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擋地質法過關的羅福助羅明才合法濫墾大香山,新店人的正直與善良都回來了!

大香山濫墾案一被告無罪,法匠曰︰「都是立法者的錯」。

不過這裡他們倒是沒說錯,因為被告之一的羅福助是前立委,羅明才是現任立委啊XD

報導(本站備份)︰

羅福助前帳房被控濫墾案 判無罪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即時報導】
2010.09.29 09:23 pm

前立委羅福助的帳房林錦源被控在台北縣新店市濫墾山坡地一案,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檢方提出的證據只能證明相關土地遭開挖墾殖,無法證明是林錦源所為,也無法證明有發生水土流失等實際損害,判決林錦源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雖然林就是是原被濫墾土地的地主,找來開挖的也是林公司的人,法官仍認為無法證明濫墾與林有關。大概是附近民眾認為慢跑的運動量不足,自發性的向原地主商借怪手,以挖山當成運動吧。

羅福助公司濫墾七年 遭搜索(本站備份)

挖地大如15個棒球場 疑涉官商勾結 2009年04月21日蘋果日報

【蔣永佑╱台北報導】前立委羅福助的福豪建設,因擅挖新店一處山坡地,檢方昨發動搜索,查出福豪建設長年濫挖出近二十五公頃、約十五個棒球場的驚人面積,且情資顯示將開發為新市鎮,蘊含五百億元商機,疑涉官商勾結,檢方昨將福豪建設掛名負責人陳益二依違反《水土保持法》等罪聲押,不排除約談羅福助。

商機上看500億元

曾任羅福助委任律師的鍾永盛昨解釋,此案與羅無關,地主是羅的前帳房林錦源,林原在福豪建設任職,後已離職,土地也轉手他人。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出,該地雖已轉手他人,非林錦源名下,但找人來開挖的,卻是福豪建設掛名負責人陳益二,案情疑點重重,而福豪建設至少從二○○二年起,就違法開挖新店市長春路一百五十九巷底的山坡。

檢警昨搜索福豪建設及工地現場,並發現挖除整平的大片平地,還種了成排樹木,看來像要開發成高級住宅區,初估這處違法開發案若就地合法,商機上看五百億元,且因偷挖長達七年,其中恐涉重大貪污舞弊。

檢方昨也強制拘提四人,分別是福豪建設掛名的負責人陳益二、工頭唐文宏、工地現場怪手及卡車所屬的交通公司負責人劉秋冬、投資公司負責人吳一衛;陳、唐、吳昨深夜已被聲押,至於劉及十六名工人等,分別以五到十五萬元交保。

而且就算挖成這樣子,只要認定未發生損害,就不存在濫墾的問題。

水土保持法第32條

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致釀成災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沒收之。

法匠︰這是法律定義的錯誤。這個「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一定要有實際上的水土流失的結果。而這個結果呢則由法官來認定。雖然同法第四項也有規定說未遂者仍要處罰,可是如果檢察官用32條第1項起訴而法官認定其實應該用第4條未遂來罰呢,那就是檢察官的起訴法條錯誤,那當然就只能很遺憾的判無罪啦。

那你說會不會有用32條第1項起訴結果被認定是第4項所以發回重審,然後檢察官改起訴第4項結果又被認定是第1項然後又發回重審的?有可能啊,以前還真的發生過類似案例啊,但會造成這樣就一定是立法者不懂法律所以法條沒訂好的錯啊!!!!

所以像濫墾成這樣呢,如果法官都會碰巧跟檢察官想的不一樣,用水土流失起訴呢法官就判只有未遂而已,用水土流失未遂起訴法官就判有水土流失啊,然後法官又很湊巧的不去更換起訴法條,而用無罪判決呢,那也是一切合法的啊。

所以像壹週刊爆料(本站備份)的,羅福助會出現在被濫墾的地方,被濫墾的土地包含他女兒名下的地,執行濫墾的公司又湊巧都登記在他的住址呢,這一定也是某種巧合,或很單純的只因為羅是一個好人,很喜歡交朋友,他去那邊跟工人交朋友的,而且也防止別人開公司會收到一堆廣告信,所以義務提供他家住址給人登記,是一種貢獻自家信箱來給人灌爆的偉大情操啊,既然都沒有對價關係,這一定要判無罪的啊啊啊。

也難怪他們要阻擋地質法過關啦。

想買新店房子的,你們認為呢?XD

在〈阻擋地質法過關的羅福助羅明才合法濫墾大香山,新店人的正直與善良都回來了!〉中有 8 則留言

  1. 幹 新店人腦袋不知道在裝什麼
    羅福助父子搞這些鳥事
    但羅明才還是不斷當選立委耶
    謝謝阿ㄈ讓大家知道他們有多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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