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棒放水該寬容嗎?
上個月底,陳昭穎和蔡生豐雙雙被列為被告收押禁見。這是繼1996年黑鷹事件之後,台灣職棒再一次爆發球員打放水球。顯然這一次球迷們對是否再次被欺騙感情不太在意,重點反而被擺在亂放消息又不斷出包的外行媒體上。也有企求檢調單位能硬起來,把事情查個水落石出的聲音,但對成立才不滿二十年就發生兩次放水球事件的中華聯盟,反而少有責備。
筆者得說,會發生比歷史更悠久的美日職棒還多的放水球事件,就算再怎麼說檢調單位無能或受壓力沒辦法辦到底,司法機關的責任絕對沒有聯盟主事者的責任要大。或應該說,會讓這種事情再度發生,必定是聯盟運作出現暇庛所致。如果不能亡羊補牢及時把防弊機制建立好,這次事件就絕對不是最後一次。
這次聯盟做的處置是:「被約談且被收押禁見的球員,一律開除且終身永不錄用,而被約談後交保的球員,處以禁賽,被點名球員或教練,列入觀察名單。」乍看之下有決心,可是跟上次黑鷹事件後聯盟的處置相比呢?
上一次聯盟的決議是:「被判有罪者,開除,被收押禁見者,禁賽停薪,交保者,減薪」罰則比這一次輕一級。可是兩次的共通點,都是等待檢調查完後再被動的處罰球員。聯盟從來沒有主動徹查這件事情,至少成立個專門調查的委員會都沒有,球迷也很大方的接受這種作法,跟聯盟站在同一陣線譴責「辦事不力的檢調單位」。
各球團也聲稱要自清。但是他們的自清方式就是「球員主動向球團認罪,不然如果被檢調抓到的話我們還要追究責任」。球員向球團承認放水終究也是被開除,唯一的差別就是如果不承認被逮到的話球團還要上門求償而已。這種自清說難聽點,只是再次向社會大眾宣示球團沒有查明球員是否放水的義務。這種手法要再能安然度過這一次事件的話,球迷恐怕對他們是太過慷慨大方。
當然會有人問說,美日職棒當時是怎麼處理這種事件,並杜絕這類事情再次發生的?我們先來看這個表:
1919美國職棒黑襪事件 | ||
---|---|---|
Eddie Cicotte | 終生禁賽 | 無罪 |
Chick Gandil | 終生禁賽 | 無罪 |
Oscar “Happy” Felsch | 終生禁賽 | 無罪 |
Joe “Shoeless” Jackson | 終生禁賽 | 無罪 |
Fred McMullin | 終生禁賽 | 無罪 |
Charles “Swede” Risberg | 終生禁賽 | 無罪 |
Buck Weaver | 終生禁賽 | 無罪 |
Claude Williams | 終生禁賽 | 無罪 |
1969日本職棒黑霧事件 | ||
永易將之 | 終生禁賽 | 無罪 |
田中勉 | 終生禁賽 | 無罪 |
與田順欣 | 終生禁賽 | 無罪 |
益田昭雄 | 終生禁賽 | 無罪 |
池永正明 | 終生禁賽 | 無罪 |
小川健太郎 | 終生禁賽 | 無罪 |
森安敏明 | 終生禁賽 | 無罪 |
職棒競技,全力拼戰為最基本要求,刻意在賽事中放水,是犯下最不可饒恕的死罪。黑襪事件跟黑霧事件中涉案最深的15人,全部因為證據不足被判無罪。但是聯盟為昭公信,認為這些人就算在司法上沒有辦法定罪,但是既然讓他們在球場上打球會損害球迷對比賽公平性的信心,便以最高標準論處,將這些球員派終生禁賽。所謂最高標準,就是無論在法律上是否有足夠證據,只要有涉及放水或可能參與放水者,一律開除。當年在黑襪事件中動大刀的大聯盟主席Kenesaw Mountain Landis法官,在將涉案八人判終生禁賽後,更表示除了實際上在比賽中放水、參與放水計劃、答應要放水的人之外,就算只跟涉及放水的人士有接觸而沒有立刻跟球團通報者,也要永遠被逐出職業棒球的大門。
