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最優

原噗(本站備份)。

請叫我黃猿大叔 說 這個例子極端一點的舉例方式就是兩個人同時轟了一個人的腦袋 除非法院認為這兩槍百分之百都一定會致命

請叫我黃猿大叔 說 否則這兩個人都不會是殺人罪

請叫我黃猿大叔 說 所以囉 就算你知道他有開槍 你也必須證明是因為開槍讓她死的 而且那槍是他開的

請叫我黃猿大叔 說 這時候我猜第幾發殺死了人就很重要了

可搭配這裡說的一起服用︰

如果要論斷某個人犯下殺人「罪」的時候,連「殺人」是不是個「罪」都還沒釐清,那到底要怎麼論?

有沒有一種相輔相成的感覺!!!

題外話,要判斷是誰開哪把槍殺死的,不是找出子彈後用彈道或彈紋來檢驗嗎?去研究是開第幾槍殺人的跟那有啥關係啊?XD

如果真的一群人輪流開一把槍把人打死,就會因彈道跟彈紋只能指出兇槍,但卻在無法確定「哪一發」是致命槍傷的情況下全部都罪疑唯輕搞到沒一個人算殺人罪?

那種人以後真的有可能會出來當法官,然後認為開第幾槍很重要?

在〈今日最優〉中有 20 則留言

  1. “兩個人同時轟了一個人的腦袋 除非法院認為這兩槍百分之百都一定會致命 否則這兩個人都不會是殺人罪”

    基本上這是個搞不清楚狀況的舉例…
    很多法律系學生甚至律師法官連有沒有因果關係都搞不清楚…
    更別說客觀歸責了…

    我也來舉幾個極端的例子…
    A,B恰巧各別同時開槍轟了C的腦袋…C送醫後不治..
    1.假設當時僅A或僅B一人開槍C是有救的…
    A,B的一槍分別和C的死亡結果有沒因果關係?

    2.假設當時僅A或僅B一人開槍C就沒救了…
    A,B的一槍分別和C的死亡結果有沒因果關係?

    3.假設當時僅A一人開槍C是有救的…但如僅B一人開槍C就沒救了…
    A的一槍分別和C的死亡結果有沒因果關係?

    1.2.題的答案都還蠻簡單的…
    3.的答案還蠻有趣的…:D

  2. 這個回答的法律系高材生是騜吧…=_=
    問”花博有沒人貪污?”
    答”不要搞爛台灣..要愛花博!!”

    刑法講因果關係…有一個簡單的公式叫非a則非b…a是b的條件(因)
    意思就是說非a行為的出現则b結果不會發生..a是b的原因之一

    用這個觀念下去套…我想還蠻多人在上面問題的答案會是
    1.有(很可惜..黃猿大叔第一題就答錯了XD )
    2.沒
    3.沒

    但我們在講死亡結果的出現..不單純是看到一個人的死亡…
    是人都會死的…比較精準的說法是某特定時間點死亡結果的提前出現…
    依此…大家可以去找到相對正確的答案…

  3. 非a則非b(也可以說若a則b)=>a是b的條件

    意思是說沒有a行為的出現則b結果不會發生..結論:a行為是b結果的條件
    舉例..如我沒刺他這刀…他當時就不會死…
    我刺這刀是當時他死亡結果的條件之一

  4. 不知道是國考壓力太重,還是法學教育出了問題,
    部分法律人的思維跟現實完全脫離。
    還有那種全無社會經驗就當法官的有些也很誇張,
    像著名的呈上證物『喇叭』……(...)

  5. 如果最高法院真的在判決書寫說因為有哪些事實沒有釐清,你高院不可以這樣子判,我要撤銷發回,那也沒話說。今天不是阿,一堆寫你高院這樣子判是正確的,可是因為你判決書沒有把細節交代清楚,我要撤銷發回。

    既然都覺得高院判決正確了,那還要撤銷發回,會被講在枝微末節計較,浪費大家時間也是剛好而已吧。

    之前就有一個案子是這樣,一個女人被殺,死因是被鈍器重擊頭部,打到多處骨折。兇手只有一人,他在犯案時將啞鈴跟電磁爐招呼到被害人的頭上。一審跟二審都判決死刑。

    結果案子進了最高法院被撤銷發回重審,判決書寫高院的判決正確,但是因為沒有說明到底是啞鈴還是電磁爐把被害人打死,所以要撤銷發回。

    這有重要到需要全案撤銷發回重審嗎?但是真的有法律人說這個很重要,即使因此發回四次也不奇怪喔~

  6. 附帶一提,近十年最高法院同意高等法院的判決,但還是撤銷發回重審的案子,就有三萬多件…

  7. sheets提的那一件我有印象,是男老師偷竊被發現之後殺害女老師的案子。發回重審的理由我記得還有要求查明兇手有沒有偷死者的身份證和提款卡。認為這和犯案情節和刑責相關。都判死刑了,有沒有偷這些東西會影響兇手判刑結果嗎?

  8. to 阿ㄈ
    我知道我和你說得差異點在哪裡了…-_-

    你說非a則非b=若b則a
    意思應該是如果沒有a行為,則b結果不會發生
    =>結論若有b結果發生則需要a行為這個條件(原因)

    我說非a則非b(a則b)=>結論a是b的條件(原因)
    意思是說沒有a行為的出現則b結果不會發生(或有a行為就會發生b結果)
    =>結論:a行為是b結果的條件

    意思和我說得一樣-.-
    不過大家用語定義不同…
    我說的若a則b..學說上有說..但很少人用…通常都用非a則非b
    因為大概可以看出來它已經是一個判斷過後的結論了…

  9. 這定義差很多喔, 或許在這案例上沒有差. 可是在別的地方是可以造成誤判的:p

    而且在跟別人討論時也可能會被別人玩文字遊戲唬的一愣一愣的~_~

    其實a行為是b結果的要件, 是b則a. 因為這代表”b成立的話, 則a必成立”. a則b的話就會變成”a成立的話, b必成立”, 這樣就不對了:p

    這是logic上頭的問題, a then b implies !b then !a.

  10. 我了解你說的邏輯觀念…好像高一有學過吧..其實全忘了:p

    所以我說的若a則b(若有a行為必然會發生b結果)已經是一個判斷過後的結論了..
    判斷標準還是用非a則非b最簡單洽當…

    看…好險巨人輸了…(...)

  11. 台灣邏輯教育幾乎都是亂教的
    那種填鴨式課堂教法
    把學的快跟慢的塞在一起會懂才有軌
    還不都是背解題法而已
    會懂的幾乎都是靠自己

  12. 光舉例要把一串事件裡面哪些是充分哪些是必要列出來
    應該就可以幹掉一狗票法官
    之前性侵智障女的那個判決就是明顯的邏輯錯誤
    結果沒有半個法律界的出來狗幹法官沒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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