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人肉搜索就等於群眾暴力?

在plurk上頭筆戰還不如來吸引砲火XD

話說在鬍子哥事件後,除了絕大多數看戲的人外,當然如這個留言所講的,自然就出現了正義凜然的正義魔人以各種包括法律、道德等等因素跳出來責罵。

像是這個(備份)的kikory法匠先生就用法律來說人肉搜索是違法的!

kikory 說 節錄大法官解釋603號對資訊隱私的定義: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

kikory 說 換言之,如果他沒有同意他的個人資料在某處被公開,那其它人便無權在該處公開其各人資料。不是說你在公開環境找得到的東西便不受隱私權的保障,就像你不可以用「畢業紀念冊後面就有寫」為由,任意公開他人之電話住址在網路上,一樣的道理

kikory 說 我在A網站所公開發表的個人資料,不代表你把他轉公開在B網站,就無隱私權概念的適用,除非我有公開聲明我的資料是透明公開。

kikory 說 google的概念有無侵害隱私權?有,你可不可以告?當然可以,訴訟自由,會不會下有罪判決?幾乎不可能,因為原告欲保護的法益實在過小,你難以舉證google有侵害你隱私權的故意或過失

當然他也說Google這種搜尋引擎也是違法的!個人電腦的cookie也是違法的!不過因為這立論實在太荒謬,所以他還要特別說雖然侵害隱私權,可是依Google的規模,原告要保護的法益過小。

但問題來了,如果原告是周鬍子呢?Google公開周鬍子的個人資訊,周鬍子要保護的法益還過小嗎?

kikory 說 搜尋引擎的概念本來就有多少有侵害隱私權的疑慮,但你要告google最麻煩的是得舉證你的個人權利有受到明顯的侵害,衡量網站運作目的及運作方式後很難得到該結論;但如果今天一個網站專門把網路上的正妹跟其網上可設法尋得之個資作連結而且直接放首頁你猜會怎樣?等著被告死吧

有沒有美顏賞會被告死的八卦啊XD 他還真以為這種網站不存在嗎XD

而且還是老問題啦,如果告Google的原告是周鬍子呢?不是說周鬍子告別人公開他資料可以用他的個人權利有受到明顯的侵害做舉證,那他告Google的話呢?XD

八成他到最後會用態度來掰吧,說因為Google的運作方式顯無犯意所以不算違法。反正有沒有犯意的認定是最大的心證XD

而在這個(備份)裡,也有位津奈美二號機先生和sharol沒水準女士用獨特的logic說人肉搜索就跟看內褲一樣!

津奈美二號機 說 不是我穿短裙你就可以看我內褲

好神奇的邏輯,為什麼「他公開姓名就可以看他姓名」的類比會是「公開穿短裙就可以看他穿內褲」呢?不應該是「公開穿短裙就可以看他穿短裙」嗎?

津奈美二號機 說 從畢業紀念冊翻出來人家祖宗八代 照你的說法 也是公開

哈,又拿畢業記念冊了。怎麼都是同樣的招數呢,不是說搜尋引擎的行為違法就是拿畢冊當例子。

實際上這是不倫不類的比喻。畢業記念冊的公開對象是屬於不特定多數人嗎?不是吧。除學校自己留存外,能取得畢冊的也就是該屆的應屆畢業生,也就是說有權利取得畢冊資料的只限於學校教職人員、應屆畢業生及其親友,還有就是從上述兩者取得閱讀權利的人。這跟PTT這個開放給全世界人連上去的BBS站處在相同的立足點上嗎?

而且既然要拿書做例子,為何一定要講畢冊呢?我看這些人就是要利用畢冊並非公開給不特定多數人的特性來強辯吧。如果這是一本每個人隨意都可以去書店購買,或是去圖書館借閱到的一般書籍,上頭有寫作者的姓名電話住址,那這樣該作者的這些資料難道還可以算是隱私嗎?非常顯然的就不是了吧。當這份資料是每個人都有能力可以取得,而且資料的產生來源沒有法律疑義(以本例來說,是作者自行發佈)時,自然這就不算是隱私資料了。

津奈美二號機 說 問題是你們憑甚麼可以人肉搜尋他的行為

津奈美二號機 說 誰授權的

喔,這裡他說搜尋某個人的行為是需要被授權的。話說我都不知道上個Google打入「陳怡君」還需要取得我要查的那一位陳怡君(或任何一個姓名叫陳怡君的人?XD)的授權的啊。

津奈美二號機 說 查了之後公開的批判

津奈美二號機 說 多數的暴力

津奈美二號機 說 私刑的道德審判

津奈美二號機 說 這和言論自由有甚麼關係

津奈美二號機 說 你可以搜索啊

津奈美二號機 說 最好今天的行為就是查完就算了

然後這裡他又說搜索無罪了,前面不是才說要授權才可以查嗎啊啊啊?

