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我要找那些法匠的碴,問題在那些唸法律的人真是太歡樂了啊XD
【綜合報導】國家最高學術機構中央研究院驚爆所長自肥貪瀆弊案!享譽國際的中研院生物醫學科學研究所所長、中研院院士陳垣崇,被檢舉以國家經費研發出2種人體專利試劑,交由妻子陳德善等親友成立的世基公司技術移轉生產,再賣回給中研院,4年來涉嫌貪污圖利自家人1500萬餘元。檢方昨搜索中研院、世基公司,約談陳垣崇夫婦、陳的助理李明達調查;今天零時,陳以60萬元交保。
檢調今年4月接獲檢舉函,調查後發現,陳垣崇利用國科會專案研究經費,研發出2種預防人體服藥後產生嚴重副作用的「核酸分子檢測試劑」及「預測基因檢測試劑」,李明達身兼其中一項專案的研究助理。之後兩人分別找親友成立世基公司,以簽約進行技術轉移方式,將2項專利試劑交世基生產。
檢調昨到中研院、世基及相關人住處搜索,並約談陳垣崇、陳妻、李明達等11人。檢調表示,陳、李違反《政府採購法》招標廠商中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的規定,涉《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及舞弊罪,前者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後者可處5年以上徒刑,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就是中研院院士研發出了新藥,然後技術移轉給他妻子等的公司生產,而因為他需要藥來繼續研究,中研院就跟該公司買藥,然後就被檢舉是圖利自家人了。
檢調還說他違反的是政府採購法中利益迴避部份,說不可以跟他妻子開的公司買東西,否則就是圖利。
問題來了,既然是專利試劑,那就只有得到技術移轉的那間公司可以生產,難不成中研院還可以向沒有專利的藥廠買到那種藥不成?
「因為新藥的專利交給某公司,只有某公司能生產,因此就如同綁標,這是圖利!是貪污!叭叭叭!」好強的思維啊。
意思就是說,根據檢調的說法,當國家研究機構的研究人員取得了專利後,除非他可以讓國家自己開公司自己投入生產,否則他就必須把技術轉給跟他八竿子打不著邊的外人開的公司來生產,不然只要他去買做好的產品,他就觸犯了政府採購法,涉及圖利。
天底下有人拿到專利是用來綁死自己的嗎?
另外,既然是專利了,哪有什麼公開招標的問題?就算是政府採購法也沒這麼白目啊。
政府採購法
第 18 條
(前略)
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
一家廠商議價。第 22 條第二項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
代標的者。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有二家廠商投標者,即得比價;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
當然就會有人說那問題一定是在中間的技術移轉過程啦,說這個階段陳院士怎麼可以不考慮利益迴避,就將技術移轉給自家人開的公司賺錢啦云云。這種外行到不行的說法,實在是完全不懂世界怎麼運轉的啊。
一個很基本的概念問題︰專利就一定可以賺錢嗎?
事實上絕大多數的專利都不是有利可圖的,有的情況下根本就需要研發者自己找金主下去接,不然全世界都找不到廠願意做。如果連授權這種事情都強迫要公開招標以及利益迴避的話,如果沒有廠願意接,流標的話難道這個技術就從此風乾掉,中研院士就去吃屎嗎?
以這次涉及到的新藥來說,絕大多數的藥基本上一般藥廠都不會買技術生產啊,風險那麼高,與其去問為什麼陳院士的老婆會開公司接,不如問如果他老婆不開公司接的話,就那麼確定一定會有人接受技術移轉丟錢生產?
另一個問題就是︰拿到專利只賦予你獨佔生產該物的權利,不代表你就做的出來。像這案子裡那種新藥,又不是說哪間公司取得了新藥的技術移轉,他就有能力把新藥做出來。事實上這只保證了該公司擁有生產該藥的獨佔權,別間公司不可以自己去生產那個藥出來競爭,不代表那間公司就具備生產的能力。真的要把藥做出來,還是需要原本研發人員的協助,那這樣子就算之前得到技術移轉的公司與研發人再沒有關係,到了生產這一步也變得非常有關係了。
然後就會被法律人士說這沒有利益迴避這是圖利。又是一個專利權等於圖利的說法的犧牲品。
而且最有趣的問題是,為什麼技術移轉的時候不可以轉給研發者老婆開的公司?法律有不允許這點嗎?
政府採購法?我們知道買東西是政府採購沒錯啦,可是把專利轉給別人這怎麼看都比較像是「賣」而不是「買」吧?啊是有規定說賣東西不可以賣給三等親嗎?
既然本來就沒有規範技術移轉不能賣給研發人員的妻子開的公司(連研發人員自己開公司都可以接了,何況新的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根本就鼓勵研發人員自己下去當股東,因為前面講的要生產還需要原研發者的支援的因素),那說買了這公司生產的專利品就說是圖利,有沒有這麼可笑的啊?
事實上這起案子就是這樣子啊。
其實這應該是一起政治斗爭事件。要嘛是有人要把陳院士幹掉,要嘛是有人覺得那藥有利可圖想要自己下去賺。不過可怕的是這個檢舉人顯然有能力影響檢調辦案的方法,才會讓檢調完全照他的方法去辦。
該不會就是馬以南在背後搞鬼吧XD
陳院士的事絕對不是第一次發生,甚至我們可以說搞不好幾乎全部的院士都或多或少有做過這種事情。如果檢調用這種角度來辦案的話,那中研院大概所有院士都會被抓光光,因為他們自己研究出來的東西如果自己沒辦法跟它畫清界限那就變圖利啦。實際上這哪可能去畫清界限啊?
會認為技術轉移給自家人就涉及圖利,這種想法非常外行也非常可怕。
我想跟之前的202多少有點關係吧,至於是不是馬大姐嘛~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40046
2007年公告施行的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
那個檢察官辦陳院士案子,鑽的應該是當中的採購行為是發生在此條例公告施行以前;不然以此條例的精神來看,陳院士的案子平常自然得很。
又該修例第 10 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40046&FLNO=10
新創之生技新藥公司,其主要技術提供者為政府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時,該研究人員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得持有公司創立時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並得擔任創辦人、董事或科技諮詢委員,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
前項研究機構及研究人員,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認定之。
看了這條法律就覺得那個檢察官令人作嘔。
202兵工廠開發案的影武者是首富郭中銘;苗栗土匪縣長案背後的影武者也正是首富郭中銘啊。跳樓的只是小case罷了,他一直是堂堂正正的食人族呢。
至於螞蟻爛有沒有關係,我倒認為沒有關係。她們名門大藥廠,對這種罕見疾病用藥試劑,根本是不屑一顧的;全世界也都如此。所以進步文明國家的政府才會干預市場自由運作,去補助優惠罕見疾病用藥啊。
阿ㄈ說得真是不錯啊!
想到這群滿腦子想著退休金的國家蛀蟲這樣整一個有貢獻的研究人員
就覺得令人作嘔。
郭中銘不要來荼毒苗栗人(lero)
您說的非常犀利,論點也十分令人讚同。
希望陳院士不要心灰意冷,繼續留下來為我們做更好的研究。
我十分納悶,為何法律常常互相矛盾? 一個不懂法律條文的老百姓,該如何因應?
小心翼翼,能不做就不做,避免觸法?
一個院士怎麼可能為那點錢去做這種事情?這個國家的法令從來就不是務實,而且永遠只有防弊沒以興利的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