是公開個資洩漏他人隱私!

    網路上大家都看得到的東西還有隱私的差別哦(gr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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