而且在此他使用了態度的絕招。他說因為用人肉搜索的目的一定是要找出來做公開批判,所以人肉搜索是有罪的。

喔,好像哪裡聽過類似的話呢?啊對了禁酒令啊!「因為人喝醉酒之後會鬧事,所以喝酒是有罪的,要禁止」。

話說我以為民主社會早就該脫離那種時代了。怎麼還有人是這樣想啊。如果問題在把人搜索出來之後的行為,那應該去批判那個行為,而不該是先批判「搜索」這個動作吧?好比現在說酒後不開車,所以用法律處罰的是「喝完酒開車」的行為,而不是禁止喝酒。當然也不能用「宴會中喝酒的人一定是會開車回家的,所以在宴會中有喝酒的人都有問題」這種認定法啊。

津奈美二號機 說 再說一遍 我穿短裙不代表我公開我的內褲

津奈美二號機 說 我丟論文出去不代表你可以隨便引用

又在用奇怪邏輯了XD 而且後面那句也很好笑,天底下有不給別人引用的論文喔?XD 話說有的論文成就的評鑑不是還拿被引用數量來做基準嗎XD 更不用說就連著作權法都有特別規定論文是可直接推定原作者同意公開發表,且學術單位可以重製的。

況且就算是一般文章的引用,也是著作權,而非隱私權的問題。

sharol沒水準 說 人肉搜索本質上確實是侵害隱私權的 以民主自由的理念來說 我無法贊同這種行為 個人私領域的事情 非觸犯法律者 揪出來鞭打一頓讓眾人爽 我不太懂這意義

sharol沒水準 說 發動的原因 少去扯沒事好玩 多少事件早就被證明了是道德因素 光看上面的發言就知道了 只有在落後國家 道德才是被強調的價值 而不是法治和人權

sharol沒水準 說 喜歡獵女巫的台灣社會 果然還是跟歐美差一大截

可憐的小熊球迷Steve Bartman原來是來自於落後且喜歡獵女巫的美國啊!這人不知道當年他被全美國人肉搜索的程度嗎?

而且又在那邊本質論了。那種依樣造句法很機車啊,像簡雍以前就說過啦「男生女生的性器的本質是用來交媾的,所以一男一女走在一起就一定是要去姦淫,要抓起來」。

沒想到在21世紀的今天還有人抱著會被一千多年前的簡雍丟酸文的立場?

sharol沒水準 說 所以在美國 google這類搜尋引擎 一直有這方面的爭議

喔,又要說Google侵犯隱私權了。其實我倒是很想知道這些正義魔人到底有沒有用過search engine呢。還是口口聲聲說人家這個服務侵犯隱私,但是卻還是用的很習慣呢?

而且底下有人的推文有提到一個東西︰Facebook。這玩意才是真的侵犯隱私權之大啊,它號稱的可以讓你找到十幾年不見的老友或仇人,就是在它原本就傾向讓人用實名而非用虛擬identity了啊。不知道這些人有沒有玩偷菜呢XD

sharol沒水準 說 美國電子隱私資訊中心(Electronic Privacy Information Center)高級顧問克裏斯-霍夫南格爾(Chris Hoofnagle)說:“Google將你的所有個人資訊都蒐集到一起。也就是說,Google正成為網民個人隱私的最大威脅之一。”

結果果然有用啊XD 這種資訊想也知道絕對是用Google這種類型的服務查到的。那麼代用他們聲稱「侵犯隱私權」的服務來「搜索Chris Hoofnagle先生的資訊」,然後再打個反侵犯隱私權的大旗子想教訓別人,有沒有那麼矛盾的?XD

說實在講,其實那種正義之士的心態就是「因為我不喜歡這樣或覺得這樣不對,所以它應該被禁止」,完全的威權主義的思維啊。為什麼一個人肉搜索,開個Google查資料的行為會被歸類到群體暴力去?就是因為他們認為「開Google查資料必定是不懷好意,必定是要查完後集合群眾對被查的對象做斗爭,用多數的力量去對付被查的人」,所以在不確定這幾件事情是不是完全的因果關係前,就主張說連開Google查別人資料都不能允許。

這不會太自以為是了一點嗎?

