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文)職棒放水該寬容嗎? 2005.08.07

原文發表於台灣野球網


職棒放水該寬容嗎?

  上個月底,陳昭穎和蔡生豐雙雙被列為被告收押禁見。這是繼1996年黑鷹事件之後,台灣職棒再一次爆發球員打放水球。顯然這一次球迷們對是否再次被欺騙感情不太在意,重點反而被擺在亂放消息又不斷出包的外行媒體上。也有企求檢調單位能硬起來,把事情查個水落石出的聲音,但對成立才不滿二十年就發生兩次放水球事件的中華聯盟,反而少有責備。

  筆者得說,會發生比歷史更悠久的美日職棒還多的放水球事件,就算再怎麼說檢調單位無能或受壓力沒辦法辦到底,司法機關的責任絕對沒有聯盟主事者的責任要大。或應該說,會讓這種事情再度發生,必定是聯盟運作出現暇庛所致。如果不能亡羊補牢及時把防弊機制建立好,這次事件就絕對不是最後一次。

  這次聯盟做的處置是:「被約談且被收押禁見的球員,一律開除且終身永不錄用,而被約談後交保的球員,處以禁賽,被點名球員或教練,列入觀察名單。」乍看之下有決心,可是跟上次黑鷹事件後聯盟的處置相比呢?

  上一次聯盟的決議是:「被判有罪者,開除,被收押禁見者,禁賽停薪,交保者,減薪」罰則比這一次輕一級。可是兩次的共通點,都是等待檢調查完後再被動的處罰球員。聯盟從來沒有主動徹查這件事情,至少成立個專門調查的委員會都沒有,球迷也很大方的接受這種作法,跟聯盟站在同一陣線譴責「辦事不力的檢調單位」。

  各球團也聲稱要自清。但是他們的自清方式就是「球員主動向球團認罪,不然如果被檢調抓到的話我們還要追究責任」。球員向球團承認放水終究也是被開除,唯一的差別就是如果不承認被逮到的話球團還要上門求償而已。這種自清說難聽點,只是再次向社會大眾宣示球團沒有查明球員是否放水的義務。這種手法要再能安然度過這一次事件的話,球迷恐怕對他們是太過慷慨大方。

  當然會有人問說,美日職棒當時是怎麼處理這種事件,並杜絕這類事情再次發生的?我們先來看這個表:

1919美國職棒黑襪事件
Eddie Cicotte 終生禁賽 無罪
Chick Gandil 終生禁賽 無罪
Oscar “Happy” Felsch 終生禁賽 無罪
Joe “Shoeless” Jackson 終生禁賽 無罪
Fred McMullin 終生禁賽 無罪
Charles “Swede” Risberg 終生禁賽 無罪
Buck Weaver 終生禁賽 無罪
Claude Williams 終生禁賽 無罪
1969日本職棒黑霧事件
永易將之 終生禁賽 無罪
田中勉 終生禁賽 無罪
與田順欣 終生禁賽 無罪
益田昭雄 終生禁賽 無罪
池永正明 終生禁賽 無罪
小川健太郎 終生禁賽 無罪
森安敏明 終生禁賽 無罪

  職棒競技,全力拼戰為最基本要求,刻意在賽事中放水,是犯下最不可饒恕的死罪。黑襪事件跟黑霧事件中涉案最深的15人,全部因為證據不足被判無罪。但是聯盟為昭公信,認為這些人就算在司法上沒有辦法定罪,但是既然讓他們在球場上打球會損害球迷對比賽公平性的信心,便以最高標準論處,將這些球員派終生禁賽。所謂最高標準,就是無論在法律上是否有足夠證據,只要有涉及放水或可能參與放水者,一律開除。當年在黑襪事件中動大刀的大聯盟主席Kenesaw Mountain Landis法官,在將涉案八人判終生禁賽後,更表示除了實際上在比賽中放水、參與放水計劃、答應要放水的人之外,就算只跟涉及放水的人士有接觸而沒有立刻跟球團通報者,也要永遠被逐出職業棒球的大門。

