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賓館開房間不等於有搞

先前有扯過幾個司法界強姦法律的例子,現在來平衡報導。

與老友上旅館 已婚婦不起訴

【聯合報╱記者羅建旺/宜蘭縣報導】 2007.09.30 03:16 am

宜蘭縣已婚的蔡姓婦人與舊識鄭姓男子上汽車旅館,婦人丈夫發現告兩人妨害家庭,兩人辯稱,因女方腹痛,才上旅館如廁,沒有不軌,檢察官以無其他證據證明兩人通姦,採信兩人說詞,處分不起訴。

類似「旅館如廁說」也曾發生在前司法院副院長城仲模身上。城仲模曾被媒體跟拍,與一名女子上汽車旅館,當時他對外解釋,因女方肚子痛,才到汽車旅館上廁所。

卅二歲的蔡姓婦人六月七日下午,與大她兩歲的鄭姓男子,開車到宜蘭縣五結鄉一家汽車旅館,一個小時後離開。兩人開車進旅館時,剛好被蔡婦丈夫的堂兄撞見,蔡婦丈夫懷疑兩人通姦,控告妻子、鄭姓男子妨害家庭。

蔡婦與鄭姓男子在檢察官調查時,承認同上汽車旅館,但均否認不軌。兩異口同聲辯稱,兩人以前是保險公司同事,當天中午相約吃飯,蔡婦因腹痛,就到汽車旅館去如廁,鄭姓男子在房間內等候。蔡婦上完廁所後,兩人留在房間裡看電視,一個小時後離開。

檢察官認為,蔡婦丈夫的堂兄只看見蔡婦與鄭姓男子進入汽車旅館,並未進入房間,蔡婦丈夫依堂兄證詞提出告訴,卻無法證明妻子與鄭有無發生性行為,很難僅因兩人同至汽車旅館,就認定兩人通姦,認定罪嫌不足,不起訴處分。

【2007/09/30 聯合報】

看過這篇報導的讀者一定想,一男一女都上賓館開房間了,難道都沒有搞嗎?是把大家當白癡耍就是了,這檢察官亂搞~叭叭叭~

可是就此案來講,實際上檢察官是正確的,沒常識的是記者。

理論基礎很簡單,無證據不能定罪。

此案涉及通姦罪︰

刑法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所以,要定罪,需要的是「兩人通姦的證據」。雖然我們都知道孤男寡女去汽車旅館開房間九成五就是去搞,可是「一男一女開房間」是不是就是這兩個人有搞的證據?

到這裡,我們應該都會同意,這兩件事情差的遠,不能畫上等號的。畢竟我們知道其他的常識,一對姐弟到台北考試,投宿旅館同一個房間,這個行為不能被當成這兩個人有亂倫通姦的證據。開房間雖然幾乎都有問題,可是如果將其當通姦證據,那所有異性在旅館休息住宿的行為也都可能以一樣的標準被當成相姦的證據,這跟簡雍的故事一樣。

劉備有一次下令禁酒,私釀酒罰,但連百姓擁有可以釀酒的工具也當成他們有釀酒動機來罰。於是,簡雍一次跟劉備出去時,他指著一對男女跟劉備說「這兩個人要去搞,把他們抓起來吧」。劉備莫名其妙,說他們不過是走一起而已,幹嘛要說他們要去搞要抓起來啊?簡雍就回答「這兩個人有性交用的器官啊,就跟那些有釀酒工具的人一定會私釀酒一樣,這兩個有性交器官的人一定會跑去性交」,劉備聽了,就解除對擁有釀酒器具受罰人民的罪。

所以,此案基本上,是戴綠帽的丈夫行事太衝動,沒拿到證據就匆忙行事,這樣被檢察官認定罪證不足也只是自找。至於寫該篇報導的記者,在第一段犯了最大的錯,他寫了「採信兩人說詞」,這句話引導讀者認定該檢察官竟然相信那對狗男女說開房間拉屎的鬼話,給大家這檢察官亂搞的印象。其實這檢察官並沒有說他採信被告說詞,只有說罪證不足不予起訴,他可能也覺得這狗男女在講屁話,只是啊就是沒證據說他們通姦,真的起訴下去才亂七八糟。