我同意做人肉搜索的人不見得能自律,有的人也有可能做太過火,查到真的不應該被公開的私人資訊。以這次鬍子事件來說,就是像當事人的女友和前女友的照片,查到這種程度的確是太過份。牽連到無辜的人。

但能夠因為有些人會濫用,就說這整個行為不對而應該禁止嗎?那難道因為新聞媒體有人會不自律報假新聞,所以就要做新聞管制,不允許除了中央社之外的媒體存在嗎?

實際上應該要做的是保障自由,但對於逾越界限以侵害他人正當權利的行為予以處罰吧。像人肉搜索,如果搜到了個人沒公開的隱私或把無關的人牽扯進去,那自然有法律等機制會處理。就好比我們現在有言論自由,可是隨便亂罵幹你娘則有毀謗罪的疑慮一樣。哪有說因為某項行為可能會做太過份,所以那項行為就要污名化的?

群眾暴力更好笑啊。這個詞其實不能這樣隨便用,哪有說某個人被很多人罵,就說那是很多人在行使群眾暴力的?啊就是有的人比較欠罵,十個人中有九個聽到他幹的事情後會罵他,這算群眾暴力嗎?操縱群體的力量以壓抑某個個體的個人思維,用「全部的人都決定往西,所以你不能選擇往東」這種說法,才可以被稱做群眾暴力。而不是某個人被很多人罵,就說很多人是做群眾暴力。

而且如果人肉搜索就叫做群眾暴力的話(話說為什麼單單上google查個資料也一定要「串連許多人」啊?這又不是小孩晚上尿尿還要找同伴陪著一起去),那虐貓的李念龍現在被起訴,要稱之為群眾暴力的大勝利嗎?XD

我一直覺得言論自由就是保障一個人發表任何言論的自由,以及別人批判那個人發表的任何言論的自由。可是往往有些人會覺得自由就是他可以發表,但別人不可以批評他發表的東西,說批評他就是傷害他的言論自由,或是別人在行使群眾暴力,這種定義法未免太可笑了吧。也把他自己看的太偉大了。

至於回到鬍子事件本身,該當事人自己在公開的BBS上的公開的板面講他個人的姓名等資訊。此時這些資訊的公開程度豈不就跟他在一本任何人都可以取得的書籍上公開他個人的姓名等資訊一樣嗎?(除非這本書本身並不是對所有人都公開)當事人都已經公開自己的資料,到底怎麼有臉說那是隱私的啊,笑話。

在〈為什麼人肉搜索就等於群眾暴力?〉中有 25 則留言

  1. 當初周鬍子誤認西斯版匿名帳號SexKinsey
    寄了私人約炮信
    被版主公佈在板上
    這部分有隱私侵害的疑慮嗎
    只是好奇提問
    不是要筆戰什麼的…..

  2. 剛剛再前一篇文章中有看到以下文字
    算是對我之前的蠢問題的自問自答

    “版主認為,網友做錯事就要承認,也發表文章說明,匿名帳號本來就是看版的延伸,回覆匿名帳號文章,就等於回覆在版上,先前已經宣導過了。西斯版為了紀念「周鬍子」事件,版標也改成「專注禮貌,近乎約砲。」 ”

    所以 周鬍子約炮信被公開 應該不算侵害隱私嗎
    我還是很疑惑……

  3. 這一部份有爭議喔. 應該說碰到的是誰解釋, 可能會有不同的定見.

    因為一方可以用法律高於板規來講, 說當事者在發信時主觀認定是隱私.
    另一方則可以用已經存在的規矩來說明進板的人就應該有此認知. 這就要看該規則宣導的過程, 已經該站的規範是否可以讓人採信說”進板的人應該或有義務知曉該規則”

    所以我並沒有談這一部份啊. 我只是純粹說之後查到他公開資料這一部份而已.

