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任法務部長公然強姦法律,竟然沒人指責他貪贓枉法,好樣的。
報導這般說︰
北市府同意下週三到9/7 施陣營連續集會靜坐
施明德的倒扁行動,可能提前上街頭集會靜坐,台北市新建工程處今天同意,只要施明德陣營簽切結書,保證不會影響安寧及交通,就可以連續靜坐,而馬英九也表示,集會遊行法沒有規定晚上十點之後要解散。基於沒有違法,加上同意簽切結書,施明德的連續倒扁集會,就不會有執法上的問題,可以說是化解了馬英九,市長、黨主席的兩難局面。
垃圾,強姦法律就是這樣搞的。集會遊行法是沒有明定晚上十點後要解散沒錯,但集會遊行法可有這些內容︰
第8條、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 依法令規定舉行者。
二 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三 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者,以室外集會論。
第9條、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一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 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 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 預定參加人數。
五 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前項第一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第三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按第八條,室外集會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而按第九條,申請書必須附上遊行的起訖時間。所以那個「晚上十點」的限制並不是在集遊法裡訂的,而是申請書上這樣寫的。既然申請這場集會的時間只到晚上十點,那超過時間卻用市長權威特案開放近一個月每天24小時繼續集會,這是擺明了公開違法。
說難聽點,這種垃圾也有臉質疑別人有沒犯法?這個集會本身就是違法,而且還包含了地方首長公然利用職權包庇。何況犯法者還曾經當過法務部長,可見這就是台灣法律界主流對法律的看法─只要不合我意,就強姦法律。
我記得2004年時這位垃圾也在非法集會變成夜市後,不但親身到場喊加油,還動用特權阻止趨離。他們想反的對象是不是有違法亂紀這目前還沒有實際證據,還未能做結論,可是這位地方首長不只一次公然利用職權違法,這種惡質行為那些集會的群眾要不要反一下啊?
所以實際上反人家根本就不是因為對方有沒有違法有沒有利用職權亂搞,只是看不爽自己支持的人沒掌權而已吧?不然一個明顯違法賴都賴不掉的就明擺在眼前,怎麼也不反一反?
當然這批人馬上會跳出來回應說集會遊行法是惡法啊。是啊,它是惡法,但把惡法幹掉的方式應該是循法律途徑將之廢除或修改,而不是去強姦它吧?難道我們抓到一個背十來條命的槍擊要犯時,不是把他弄上法庭審判,而是對他雞姦?
集會遊行法當然應該要改,申請制而非報備制成為了以前威權政府打壓人民集會的藉口。可是既然現在有這種明顯擾民又違法亂紀的特例出現,單純改成報備制而無配套恐怕太便宜那些垃圾了。我倒是有一些點子,如下︰
- 集會遊行改事先報備制,取消申請制。但報備者必須繳交一定數量保證金,若集會內容違法或與報備書不符則保證金沒收。
- 集會時間超過8小時者,必須提供飲料給參與集會民眾。
- 集會時間超過24小時者,必須持續提供零食、便當、飲料供周圍民眾自由取用,不分日夜(但晚上10點到隔日早上10點間得以泡麵取代便當)。若有短缺則罰鍰OOO元,得連續告發。
- 不同人報備但集會內容類似之集會,時間之計算累計。
- 若集會現場提供之免費食物故意挑難吃的(如很多人都不喜歡的香草汽水),附近居民得經檢舉報請主管機關,將視同未準備食物罰鍰。
- 絕食抗議但偷吃東西被抓包者,違者罰鍰OOO元並強制趨離。
- 集會遊行群眾不准吃哈根打死冰淇淋,違者判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集會超過24小時一定會吵到附近民眾,不管是害他們晚上無法安靜睡覺,還是害他們早上出門發現路被堵起來。所以免費提供食物給他們吃是再合理不過的事,這樣附近民眾不但不會覺得很衰,搞不好還會很歡迎這集會繼續下去。此舉並可刺激觀光,一舉數得。
且若集會狀況已在控制外,那些鎮暴警察和可憐的替代役男也不用站出來跟暴民搏斗。警察分局要做的只是在附近商圈臨時召募一批志願者,稱其「吃警」並派他們去把集會現場提供的免費餐點全部吃盡,然後再派人去告發罰錢,等食物一補充這批吃警再上前搶盡,再告發,直到遊行搞不下去為止。如此一來既可和平解決鎮暴時的流血衝突,集會如果有像先前那種無視法律的情況,等遊行結束後遊行負責人就破產了,是比什麼都還要嚴重的懲罰。
喔,前面提到的那些「垃圾」照裘必勝先生之解釋並非毀謗,而是一種呵護的意思,請勿起無端之火氣。
阿ㄈ大看完你的文章
我只想對馬桶說:幹xx老機排\_/
如果總統府跟行政院還有內政部法務部都沒人管了
那所有政務官都可以下台了
陳水扁也順便下台好了
媽的投票投給這個佔著毛坑不拉死的總統
我們家還七票給他勒(…)
真希望這些鬧劇可以快快結束
從2004到現在已經鬧很久啦!!\_/
唉…國家還有很多重要的事該解決(ex教育)(sniff)
試請教何為佔著毛坑不拉屎?