這種懲罰或許過度殘忍,實際上美日職棒也各因此錯殺了大明星。一個大字不識但沒有答應放水,賽場表現也非常傑出的「赤腳喬」Joe Jackson,本來該是名人堂的當然成員,只因為隊友拿裝有錢的信封丟在他房間,而他沒有及時向老闆報告(也有說法是老闆刻意讓陪審團相信這點以脫罪),就名列八人名單裡永不超生。日職的名投池永正明只是因不好拒絕假意將錢收下,雖然沒有放水,但照樣被判永遠放逐,直到幾年前才被平反。可是他也已經不是那個年輕的池永了。
換個角度來看,美國職棒犧牲了Joe Jackson(其實還有後來的Pete Rose:p),日本職棒犧牲了池永正明,可是卻因此建立了不可侵犯的威信。只要是涉及放水一律開除,連名人堂級大球星也不例外,聯盟有這種明快的處置,也就不會再有膽敢觸犯天條的球員。
相較之,中華聯盟的處理方式一直就是被動的將責任往檢調單位推,認為抓打放水球的球員全部都是檢調的責任,球團也沒有防止球員涉賭放水的機制。在這種鄉愿的作風下,廖敏雄跟曾貴章的殺頭也變得毫無意義。最起碼,聯盟就算要仿照美日經驗,以超高標準約束球員,也就是規定他們只要跟黑道人士接觸就一律開除好了,那如果是黑道人士主動找上球員,聯盟或球團拿的出什麼保障球員?如果球員被黑道人士聯絡到,聯盟或球團必須要有個管道讓球員能立即申訴,讓球員能證明己身清白,聯盟也能馬上做出應變。中華職棒沒有這種專責機構,等於要球員被恐嚇了還要好自為之,長久下去,就算每個球員都不為利所誘,也早晚會有擔心自己身家財產受威脅的人被迫接受黑道要求。
La New熊隊領隊陳杰成一直哀說他們觸衰變檢調第一目標,說其他隊都不抓只抓他們。可是如果熊隊能早有這種檢舉機制在,他們怎麼可能會被放水事件掃到?陳杰成領隊完全沒有檢討自己球隊根本不存在防弊機制,反而在那邊說檢調跟媒體都找他們隊麻煩,那麼這一隊會受傷最重,實在也沒什麼好同情的。
且事實上,依賴檢調發揮效力而不靠球團本身自清跟建立防弊機制,只是緣木求魚。單就放水球的定義為何,怎麼樣打才叫放水,這點就沒有個準則。我們不能說打擊被三振、投球丟四壞、守備出現失誤就叫做打放水球,誰知道這是刻意的還是真的只是沒打好?何況也沒人規定打放水球一定會打比較差。再說證據,就算是警方監聽到當事人跟對方約定放水,監聽資料拿上法庭也最多當參考資料而不可以做定罪依據,因為這種資料的取得已經違反了隱私權。查帳戶也沒用,會幹這種事的人當然以現金交易為第一優先,除非是在公開地點交易被人贓俱獲,或是剛好在交易時警方拿了搜索令當場查獲,否則不會有什麼證據留下。黑襪事件白襪隊的王牌投手Eddie Cicotte放水眾所皆知,可是上了法庭仍然是證據不足釋放。說更難聽點,就算是公開把放水球員跟黑道談放水細節的監聽錄音放出來,然後比賽內容還真的如計劃所說,也還不足以將球員定罪。因此,把放水事件的責任全歸到檢警能否查明真相,司法機制能否給放水的球員制裁,太過於一廂情願。
筆者雖然也很喜歡陳昭穎這位選手,可是惹上這種事情,且已經自承口頭答應放水,那也只能忍痛支持對他處以終生禁賽極刑。畢竟相比於美國殺頭赤腳喬、日本殺頭池永,只犧牲陳昭穎就能建立威信的代價並沒有那麼高。怕的是這次聯盟又是什麼都沒有做,讓這批球員的犧牲又被浪費。上次聯盟選擇鄉愿混過,導致數年後的今天放水案捲土重來。聯盟還要再鄉愿一次嗎?筆者認為目前看起來很像這麼一回事。
我們球迷對中華職棒聯盟實在是太寬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