    不過這個問題在水果報把人名打出來後, 都已經不存在了XD

  4. 鄉民愛人肉搜索也不是一天二天的事了
    要鬧出什麼法律問題也不會到周鬍子才爆出來
    我只想問問周鬍子有做了什麼傷天害理的事嗎…
    他虐待動物了嗎?還是出言不遜了?
    他只是想找個一夜情不是嗎,還打了篇文情並冒的文章咧
    有人會在性版上找炮友也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了,大家心知肚明
    就算有女友他想腳踏二條船又怎樣,這也不干別人的事
    他犯的錯就是白痴到不知道那個帳號是版主用的而已
    就像陳冠希一樣不知道照片丟到垃圾筒刪掉還是可以backup回來
    人肉搜索本身沒有錯,
    錯的是鄉民一窩蜂,打落水狗及自以為正義的心理
    就像當初陳冠C事件只會炮轟陳冠希是變態的鄉民一樣

  5. To Mr. clutch:

    我只能說他犯了一切會被釘上的錯啊XD

    1. 資歷會讓鄉民嫉妒(考上鐵飯碗的名校碩士, 又是樂團主唱).

    不過到這裡, 大概只讓他成為四個被丟水桶的人當中會被特別拿出來笑的笑柄.

    2. 有現役女朋友

    應該有些道德人就會上來怒了, 特別是又有人爆說”看過他女友, 穿很辣”. 你知道鄉民就有些人會很不平衡~_~

    3. 在被踢爆後特地找人施壓

    我覺得這裡是讓他下不了台的關鍵. 如果他不這麼做, 當天事情就落幕了. 頂多這件事成為他以後被朋友酸的笑柄. 可是”找人施壓”的行為反而讓大家”更想讓事情壓不住”

    4. 自己上來道歉說是被盜帳號, 都是另外有黑手故意要害他

    到這裡他已經完全讓鄉民暴走, 壓不下來了.

    所以危機處理很重要啊, 會搞到這種田地他的第三跟第四項行動才是重點. 他犯的錯並不只是約砲而已, 或說我覺得約砲並不是讓他紅起來的重點, 那兩件事才是.
    老實說, 任何人在發生事情時做那種處理法, 都只會讓事情越炒越大炒到無法收拾.

  6. (good)看完,我覺得學到不到東西~果然筆戰還是最能刺激腦袋的東西啊~
    不過、我想問的是…
    當初周鬍子他的個人資料是自己單純的公開在網路上,被人找到?
    還是是網友們比對之後才找到的啊?
    我覺得這兩者之間不太一樣說…雖然也差不多就是了。@@

  7. 話說這位老兄竟然是超級公務員
    不過現在可能沒辦法自我感覺良好了阿
    他就不會少說點話
    “謝謝指教”
    “對於鄉民們的不實指控,我保留法律追訴權”
    不就結案了嗎~~~~~~
    這傢伙左閃右躲似乎還有羞恥心
    公職生涯前景令人不看好呀
    XD

  8. To 路過的:

    其他人是怎麼查的我不知道, 不過我沒有經過比對的程序就是了.

    寫在簽名檔裡頭實在沒有比對的必要啊XD 就跟名片上頭印”歐陽心諾 2882-5252″一樣簡單吧.

  9. 原來他寫在簽名檔裡面啊…真是好傻好天真~
    因為我一直都是懶人包,懶到都沒有一個一個仔細看,所以不清楚詳細XD
    那樣的確就是屬於自己單純公開出來了…怪不了別人啊。
    另外、我也同意危機處理的重要。
    真的謝謝指教、道個歉就好了~牽拖一堆跟施壓,真的是讓人看不下去…

  10. 已公開發表的論文,按我國著作權法,別人是有合理引用的權力的。
    寫權力的意思是,即使作者反對,他人也照樣有權引用,這是著作權法明定的事,不是作者可以憑個人意志主張的。

  11. 我只看到一堆人自我感覺良好
    什麼隱私權著作權人權
    通通自己定義
    別人侵犯到他自己定義的法律就是不對

    (…)

  12. 我對那文章跟下頭推文感想很簡單啊: “你知道什麼是群眾暴力嗎?”

    一群人把一個人罵到臭頭就叫做群眾暴力嗎? 這種定義會不會太好笑了? 而且我敢說, 只有沒見過什麼才叫真正群眾暴力的人, 才會天真的以為”被一群人罵, 那群人就是群眾暴力”.