許水德: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馬老九…法律是國民黨解釋的
馬老九不過遵循大老的腳步.發揚光大而已XU
佔著毛坑不拉屎:蹲了六年,為啥還不讓國民黨吃屎>_<
別的不講就講阿扁權力下放的一例好了
他是我們過半數投票選出來的總統耶
結果他決定把權力下放給行政院
請問這不是佔著茅坑不拉死嘛
他貴於萬人之上的一國之首
一舉一動的牽涉到全台灣人民的未來
然後他把權力放給他人去做
做好做不好都跟他無關
那他跟馬狗有無二致?
>>所以那個「晚上十點」的限制並不是在集遊法裡訂的,而是申請書上這樣寫的。
請問一下,哪裡可以看到他們的申請書?
我蠻想看一下這幫人怎麼寫申請的(笑)
(補充一下)
在中廣新聞(ps.阿ㄈ你給的LINK不能用了)中看到的是這樣:
http://0rz.net/0b1Kh
(引用開始)
「百萬人民倒扁」活動向北市中正一警分局提出二十四小時靜坐活動,警方有條件核准;扣除二十六號已有其他團體申請,活動時間從二十三號起至九月七號晚間十時止。這次集會申請案創下警方首度核准二十四小時集遊先例。
(引用結束)
從文中來看,這幫人是申請24小時集會,最後一天才是晚上10點結束。
但畢竟這祇是記者的話,沒看到申請書,而在聽阿ㄈ的講法是「他們祇申請到10點,不沾馬卻讓他們可以24小時」。
所以我才想問一下有沒有辦法看到他們的申請書…
以上
“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你說的那個延長24小時的應該是後來才提出的.
這個我們要體諒才對,馬英九就是太無能,所以大家都對他沒有什麼期待;沒人會期待喜憨兒為他跑去搶警察的槍負責吧,說不定連飯都不會自己吃咧,所以只好去怪更無能的傳真機之類的,惜惜哦~
相反的陳水扁就是太全能,所以從縣市長不知在幹嘛的八掌溪到老婆怎麼花錢,有人統統說他得負責。
對政治人物本來就應該雙重標準
有掌權的跟沒掌權的
為什麼公務員出包單位主管要處分? 監督不周
阿扁下面的人貪污? 難道主子沒責任?
綠豆兵天天在喊228蔣中正要負責 按照陳水扁的標準 228死多少人甘他什麼事?
也許 一個無能的總統配上個穩定的國會 也好過一個萬能總統加上肥滋滋的綠豆兵
有人能把屠殺跟貪污放在一起比較,也真是夠厲害的了 (yawn) 況且,阿扁手下哪一個人貪污判決確定了?
還有,原來馬隊長是沒有掌權的政治人物啊,難怪台北市政跟他一點關係都沒有(yawn)
一個無能的總統配上一個穩定「腦殘」的國會,看來「終極統一」也不會太遠了-_-
228事件國民黨全部推給陳儀.蔣介石事先不知情
跟馬英九一遇弊案就說全權授權.還真是一個樣啊(…)
只要發生的事情是主管事先必須要知道的,發生了之後,不管主管是昏庸不知情或是睜隻眼閉隻眼.都應該要負責.這在每一個組織都一樣,唯獨台北市政府不同-_-
原來21師不是蔣介石派來的….ψ(._. )>
正確來說應該是整二十一師,其實就是二十一軍
哈哈…套個國民黨最愛對民進黨說的.
這筆錢不要浪費了..要看緊荷包…拿來救濟貧窮
沒飯吃的同胞.把錢浪費在這個倒扁政策上真是浪費
(@@)不過…沒飯吃水深火熱的國家還能募到這多錢……..XD
「一枚金幣對富人來說不算什麼,可是卻足以決定窮人的生死」
誰知道都是哪些人去匯錢啊…..對中產階級來說這100元不算什麼吧。
而沒飯吃的人祇要有1%,就可以讓整個社會動盪不安了….
台灣社福聯盟,一年募到不到2000萬
公視的自由小額捐款,一年募不到15萬
坿中165的來加油
學長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