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部份大意

大概掃完五百頁。不過ㄅㄅㄐㄐ文基本上就是要做摘要XD

國務機要費部份,昨天我有寫在這裡

大意就是︰

國務機要費是公款,是人民納稅錢,而且又不是特別費,所以必須因公支用。但前總統等人竟然把他當成私人的錢來用!

跟特別費不同的︰

  1. 因為如果兩者一樣的話,怎麼會用不同的名稱呢,可見兩者不同。
  2. 因為第一項為真,故主計處提出的證明與第一項違背,可見主計處的解釋是錯的。
  3. 因為主計處的解釋有誤,可證明將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性質混為一談的說法不正確,故證明國務機要費性質與特別費不同。
  4. 行政院的行政機要費與國務機要費不同,也同上述幾點推論。

然後再說國務機要費的性質是業務使用,不是公務使用,基於法律上兩件一樣的事情不可能會用不同的用語的概念,「公務使用」的定義既為可以存在首長口袋裡的私房錢,有公務運用時再用,「業務使用」的定義則一定與此不同,必須要有業務事實時才可以因公動用。

至於為何副總統以降都是特別費,但總統沒有,則是因為當總統的人應該很有道德,應為人民表率,所以不能夠有像特別費這種可以當私人補貼用的錢,而應該有足為表率的公務款項,也就是必須全部因公支用的國務機要費。而且也不是沒給方便啊,在機要費運用上都採低標準放寬認定了,哪知道有個沒道德的人竟然以想要把人民納稅錢吞掉的想法去用錢!

意思就是說。犯罪事實就是因為用錢的的沒道德,以想要把錢當成私房錢的觀念去用,而不是如當今聖上一樣抱著關懷弱勢團體的心態去用。而且蔡法官也告訴我們自副總統以降到各縣市首長就可以沒有道德,不需要為人表率,所以不需要用道德的名義限制他們只能用不能當補貼的機要費,而擁有可以當成實質補貼存到自己帳戶當薪水用的特別費。

賄賂的部份呢。基本上每個案子都差不多,都是有人抱著認識阿珍,以想賄賂阿珍為出發點拿錢過去,而阿珍也基於想要收賄的出發點收了錢,故雖然收賄者與行賄者之間利益找不到對價關係,但既然收賄的人抱著收賄款的心態收錢,而且給錢的人實際上也有從前朝政府的政策得到好處,可見賄賂情事存在。

而且像匯到海外的錢的部份,一定是因為扁珍等知道這是賄賂,怕被我們公正無私的檢察官和法官查到才會把錢匯到海外去藏!這更證明了他們是收賄,而不是政治獻金!至於後來為何錢又被匯回來,則一定是因為他們貪錢想拿來用,而忘記了這些錢是要藏起來的所致。可見這批人之貪。

另外其實裡頭花費絕大部份的篇幅在解釋一些被其他司法界人士盯的部份。比方說程序上為什麼審理法官會變成他,判決書就花了數頁在說明一切合法。另外就是偽證案的部份。因為檢察官被指控將被告用證人身份傳喚,無視刑訴法95條云云。蔡法官也特別用一段文字加以澄清,說並不是被檢舉的人就會成為被告啊,那個時候檢察官沒有證據也不認為他們有罪,所以是在齊頭平等的原則下把大家都用證人身份叫去應訊,問完該問的之後才在某天赫然發現這些人都犯罪了,因此並不是用證人身份傳喚,套出該問的問題後再將他們轉為被告,讓被告失去緘默權及請辯護人的權利喔。

意思是說檢察官並不是事前策劃的,而是事前很佛心的認定這些人都奉公守法,等問到事情再調查的時候才猛然發現這些人都有問題,等到要將他們列為被告時已經不需要再傳他們了,都是誤會一場啦哈哈哈。

話說97年高普考法律政風有一題是這樣的︰

甲是某縣政府承辦土地徵收之公務員。某日,地檢署接獲民眾告發,指稱縣政府地政局公務員集體收賄,檢察官於是分案,傳喚甲,以「關係人」身分,協助調查。甲認為自身清白,完全依照地政法規行事,遂未請律師陪同前往。試問:一、偵查庭中,檢察官意外發現甲涉嫌重大,並未採信甲對地政法規的法律見解,且檢察官認為甲大學法律系畢業,故未為任何權利告知,隨即將其逮捕並聲請羈押,過程是否合法?二、若檢察官自始即懷疑甲涉嫌重大,但欠缺具體事證,於是先以「關係人」傳喚,打算取供後再將其起訴,此種訴訟技巧是否合法?