這觀念就是「就算全世界都知道人是你殺的,只要沒有證據,我就不可以定你殺人罪」。那檢察官腦袋很清楚,沒有因為自己主觀意識就無視現實硬要起訴,我看不出來哪裡有問題。

這案例告訴我們,如果哪天戴了綠帽要告人,請不要腦充血直接告下去,一般的作法是要有像沾精液的衛生紙這種物證,或直接抓姦在床,我想現在滿街林立的徵信社就是主要提供這類服務的機構XD

在〈上賓館開房間不等於有搞〉中有 7 則留言

  1. 在垃圾桶發現的保險套或是「床單」或許也有幫助?

    …不過,一般人有辦法像CSI那樣拿著紫外光照出殘留在床單上的「東西」嗎?
    (Sara Sidle:「我住飯店一定帶殺精劑…」)

    PS.
    倒是用google搜尋到「中央警察大學94學年度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入學考試試題」,”犯罪偵查學”的考題好刺激啊:D

  2. 小弟以前任職的事務所辦過一件更誇張的案子
    男女兩人被抓到在浴室裸裎相對
    法官說兩個人可能準備要搞 但是不能證明已經搞過了
    所以判決無罪
    就法論法是沒錯啦
    只是覺得很無厘頭就是了

  3. 推理跟證據是兩回事,這種常識只要有看過名偵探柯南很容易就能明白了啊(不過不知道為什麼柯南總是能找到把犯人定罪的證據就是了 XD)

  4. 其實你舉的這案子跟上面的有點不一樣. 基本上若沒有100%不能否認的明確證據(如沾有精液的保險套), 其他人證物證的證據力則由法官以自由心證裁定. 像我文章裡提到的案子, 只是一男一女上旅館開房間, 雖然”很有可能”有要搞, 但也不能排除例外情況. 這案子我確定不管是誰審, 就算是你我親自當法官下去審, 也都會給無罪判決.

    可是閣下舉的, 是男女都在浴室裡全裸了, 這種情況下, 雖然無法證明”這兩人這一次有要搞”, 但其實要證明”這兩人存在通姦關係”應該是說得通(男女洗鴛鴦浴雖然不一定是準備要搞, 但有搞過的男女才會洗鴛鴦浴). 以刑法329條規定, 只要有配偶但通姦者則有刑責, 那位法官的認定是”有配偶的人正在做或做完通姦行為後被抓到”才觸法, 可是我想認定”有配偶的人有證據證明其與他人有通姦行為”就觸法的法官會比較多. 該審法官的認定過度嚴苛, 大概是因為這涉及刑責, 如果判有罪有人要坐牢且有前科, 所以他用超高標準來審視證據. 我想如果上訴方不服告上高等法院, 應該會得到另一個結果.

    畢竟如果要定罪, 只要e-mail裡有存對方的裸照證據力就夠. 但若有意要放人一馬, 就算逮到有沾精液的衛生紙, 也可以說是在房間裡看A片手淫, 並非通姦.

    意思就是你這案子自由心證空間很大, 若要得到你要的結果, 應該多審幾次就會有XD

    其實要處理這種問題很簡單, 就是將刑法這一條拿掉. 如果通姦罪的處罰只涉及民事賠償, 那就不會發生這種法官考量被告會有前科所以刻意用超高標準看證據的情況. 且實際上以閣下提的那個案子, 也不能說法官嚴格判就一定有錯, 畢竟常有的情況是法官判有罪, 但因為上訴方只告第三者不告原配, 所以第三者坐牢或被判罰金然後真正有問題的卻沒事的情況.

  5. 有一個電影上的例子請參考:
    「我的野蠻女友」的開場,男主角也只是把全智賢背到房間而已…
    雖然說這機率好像不太可能到 5%吧,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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