    就好像那個笑死人的V怪客電影一樣, 沒見過專制政府高壓手段的人, 竟然以為政府機器能做的也就只有把反抗的人抓到牢裡去關起來而已啊.

    問題只有一個啊, 那就是”為什麼只不過是一群鄉民跳出來開罵, 會被你們這些大驚小怪的人當成群眾暴力?”XD

  13. 其實我一直覺得,你說的很有道理,他說的也很有道理,
    從不同的角度看會得出不同的結果,
    所以我才期待是否會有一場精彩的辯戰發生。

    其實我是個不太有定見的鄉民,來到你的部落格上學習,
    吸收不同視角的想法。

    我喜歡做「解構」的動作,把自己的偏見給破除掉。
    認為這樣才能確實學到東西,才能看到新的視角XD

    所以兩方的部落格,我都有在看啊,這是很好的腦力激盪。
    有正反的交辯,才會激盪出更深層的核心,
    所以其實這個動作,只是我自己在做學習的動作而已啦!

    我還不太能擺脫掉鄉民那種瞎起鬨的習性,哈哈。
    以這個觀點來說,其實我也是「天空的城邦」的格主所說的「造成群眾暴力的鄉民」之一而已。

    這樣,您是否能了解,其實我並不是站在「天空的城邦」的格主那一方,
    也不是站在您這方的人,我只是處於兩個視角中間的普通人,
    站在兩個視角的中間點,才能從您和對方這兩大部落格處學到東西囉。

  14. To R: 我前一篇說的就是針對那一篇文章的作者跟底下推的人啊XD

    他們在說人家群眾暴力之前, 有沒有先想一下”什麼叫做群眾暴力? 一群人罵別人就可以叫做群眾暴力嗎?”

    他們定義定成那個樣子. 我想後頭做再多的討論都是沒用的其實XD

  15. 太酷了,我現在才知道你把我的文字節錄發表在你的部落格
    原來這也是一種另闢戰場的表現

    我簡單作點澄清:
    1.我沒說過google「違法」
    而是搜尋引擎的運作方式,有「侵害」隱私權的成份裡頭
    注意唷,是「侵害」而不是「違法」
    當然侵害法益是違法的必要要件,但違法絕不是侵害的必然結果
    很遺憾你自始至終都分不出兩者的差異在哪裡

    2.自行公開的個人著作以及自行公開的私人資料
    權利所有人對權利的主張,兩種情形不可等同視之
    私人資料的部分,早期是有爭論,但釋字出來後就沒什麼好吵了
    我已經引過釋字603號的協同意見書
    你要自行扭曲解釋是你的自由
    若你是因為看不懂應該也是你個人的問題

  16. 那換個說法吧,不是群眾暴力,是網路霸凌這樣合理多了吧?

    而妨害秘密本條之構成要件應解為,無正當理由,以一行為侵害他人隱私權。若有正當理由或非利用工具而犯之,則無本條之適用。

  17. 你真是太弱了XD 而且你再找同學來助拳還是一樣弱的XD

    就來談談人肉搜索的法律問題. 釋603號的原文是這樣說

    「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

    意思就是: 每個人控制其個人資料的隱私權呢, 是保障每個人可以決定是否要將自己的個人資料揭露, 可以決定揭露的範圍多大, 可以決定什麼時候揭露, 可以決定用哪種方式揭露, 可以決定揭露給誰.

    可是你kikory說”換言之,如果他沒有同意他的個人資料在某處被公開,那其它人便無權在該處公開其各人資料”.

    問題來了, 原文的句子可以像你這樣子推論嗎? 閣下的邏輯要不要回去重修一下?

    原文的意思那麼明白, 就是說憲法保障每個人可以決定是否要把個人資料揭露給除他以外的別人看. 而且他可以決定他要給多大範圍看, 可以決定什麼時間用什麼方式show給別人看, 也可以決定show給誰看. 因此, 依據這個解釋, 禮貌先生在憲法的保障下, 自己決定將其個人資料用發放在網路上的方式揭露給他人看. 而且他決定了他要於200x年某日, 以用鍵盤key在簽名檔的方式, 發表在PTT BBS的公開板面上, 給所有可以上PTT這個BBS看到他發表在公開板面上文章的所有人看到.

    所以到底是哪裡有違背大法官解釋?

