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公司預告離職,卻意外避開一件事。
簡單說,就是公司裡頭的總務經理擬了一份充滿陷阱的合約,並且要求全部員工都一定要簽,然後老闆也有問題,他顯然就是幫兇,也完全附和那個經理的話。
Well,根據民法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在公司內的僱員已經有受僱事實(不然薪水是發好笑的?),所以理論上是不需要再簽書面契約的。而且我覺得啦,要員工簽約可以,但是合約的條件不可以比先前差。也就是說只要員工不會有任何權益上的損失,也就是簽跟不簽是一樣的,那有人想要製造麻煩是他家的事。但這種蓄意在條文中動手腳再逼員工簽嘛,這種手段就很賤。
反正這跟某些公司資遣員工就騙員工自己簽離職書,然後再拿這種東西說是員工自己要跑的拒發資遣費一樣,都是玩這種惡質手段。
因為我要閃人了,所以這事基本上跟我無關XD 只是同事們就不知道了,他們跟我不一樣,多半是受了氣也選擇忍下來的任勞任怨型。結果在一間公司做了這麼時間,就算被上頭怎樣也不會靠北,現在還不是要被婊,所以忠誠心有用嗎?
我能告訴他們的也只有多保重,還有這東西就能拖就拖吧。當然我是不知道老闆會用什麼手段逼迫他們簽約啦,不過呢,如果真的有被逼迫簽約的事實,那日後被婊時還有機會宣告此約無效,因為違反自由意志嘛。
只是不曉得有多少人可以撐到可以證明「違反自由意志」的時候-_- 這種事跟罷工很像,除非大多數人都堅持住,否則只要拒簽的人變成相對少數,那就等於被賣了。而對他們能不能撐這麼久,老實說我對台灣人沒信心,台灣人多半抱的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吃虧就是佔便宜的阿Q思想…
唉 如果是我 可能也是鼻子摸一摸就簽了吧…
今早,進口部長,找自家老闆開會,老闆回來就跟我們說要回收了,暫不簽了,不過只是暫時吧!等完全合併應該還要簽。
Hi 很巧的在網路上游盪很巧的看到你的這篇文章
我上一個公司也是老闆為了自身的利益,而強迫我們這些員工簽了另一份合約,(我的老闆是個英籍巴基斯坦人)但是這份合約有須多令人發笑的內容,例如員工旅遊(國外拍攝)>>意思就是說 只有去外拍的人員,才會有員工旅遊,但是外拍都是在片廠,沒有自由時間。
獎金制度也從來沒有實際發過\_/ ,後來我離職,我的同事中有個馬來西亞人到勞委會檢舉了這份合約,才發現這份合約根本無法正式生效!!!>_< 因為和勞基法多項抵觸;其實大可拿著這樣的契約到勞委會,他們會告訴你這樣的合約是否生效,不生效就算你簽了也沒用ㄚ~~~: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