  這種懲罰或許過度殘忍,實際上美日職棒也各因此錯殺了大明星。一個大字不識但沒有答應放水,賽場表現也非常傑出的「赤腳喬」Joe Jackson,本來該是名人堂的當然成員,只因為隊友拿裝有錢的信封丟在他房間,而他沒有及時向老闆報告(也有說法是老闆刻意讓陪審團相信這點以脫罪),就名列八人名單裡永不超生。日職的名投池永正明只是因不好拒絕假意將錢收下,雖然沒有放水,但照樣被判永遠放逐,直到幾年前才被平反。可是他也已經不是那個年輕的池永了。

  換個角度來看,美國職棒犧牲了Joe Jackson(其實還有後來的Pete Rose:p),日本職棒犧牲了池永正明,可是卻因此建立了不可侵犯的威信。只要是涉及放水一律開除,連名人堂級大球星也不例外,聯盟有這種明快的處置,也就不會再有膽敢觸犯天條的球員。

  相較之,中華聯盟的處理方式一直就是被動的將責任往檢調單位推,認為抓打放水球的球員全部都是檢調的責任,球團也沒有防止球員涉賭放水的機制。在這種鄉愿的作風下,廖敏雄跟曾貴章的殺頭也變得毫無意義。最起碼,聯盟就算要仿照美日經驗,以超高標準約束球員,也就是規定他們只要跟黑道人士接觸就一律開除好了,那如果是黑道人士主動找上球員,聯盟或球團拿的出什麼保障球員?如果球員被黑道人士聯絡到,聯盟或球團必須要有個管道讓球員能立即申訴,讓球員能證明己身清白,聯盟也能馬上做出應變。中華職棒沒有這種專責機構,等於要球員被恐嚇了還要好自為之,長久下去,就算每個球員都不為利所誘,也早晚會有擔心自己身家財產受威脅的人被迫接受黑道要求。

  La New熊隊領隊陳杰成一直哀說他們觸衰變檢調第一目標,說其他隊都不抓只抓他們。可是如果熊隊能早有這種檢舉機制在,他們怎麼可能會被放水事件掃到?陳杰成領隊完全沒有檢討自己球隊根本不存在防弊機制,反而在那邊說檢調跟媒體都找他們隊麻煩,那麼這一隊會受傷最重,實在也沒什麼好同情的。

  且事實上,依賴檢調發揮效力而不靠球團本身自清跟建立防弊機制,只是緣木求魚。單就放水球的定義為何,怎麼樣打才叫放水,這點就沒有個準則。我們不能說打擊被三振、投球丟四壞、守備出現失誤就叫做打放水球,誰知道這是刻意的還是真的只是沒打好?何況也沒人規定打放水球一定會打比較差。再說證據,就算是警方監聽到當事人跟對方約定放水,監聽資料拿上法庭也最多當參考資料而不可以做定罪依據,因為這種資料的取得已經違反了隱私權。查帳戶也沒用,會幹這種事的人當然以現金交易為第一優先,除非是在公開地點交易被人贓俱獲,或是剛好在交易時警方拿了搜索令當場查獲,否則不會有什麼證據留下。黑襪事件白襪隊的王牌投手Eddie Cicotte放水眾所皆知,可是上了法庭仍然是證據不足釋放。說更難聽點,就算是公開把放水球員跟黑道談放水細節的監聽錄音放出來,然後比賽內容還真的如計劃所說,也還不足以將球員定罪。因此,把放水事件的責任全歸到檢警能否查明真相,司法機制能否給放水的球員制裁,太過於一廂情願。

  筆者雖然也很喜歡陳昭穎這位選手,可是惹上這種事情,且已經自承口頭答應放水,那也只能忍痛支持對他處以終生禁賽極刑。畢竟相比於美國殺頭赤腳喬、日本殺頭池永,只犧牲陳昭穎就能建立威信的代價並沒有那麼高。怕的是這次聯盟又是什麼都沒有做,讓這批球員的犧牲又被浪費。上次聯盟選擇鄉愿混過,導致數年後的今天放水案捲土重來。聯盟還要再鄉愿一次嗎?筆者認為目前看起來很像這麼一回事。

  我們球迷對中華職棒聯盟實在是太寬容了。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