    「kikory 說 換言之,如果他沒有同意他的個人資料在某處被公開,那其它人便無權在該處公開其各人資料。不是說你在公開環境找得到的東西便不受隱私權的保障,就像你不可以用「畢業紀念冊後面就有寫」為由,任意公開他人之電話住址在網路上,一樣的道理」這段話其實本來就是一個悖論, 因為只要想一下就會發現矛盾點: “什麼時候我們可以在公開環境下找得到他人的個人資料?”

    答案只可能有兩種, 一是該資料是經當事人自由意志, 或經當事人授權的某人, 在憲法的保障下發佈於公開環境下. 這種情況裡, 因為當事人已經動用決定權決定他要將資料發佈在公開環境給不特定多數人看, 自然他人就可以自由取得, 因為大家都是當事人已經決定揭露的對象啦. 反而當事人無權主張”我雖然是在自由意志下將我的生辰八字公開在聯合報頭版廣告上, 可是我就是不想給以前國二的某個同學黃某某知道, 因為我本人希望揭露的範圍不包括那個傢伙”. 法官或檢事在這種情況下只會以當事人既已有將個資公佈給不特定眾人之行為, 自無權認定某人不在揭露範圍內, 直接把他駁回去.

    另一種可能, 則是該份公開在公開環境的資料, 並非由當事人的自由意志發佈在公開場合, 而是由他人在未經過當事人授權的情況下, 自行將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公佈給不特定多數人, 也就是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在被他人揭露給公開環境之前, 公開環境下不可能存在當事人的個資. 因為那時不特定多數人並不在揭露範圍內. 可是在這種情況下, 表示不但當事人從頭到尾都不同意讓自己個資被揭露在公開環境下, 而且一定已經有人先侵犯了當事人的隱私權了, 後來其他人才有可能取得這些”透過侵犯隱私權的方式被公開在公開環境下的資料”.

    那鬍子事件是第一種情況還是第二種情況? 當然是第一種吧. 他個資是他個人的自由意志發表在公開板面上給人查的啊. 所以,「如果他沒有同意他的個人資料在某處被公開,那其它人便無權在該處公開其各人資料。不是說你在公開環境找得到的東西便不受隱私權的保障」這話本質上的悖論, 就在當這份個資是合法出現在公開環境下的時候, 當事人就已經動用他的決定權決定要發佈給公開環境的不特定多數人, 也就是說, 他既然是依自由意志決定要公開給public給所有人看, 就已經不可能再宣稱說某個小圈圈不在其公開範圍了. 所以, 你kikory所說的那整段話, 根本就是不合邏輯的廢話, 世界上根本不存在那種情況. 除非那份個資是經由違反隱私權的方法被放上去的, 可是既然資料是當事人自己丟的, 那該可能性就不存在. 就好像有人把出生年月日公佈在聯合報上, 但他不可能去說中國時報寫他生日是侵犯他隱私權. 別人也不需要取得他的同意才能說他生日是幾年幾月幾號. 因為公佈在聯合報上的行為絕對不可能凹成只公佈給特定多數人啊XD

    結論: 已經被當事人依自由意志決定揭露在公開環境給予不特定多數人取得的個人資料, 當事人就已經不可能宣稱不給某些人看了, 就不可能存在”當事人不同意個資在某個地方公開”這種事情.

    只有沒搞懂法律的人才會被現實中根本不存在的矛盾卡住, 然後在那邊找個什麼法益的來掰.

    另外說什麼cyberbullying的. 請搞清楚”一個人白目被別人罵”跟”霸凌”的差異. 難道你以前在學校出糗被別人笑你都會很白目的當別人在霸凌你嗎? 也麻煩有一點最基本的sense.

  18. 我最喜歡的網路罷零:

    前幾年有個女生 真的掛了 他的World of Warcraft好友幫他辦了一個Online Goodbye Ceremony. 有一堆鄉民去 但是他們在一個PVP area辦的

    最後就另外一堆鄉民去把大家殺光光 哈哈哈哈哈

    沒有網路人肉搜索 我們會知道某蕉農老爹有他老爹自己的玩法嗎???

  19. 把從波蘭大學畢業的醫生找出來並公布在網路上他們在哪裡執業是不是群眾暴力?
    把正在波蘭的大學就讀醫學院的學生名字與在台灣的畢業學校公佈出來是不是網路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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