我找到的解答在這裡

有沒有當法官的人考刑事訴訟法會考不過的八卦啊?XD

在〈判決書部份大意〉中有 6 則留言

  1. 支那对亚洲邻国的政策
    除了日本、韩国这种铁定跟美国作盟友的国家以外,支那都希望在它的邻国安排一些亲支那政权。例如支那对越南、缅甸、老挝都是这么做的。对于香港,其实当年支英签协议的时候大多数人都没看懂,支那人都明确说了,香港要由“热爱祖国”的人士管理,也就是支那要让香港做它的狗。大多数人只看到“港人治港”,是“港人”治港,但是是支那钦定的“港人”治港。一个反共的,或者反支的“港人”,支那人是不会让他“治港”的。因此,香港没有真正的政治自由和言论自由。香港的悲剧早在1984年就确定了,但是英国无力抗拒支那。
    由于过去台湾的“三不”,支那几乎无法同台湾接触。而马英九这个骗子为了自己能做几天总统,居然主动去给支那人献媚,出卖大量台湾利益,自甘做支那的狗,这个人真是太恶心了。
    但是台湾不是香港,也不是东南亚的独裁政权。要想在一个每4年更改一次政府的国家里永久性的安排亲支政权,必须先把这个国家变成独裁国家。为了使马英九能在下一次选举时继续选上作总统,支那只有牺牲一些别的利益来保住马英九,比如允许台湾加入一些国际组织。但是支那人有他们的底线,他们不会允许台湾加入联合国。台湾的活动空间始终是有限的,这个有限,就是支那人不准台湾以某种形式取得国际上承认的独立国家地位。随后马英九就拿这这些由支那人指定的所谓“外交成果”来糊弄台湾人民。
    如果美军没有在1979年撤离台湾,而是驻留到今天,那么今天台湾不论谁做总统,他都必须亲美。但是美国为了换取支那反苏,和他自己的利益,出卖了台湾。今天台湾的政府无法亲美,因为美国不准台湾亲他,实际上台湾无法亲任何大国,因为没有大国敢让台湾亲他。但是台湾却可以出现亲中的政府,因为只有支那要国民党亲他。
    对于中亚,由于俄国的影响强劲,支那只能搞什么“上合组织”,没办法像东南亚一样安排亲支政权。

  2. 所以簡單一句話,你覺得當總統八年海外有20幾億存款絕對不是貪污,就算有收錢也全都不是他老婆幹的好事,他一點點都不知情就是了?XD

  3. 樓上的, 我哪一句有說”絕對”?

    而且你怎麼知道拿的錢一定是貪污, 而不是他幹走政治獻金? 當年宋楚偷的興票案是貪污嗎? 不是啊, 他挪為私用的是國民党的党產, 被幹走錢的國民党不追究, 宋就沒刑責啦. 而如果陳拿走的是民進党的獻金, 民進党若不追究, 為什麼就要當成貪污?

    反倒是你, 為什麼人家的財產增加就一定會是來自貪污? 我看是你自己用有色眼鏡去看人吧. 話說回來, 當今總統以前當台北市長的時候家產也爆增, 也超出他當市長薪資可以得到的錢, 他甚至說他連股票都沒買, 錢都是存起來也沒投資. 那他也是貪污了?

    不是啊, 他只是當台北市長的時候把特別費那些公務費用都拿來付私人支出, 沒用完的再當成私人津貼吞掉而已. 所以他的薪資不但一毛錢也不會花掉, 而且國庫給他的特別費沒花完的他還可以當私人的錢存起來. 所以他財產爆增, 他叫貪污嗎?

    最趣味的是, 如果真的可以證明他貪污, 那證據呢? 但事實上連判決書裡寫了六大罪狀裡, 都有四條是國務機要費, 兩條則是那個號稱要匯到海外去洗錢但是又把錢匯回來, 查無洗錢實據, 沒有對價關係, 而且付錢的人都無罪的”貪污”. 蔡姓法官這種擺明要判有罪的法官連寫判決書都寫不出什麼貪污來, 你就憑一句”他有錢啊”就說他一定是貪污?

    沒有, 你的技倆根本就只是先做錯誤前提, 再去批判那個前提而已. 這麼弱的招式要騙你是很管用啦, 可是很遺憾的拿來騙任何具備正常智能的人都騙不到耶.

    要踢館也麻煩派點強的好嗎? 下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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